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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相關 補充文章需要官制——三省六部 文 / 夢與君同VS諸葛

    中國隋唐至宋的中央最高政府機構。即中書省、門下省、尚書省。尚書省形成於東漢(時稱尚書檯);中書省和門下省形成於三國時,目的在於分割和限制尚書省的權力。在發展過程中,組織形式和權力各有演變。至隋,才整齊劃一為三省。隋唐中書省的長官為中書令(隋稱內史令),副長官為中書侍郎(隋稱內史侍郎),主要職官為中書舍人。門下省的長官為侍中(隋稱納言),副長官為黃門侍郎(後改稱門下侍郎),主要職官為給事中。中書、門下二省都設在宮內,所以又有諫諍之責,以匡正皇帝的過失。尚書省設在宮外,長官為尚書令,實際不任命,由副長官左、右僕射代行職權。僕射負責都省職事,總領六部。「中書取旨,門下封駁,尚書奉而行之」,是三省分工原則,從而彼此制約,以掌管國家大政。這個原則並沒有始終貫徹。唐初以三省長官為當然宰相,合議軍國大事於政事堂;但又擇他官參加議政,號為參知機務、參議得失等,也是宰相。此時,決定政事之權已不全由三省長官,其後又有以同中書門下三品、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為名的他官參政。唐中葉以後,同中書門下平章事成為真正的宰相,三省長官卻先後被排斥出宰相行列,成為榮譽職。玄宗以後,中書舍人起草詔敕之權又為翰林學士所分割;尚書省各部司的職權,在安史之亂後也大部分為各種使職所瓜分。故唐中葉後,三省制已名存實亡。

    歷史沿革

    宋承唐制,設門下、中書、尚書三省。但主要職權都已轉移至其他機構,其長官也都只作為寄祿官銜,另派升朝官分別主判,以處理殘留細務。元豐改制,以三省取代中書門下為最高行政機構,與樞密院對掌文武大權。除正、副宰相外,左、右正言掌原諫院所領諫諍彈劾職務,起居郎、起居舍人掌原起居院所領修起居注職務,又分設門下後省、中書後省,為門下省及中書省下屬機構,分別以給事中及中書舍人主管,以給事中掌原封駁司的封駁職務,並以封還詞頭的方式行使封駁權。尚書省下領六部。宋哲宗元佑元年(1086),反變法派執政,改為三省共同議事,奏請取旨,分省治事行下,實際上使三省合一,後習慣上常統稱三省。南宋高宗建炎三年(1129),又實行三省合一。遼代南面官系統中也設三省(其中中書省初名政事省),設官同於宋制。金、元、明只設一省,金為尚書省;元、明為中書省。明洪武十三年(1380)罷中書省,分中書省之權歸於六部。魏晉以後,尚書機構得到迅速發展。尚書檯的總人數由秦時的七人猛增到六十多人,成為中央執行政務的總機關。以後尚書各曹逐漸變為部,到隋唐時確定為六部,唐代定名為吏、戶、禮、兵、刑、工,此後一直沿用到清代。六部是隋唐以後主要的政務部門。

    1吏部掌管全國文職官吏的任免、考課、勳封等事;

    2戶部掌管全國戶口、土地、賦稅、錢糧、財政收支等事;

    3禮部掌管禮儀、祭祀、科舉、學校等事;

    4兵部掌管武官選用及軍事行政;

    5刑部掌管全國司法行政;

