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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道小說網 南海的島嶼問題 文 / 去病將軍

    主權爭議

    南沙群島主權長期存在爭議,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民國與越南三方均聲稱擁有該群島完整的主權,而馬來西亞、菲律賓則宣稱擁有部分島嶼的主權,並且皆有部署軍力在此地區確保自身的權益,文萊與印度尼西亞則是宣稱擁有此區海域的主權而間接包含了南沙群島,但卻沒有任何實際駐兵。

    原本各國對於南沙群島的主權爭議,主要是集中在欲確保自身的航道通行權方面,但在1970年代此地區附近的海域發現了豐富的海底石油蘊藏,遂引發了更激烈的領土主權爭奪戰,發生過多次流血衝突,讓南沙群島具有更重要的戰略價值,也讓透過協調會談來解決爭議,變得越來越艱難。

    中華人民共和國及中華民國

    歷史

    早在漢代,中國人便最先發現了南沙群島,此在東漢楊孚《異物誌》、三國時萬震的《南國異物誌》、東吳將領康泰的《扶南傳》等書中均有記載。元代,南沙群島已歸中國管轄。《元史》地理志和《元代疆域圖敘》記載元代疆域包括了南沙群島。《元史》還記載了元朝海軍巡轄了南沙群島。明代《海南衛指揮僉事柴公墓誌鉻》中的記載也表明南沙群島屬於明代版圖,明代海南衛巡轄了西沙、中沙和南沙群島。在清代,中國政府將南沙群島標繪在權威性地圖上,對南沙群島行使行政管轄。1724年的《清直省分圖》之《天下總輿圖》、1755年《皇清各直省分圖》之《天下總輿圖》、1767年《大清萬年一統天下全圖》、1810年《大清萬年一統地量全圖》和1817年《大清一統天下全圖》等許多地圖均將南沙群島列入中國版圖。

    1932年和1935年,中華民國參謀本部、內政部、外交部、海軍部、教育部和蒙藏委員會共同組成水陸地圖審查委員會,專門審定了南海各島嶼名稱共132個,分屬西沙、中沙、東沙和南沙群島管轄。1933年,法國侵佔南沙群島的太平、中業等9個島嶼,立即遭到在南沙群島生活和生產的中國漁民強烈反抗,中華民國政府也向法國政府提出抗議。1935年,中華民國政府的水陸地圖審查委員會編印《中國南海各島嶼圖》詳細標明包括南沙群島在內的南海諸島各島礁的具體名稱。1939年,日本侵佔了南海諸島,1946年依據《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中華民國內政部會同海軍部和廣東省政府委派蕭次尹和麥蘊瑜分別為西沙群島和南沙群島專員,前往接管西沙群島和南沙群島,並在島上立主權碑。1947年,中華民國內政部重新命名包括南沙群島在內的南海諸島全部島礁沙灘名稱共159個,並公佈施行。198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名委員會授權公佈包括南沙群島在內的南海諸島標準地名。

    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宣稱佔有南沙群島中為數50座島嶼,其中七座有實際駐軍。中華民國只實際佔有一座太平島,但卻是整個群島中面積最大的一座,其上設有軍營。

    依據

    依據《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中國(中華民國)於1946年從日本收復南沙群島,同時以一系列法律程序向全世界宣告中國恢復行使對南沙群島的主權,包括舉行接收儀式和派兵駐守,繪製南沙群島地圖,重新命名南沙群島及其群體和個體的名稱,編寫和出版最早的南沙群島地理志。

    由於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雙方都宣稱自己繼承了《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宣言》中提到、日本應歸還的領土權,因此迄今為止雙方尚未能就主權爭議達成較接近的共識,各自堅持自己擁有整個南沙群島的完整主權。

    現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軍島嶼(共7個)

    永暑礁、赤瓜礁、東門礁、南薰礁、渚碧礁、華陽礁、美濟礁

    現中華民國駐軍島嶼(共1個)