    6工部掌管各項工程、工匠、屯田、水利、交通等事——

    中書省

    官署名。魏曹丕始設,為秉承君主意旨,掌管機要、發佈政令的機構。沿至隋唐,遂成為全國政務中樞。隋代因避諱改為「內史省」或「內書省」,唐代先後曾改稱西台、鳳閣、紫薇省,旋復舊稱。在唐代,中書、門下和尚書三省同為中央行政總匯,由中書省決策,通過門下省審核,經皇帝御批,然後交尚書省執行,故實任宰相者稱「同中書門下平章事」。中書省長官在魏晉為中書監及中書令,隋代廢監,僅存中書令一職。唐在中書令之下設有中書侍郎、中書舍人,皆為要職。宋代雖設尚書、門下、中書三省,而中書省之權特重。《宋史?職官志》說:「宰相不專任三省長官,尚書、門下並列於外,又別置中書禁中,是為政事堂。與樞密院對掌大政。」宋代中書省之職是「掌進擬庶務,宣奉命令、行台諫章疏,群臣奏請興創改革及任命省、台、寺、監、侍從、知州軍、通判等官員。」中書省掌握行政大權,它與掌管軍事大權的樞密院,合稱「二府」。元代以中書省總領百官,與樞密院,御史台分掌政、軍、監察三權。門下、尚書兩省皆廢,故中書省較前代尤為重要。地方行政一部分亦由中書省掌握。邊遠地區,設十一個行中書省分區統轄。明初沿用,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廢中書省,由皇帝直接統領六部,機要之任則歸「內閣」。此後即無中書省這一機構。

    中書省一般設有:中書令二人,正二品。掌佐天子執大政,而總判省事。

    侍郎二人,正三品。掌貳令之職,朝廷大政參議焉。臨軒冊命,為使,則持冊書授之。四夷來朝,則受其表疏而奏之;獻贄幣,則受以付有司。

    舍人六人,正五品上。掌侍進奏,參議表章。

    主書四人,從七品上。主事四人,從八品下。有令史二十五人,書令史五十人,能書四人,蕃書譯語十人,乘驛二十人,傳制十人,亭長十八人,掌固二十四人,裝制敕匠一人,脩補制敕匠五十人,掌函、掌案各二十人。

    右散騎常侍二人,右諫議大夫四人,右補闕六人,右拾遺六人,掌如門下省。

    起居舍人二人,從六品上。掌脩記言之史,錄製誥德音,如記事之制,季終以授國史。有楷書手四人,典二人。

    通事舍人十六人,從六品上。掌朝見引納、殿庭通奏。凡近臣入侍、文武就列,則導其進退,而贊其拜起、出入之節。

    尚書省

    中國魏晉至宋的中央最高政府機構之一。始名尚書檯,後稱尚書省。是由漢代皇帝的秘書機關尚書發展起來的。秦及漢初,尚書是少府的屬官,是在皇帝身邊任事的小臣,與尚冠、尚衣、尚食、尚浴、尚席合稱六尚,因其在殿中主管收發(或啟發)文書並保管圖籍,故稱尚書。三國時,尚書檯已正式脫離少府,成為全國政務的總匯。因為它威權升高,引起最高統治者的疑忌,所以最高統治者又開始剝奪它的權力。曹操為魏王時,置秘書令,典尚書奏事。魏明帝時,中書監、令號為專任。於是在尚書檯之外復有中書省,而原來作為皇帝侍從的侍中也逐漸成為參預機密的要職,尚書檯不再有獨佔機樞的地位。東晉以後,錄尚書之權漸分,有時以三四人並錄尚書事。宋孝武帝孝建中,為防大臣威權過盛,遂省去錄尚書之職,以後置廢不常。西晉滅亡後,在北方建立的十六國,除前涼、西涼遙奉江南正朔,不立尚書檯外,其餘政權均有尚書令、僕射、尚書等官職。北魏出自鮮卑族,有部落大人會議決事的制度,魏道武帝拓跋珪破後燕,皇始元年(396)始仿魏晉立尚書檯,置三十六曹。東魏、北齊承襲北魏,而尚書之權較重。西魏時,宇文泰以大行台執政。大行台的組織略同於尚書省,有僕射、尚書、丞、郎等職。隋文帝楊堅代周稱帝,於開皇元年(581)恢復了尚書省,並使之成為名副其實的全國最高行政機構。唐沿隋制,也是三省(尚書、門下、中書)並置,而尚書省事無不總,是全國行政的總匯機構。唐代後期,尚書省已有名無實。北宋初,形式上還保留尚書省的組織系統,但權力既不歸屬,郎官又不治事,權借此以寄祿秩,別無差遣,尚書省的制度名存實亡。遼、金有尚書省,與宋制略同。元代以後,尚書省遂廢除。

    尚書省之組織,至隋而定型,尚書皆以部為名,而郎官以司為名。有吏部、禮部、兵部、刑部、民部、工部等六部及吏部、主爵等24司。

    尚書令一人,正二品,掌典領百官。

    左右僕射各一人,從二品,掌統理六官,為令之貳,令闕則總省事,劾御史糾不當者。

    左丞一人,正四品上;右丞一人,正四品下。掌辯六官之儀,糾正省內,劾御史舉不當者。吏部、戶部、禮部,左丞總焉;兵部、刑部、工部,右丞總焉。郎中各一人,從五品上;員外郎各一人,從六品上。

    都事各六人,從七品上;主事各六人,從八品下。吏部考功、禮部主書皆如之。諸司主事,從九品上。有令史各十八人,書令史各三十六人,亭長各六人,掌固各十四人。

    門下省

    官署名。《舊唐書?職官志》說:「秦漢初,置侍中,曾無台省之名。至晉,始置門下省。南北朝皆因之。龍朔改為東台,光宅改為鸞台,神龍復舊」。東漢時即設侍中,秩比二千石,屬於少府,職掌為侍從皇帝左右、贊導眾事、顧問應對,皇帝外出,則侍從參乘。晉稱門下省。唐曾改為東台、鸞台、黃門省等,旋復舊稱。門下省原為皇帝的侍從機構,南北朝時權力逐漸擴大,北朝政出門下,成為中央政權機構的重心。隋唐時與中書省同掌機要,共議國政,並負責審查詔令,簽署章奏,有封駁之權。其長官稱侍中,或稱納言、左相、黃門監,皆因時而異。其下有黃門侍郎、給事中、散騎常侍、諫議大夫、起居郎等官。宋初門下省僅主朝儀等事。神宗元豐改官制,始恢復審查詔令的舊制。南宋初,中書、門下合併為一。遼金亦置門下省。元以後廢。

    門下省一般設有:侍中二人,正二品。掌出納帝命,相禮儀。凡國家之務,與中書令參總,而顓判省事。後垂拱元年曰鸞台侍郎,天寶元年曰門下侍郎,干元元年曰黃門侍郎,太歷二年復舊。

    左散騎常侍二人,正三品下。掌規諷過失,侍從顧問。隋廢散騎常侍。貞觀元年復置,十七年為職事官。顯慶二年,分左右,隸門下、中書省,皆金蟬、珥貂,左散騎與侍中為左貂,右散騎與中書令為右貂,謂之八貂。龍朔二年曰侍極。

    左諫議大夫四人,正四品下。掌諫諭得失,侍從贊相。武後垂拱二年,有魚保宗者,上書請置匭以受四方之書,乃鑄銅匭四,塗以方色,列於朝堂:青匭曰「延恩」在東,告養人勸農之事者投之,丹匭曰「招諫」,在南,論時政得失者投之;白匭曰「申冤」,在西,陳抑屈者投之;黑匭曰「通玄」,在北,告天文、秘謀者投之。以諫議大夫、補闕、拾遺一人充使,知匭事;御史中丞、侍御史一人,為理匭使。其後同為一匭。天寶九載,玄宗以「匭」聲近「鬼」,改理匭使為獻納使,至德元年復舊。寶應元年,命中書門下擇正直清白官一人知匭,以給事中、中書舍人為理匭使。建中二年,以御史中丞為理匭使,諫議大夫一人為知匭使;投匭者,使先驗副本。開成三年,知匭使李中敏以為非所以廣聰明而慮幽枉也,乃奏罷驗副封。武德元年置諫議大夫,龍朔二年曰正諫大夫,貞元四年分左右。

    給事中四人,正五品上。掌侍左右,分判省事,察弘文館繕寫讎校之課。凡百司奏抄,侍中既審,則駁正違失。詔敕不便者,塗竄而奏還,謂之「塗歸」。季終,奏駁正之目。凡大事,覆奏;小事,署而頒之。三司詳決失中,則裁其輕重。發驛遣使,則與侍郎審其事宜。六品以下奏擬,則校功狀殿最、行藝,非其人,則白侍中而更焉。與御史、中書舍人聽天下冤滯而申理之。

    門下省有錄事四人,從七品上;主事四人,從八品下。有令史二十二人,書令史四十三人,甲庫令史十三人,能書一人,傳制二人,亭長六人,掌固十四人,脩補制敕匠五人,裝潢一人。起居郎領令史三人,贊者六人。武德三年,改給事郎曰給事中。

    左補闕六人,從七品上;左拾遺六人,從八品上。掌供奉諷諫,大事廷議,小則上封事。武後垂拱元年,置補闕、拾遺,左右各二員。

    典儀二人,從九品下。掌贊唱及殿中版位之次,侍中版奏中嚴、外辦,亦贊焉。隋謁者台有典儀,武德五年復置,隸門下省。

    城門郎四人,從六品上。掌京城、皇城、官殿諸門開闔之節,奉管鑰而出納之。開則先外後內,闔則先內後外;啟閉有時,不以時則詣合覆奏。有令史二人,書令史二人。武德五年,置門僕八百人,番上送管鑰。

    符寶郎四人,從六品上。掌天子八寶及國之符節。有事則請於內,既事則奉而藏之。大朝會,則奉寶進於御座;行幸,則奉以從焉。大事出符,則藏其左而班其右,以合中外之契,兼以敕書;小事則降符函封,使合而行之。凡命將、遣使,皆請旌、節,旌以顓賞,節以顓殺。有令史二人,書令史三人,主寶二人,主符四人,主節四人。武後延載元年,改符璽郎曰符寶郎;開元元年,亦曰符寶郎。

    六部:

    吏部

    中國古代官署。東漢改尚書常侍曹為吏曹,又改為選部,魏晉以後稱吏部。隋唐列為六部之首。長官為吏部尚書。歷代相沿。吏部掌管全國官吏的任免、考課、升降、調動等事務。下設四司:明清為文選清吏司、驗封司、稽勳司和考功司。文選清吏司掌考文職之品級及開列、考授、揀選、升調、辦理月選。驗封司掌封爵、世職、恩蔭、難蔭、請封、捐封等事務。稽勳司掌文職官員守制、終養、辦理官員之出繼、入籍、復名複姓等事。考功司掌文職官之處分及議敘,辦理京察、大計。宣統三年(1911),清政府的責任內閣設立制誥、銓敘等局,吏部遂撤。

    吏部一般設有:尚書一人,正三品;侍郎二人,正四品上;郎中二人,正五品上;員外郎二人,從六品上。

    吏部主事四人,司封主事二人,司勳主事四人,考功主事三人。武德五年改選部曰吏部,七年省侍郎。貞觀二年復置。龍朔元年改吏部曰司列,主爵曰司封,考功曰。武後光宅元年改吏部曰天官。垂拱元年改主爵曰司封。天寶十一載改吏部曰文部,至德二載復舊。有吏部令史三十人,書令史六十人;制書令史十四人;甲庫令史十一人,亭長八人,掌固十二人;司封令史四人,書令史九人,掌固四人;司勳令史三十三人,書令史六十七人,掌固四人;考功令史十五人,書令史三十人,掌固四人。

    戶部

    中國古代官署名。三國時設度支尚書,掌財政。隋代以度支尚書為民部尚書。唐代改稱戶部,遂為六部之一,長官為戶部尚書。歷代相沿。明清時期戶部掌全國疆土、田地、戶籍、賦稅、俸餉及一切財政事宜。其內部辦理政務按地區分工而設司。各司除掌核本省錢糧外,亦兼管其他衙門的部分庶務,職責多有交叉。清還設有掌管八旗事務的八旗俸餉處及現審處。隸於戶部的機構有:掌鑄錢的錢法堂及寶泉局;掌庫藏的戶部三庫;掌倉儲及漕務的倉場衙門。光緒三十二年(1906),清政府宣佈「仿行憲政」,將戶部改為度支部。戶部遂廢。

    戶部一般設有:尚書一人,正三品;侍郎二人,正四品下。掌天下土地、人民、錢谷之政、貢賦之差。其屬有四:一曰戶部,二曰度支,三曰金部,四曰倉部。

    戶部巡官二人,主事四人;度支主事二人;金部主事三人;倉部主事三人。高宗即位,改民部曰戶部。龍朔三年,改戶部曰司元,度支曰司度,金部曰司珍,倉部曰司庾。光宅元年,改戶部曰地官。天寶十一載,改金部曰司金,倉部曰司儲。有戶部令史十七人,書令史三十四人,計史一人,亭長六人,掌固十人;度支令史十六人,書令史三十三人,計史一人,掌固四人;金部主事三人,令史十人,書令史二十一人,計史一人,掌固四人;倉部令史十二人,書令史二十三人,計史一人,掌固四人。

    工部

    中國封建時代中央官署六部之一。掌管營造工程事項。漢代有民曹。西晉以後置田曹掌屯田,又有起部掌工程,水部掌航政及水利。隋代始設立工部,與吏、民(度支)、禮、兵、刑並稱六部。工部掌管各項工程、工匠、屯田、水利、交通等政令,長官為工部尚書。歷代相沿不改。清代工部設於天聰五年(1631),是管理全國工程事務的機關。光緒三十二年(1906),清政府在「籌備立憲」、改革官制時,將工部併入商部,改為農工商部。

    工部一般設有:尚書一人,正三品;侍郎一人,正四品下。掌山澤、屯田、工匠、諸司公廨紙筆墨之事。其屬有四:一曰工部,二曰屯田,三曰虞部,四曰水部。

    工部郎中、員外郎各一人,掌城池土木之工役程式,為尚書、侍郎之貳。凡京都營繕,皆下少府、將作共其用,役千功者先奏。凡工匠,以州縣為團,五人為火,五火置長一人。四月至七月為長功,二月、三月、八月、九月為中功,十月至正月為短功。雇者,日為絹三尺,內中尚巧匠,無作則納資。凡津梁道路,治以九月。

    工部主事三人,屯田主事二人,虞部主事二人,水部主事二人。武德三年,改起部曰工部,龍朔二年,曰司平,屯田曰司田,虞部曰司虞,水部曰司川。光宅元年,改工部曰冬官。天寶十一載,改虞部曰司虞,水部曰司水。工部有令史十二人,書令史二十一人,計史一人,亭長六人,掌固八人;屯田令史七人,書令史十二人,計史一人,掌固四人;虞部令史四人,書令史九人,掌固四人;水部令史四人,書令史九人,掌固四人。

    禮部

    中國古代官署。南北朝北周始設。隋唐為六部之一。歷代相沿。長官為禮部尚書。考吉、嘉、軍、賓、凶五禮之用;管理全國學校事務及科舉考試及藩屬和外國之往來事。禮部下設四司,明清皆為:儀制清吏司,掌嘉禮、軍禮及管理學務、科舉考試事;祠祭清吏司,掌吉禮、凶禮事務;主客清吏司,掌賓禮及接待外賓事務;精膳清吏司,掌筵饗廩餼牲牢事務。四司之外,清設有鑄印局,掌鑄造皇帝寶印及內外官員印信。會同四譯館,掌接待各藩屬、外國貢使及翻譯等事。光緒三十二年(1906),清政府宣佈「仿行憲政」,將原設之太常寺、光祿寺、鴻臚寺併入禮部。禮部內部機構中添設承政、參議二廳,儀制、太常、光祿三司及禮器庫、禮學館。宣統三年(1911),將禮部改為典禮院,成為清政府專管朝廷壇廟、陵寢之禮樂及製造典守事宜,並掌修明禮樂、更定章制的機關。

    禮部一般設有:尚書一人,正三品;侍郎一人,正四品下。掌禮儀、祭享、貢舉之政。其屬有四:一曰禮部,二曰祠部,三曰膳部,四曰主客。

    兵部

    官署名。三國魏置五兵尚書,掌中兵、外兵、騎兵、別兵、都兵。晉代又增駕部、車部、庫部,掌車馬兵械等。隋唐因北周兵部舊名,設為尚書省六部之一。掌管全國武官選用和兵籍、軍器、軍令之政,長官本兵部尚書。後代沿置,取權範圍不盡相同。

    《通典.職官五.兵部尚書》:「《周禮.夏官》大司馬之職即今兵部之任也。魏置五兵尚書。」又「後周置大司馬,其屬又有兵部至隋乃有兵部尚書,統兵部、職方、駕部、庫部四曹,蓋因後周兵部之名,兼前代五兵之職。」《新唐書.百官志一》:「兵部。尚書一人,正三品;侍郎二人,正四品下。掌武選、地圖、車馬、甲械之政。其屬有四:一曰兵部,二曰職方,三曰駕部,四曰庫部。」

    兵部一般設有:尚書一人,正三品;侍郎二人,正四品下。掌武選、地圖、車馬、甲械之政。其屬有四:一曰兵部,二曰職方,三曰駕部,四曰庫部。凡將出征,告廟,授斧鉞;軍不從令,大將專決,還日,具上其罪。凡發兵,降敕書於尚書,尚書下文符。放十人,發十馬,軍器出十,皆不待敕。衛士番直,發一人以上,必覆奏。諸蕃首領至,則備威儀郊導。凡俘馘,酬以絹,入鈔之俘,歸於司農。

    兵部主事四人,職方主事二人,駕部主事二人,庫部主事二人。龍朔二年,改兵部曰司戎,職方曰司城,駕部曰司輿,庫部曰司庫。光宅元年,改兵部曰夏官,天寶十一載曰武部,駕部曰司駕。有兵部令史三十人,書令史六十人,制書令史十三人,甲庫令史十二人,亭長八人,掌固十二人;職方令史四人,書令史九人,掌固四人;駕部令史十人,書令史二十四人,掌固四人;庫部令史七人,書令史十五人,掌固四人。

    刑部

    中國古代官署。東漢尚書置二千石曹掌刑獄,三公曹掌決案。魏晉以後有都官、比部各曹。隋初設都官尚書,後改為刑部尚書,刑部遂為六部之一。長官為刑部尚書。歷代相沿。明清兩代,刑部作為主管全國刑罰政令及審核刑名的機構,與督察院管稽察、大理寺掌重大案件的最後審理和覆核,共為「三法司制」。刑部的具體職掌是:審定各種法律,覆核各地送部的刑名案件,會同九卿審理「監候」的死刑案件以及直接審理京畿地區的待罪以上案件。刑部的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是按省設司。清代刑部各司除分核本省刑名外,職掌他省及衙門的部分文書收發和某些日常政務。此外,清設督捕司,掌督捕旗人逃亡事;秋審處,掌核秋審、朝審各案;減等處,掌匯核各省及現審各案之遇赦減等事;提牢廳,掌管獄卒,稽察南北所監獄的罪犯,發放囚衣、囚糧及藥物等;贓罰庫,掌收放現審案內贓款及沒收各物件,並保管本部現銀及堂印;贖罰處,掌罰罪事;律例館,掌修訂法律。光緒三十二年(1906),清政府宣佈「仿行憲政」,將刑部改稱法部。刑部之稱遂撤。

    刑部一般設有:尚書一人,正三品;侍郎一人,正四品下。掌律令、刑法、徒隸、按覆讞禁之政。其屬有四:一曰刑部,二曰都官,三曰比部,四曰司門。

    刑部郎中、員外郎,掌律法,按覆大理及天下奏讞,為尚書、侍郎之貳。凡刑法之書有四:一曰律,二曰令,三曰格,四曰式。凡鞫大獄,以尚書侍郎與御史中丞、大理卿為三司使。凡國有大赦,集囚徒於闕下以聽。

    刑部主事四人,都官主事二人,比部主事四人,司門主事二人。龍朔二年,改刑部曰司刑,都官曰司僕,比部曰司計,司門曰司關。光宅元年,改刑部曰秋官。天寶十一載,改刑部曰司憲,比部曰司計。有刑部令史十九人,書令史三十八人,亭長六人,掌固十人;都官令史九人,書令史十二人,掌固四人;比部令史十四人,書令史二十七人,計史一人,掌固四人;司門令史六人,書令史十三人,掌固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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