    太平島

    越南

    歷史

    越南對南沙群島的佔領始於南越(越南共和國),南越在1973年7月至1974年2月先後佔領南沙群島的鴻庥島、南子島、敦謙沙洲、景宏島、南威島和安波沙洲,並派軍駐守;1975年2月14日發表的白皮書,聲稱對西沙和南沙群島擁有「主權」。1975年4月越南在佔領西貢的同時,佔領了原西貢政權佔據的南沙6個島嶼。1982年12月,成立「長沙縣」,劃歸同奈省管轄;後又劃歸慶和省。越南於1979年9月和1982年1月先後發表白皮書,聲稱對西沙和南沙兩群島擁有全部主權。值得一提的是,在1974年以前,越共政權即越南現政權一直正式承認西沙群島和南沙群島是中國領土。

    依據

    1933年後,對法國和南越對南沙群島主權的國家繼承。

    《舊金山和約》對南沙群島的處置條款。

    越南的一些歷史資料。

    現駐軍島嶼(共29個)

    鴻庥島、南威島、景宏島、南子島、敦謙沙洲、安波沙洲、染青沙洲、中礁、畢生礁、柏礁、西礁、無乜礁、日積礁、大現礁、六門礁、東礁、南華礁、舶蘭礁、奈羅礁、鬼喊礁、瓊礁、廣雅灘、蓬勃堡、萬安灘、西衛灘

    馬來西亞

    歷史

    1978年馬來西亞派一支小型艦隊到南沙群島南端的部分島礁來西亞活動,並樹立「主權碑」。1979年馬來西亞出版新地圖,將上述島礁和南沙27萬平方公里的海域劃入其版圖。1980年馬來西亞政府單方面宣佈200海里專屬經濟區。

    依據

    南沙群島位於馬來西亞的大陸架上,其主權符合1958年《日內瓦公約》和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現駐軍島嶼(共5個)

    彈丸礁、光星仔礁、南海礁、榆亞暗沙、簸箕礁

    菲律賓

    歷史

    1946年,菲律賓就對南沙群島提出過主權要求。1956年菲律賓「探險家」到南沙一些島礁活動,將這些島礁命名為「卡拉延群島」。1978年6月11日,菲律賓總統簽發1596號總統法令,正式宣佈「卡拉延群島」歸菲所有。菲律賓在1970年至1980年期間採取軍事行動先後佔領了8個島礁。菲律賓政府還單方面宣佈了一些海洋立法,規定200海里經濟專屬區,將南沙群島東部41萬平方公里海域劃入其領海.

    依據

    這部分島嶼原為「無主島嶼」

    這些島嶼離菲律賓最近,對菲律賓的國家安全與經濟發展至關重要。

    現駐軍島嶼(共8個)

    馬歡島、南鑰島、中業島、西月島、北子島、費信島、草沙島、司令礁

    文萊

    文萊在南沙群島沒有實際駐兵,但文萊已經宣佈200海?專屬經濟區,並發行了標明海域管轄範圍的新地圖。文萊聲稱對南通礁擁有主權,並分割南沙海域3000平方公里。

    印度尼西亞

    印度尼西亞在南沙群島沒有實際駐兵,但從1966年以來在海上劃分「協議開發區」,1969年10月印尼與馬來西亞簽訂大陸架協定,聲稱擁有5萬平方公里的南沙海域。1980年3月印尼單方面宣佈建立200海里專屬經濟區。

    中韓蘇巖礁問題

    蘇巖礁是位於東海北部的水下暗礁,離海面最淺處達4.6米。蘇巖礁位於中、日、韓三國專屬經濟區的重疊區,距中國領海基線童島132海里,距韓國濟洲島西南82海里,距日本鳥島151海里。該海礁不僅涉及到中國江蘇、山東、浙江省的漁業問題,更涉及到東海石油礦藏資源和領海及軍事問題。

    在東海海域,中國主張按照大陸架自然延伸原則與日韓劃界,日本主張中間線原則,而韓國卻從自身利益出發,一邊對日本主張自然延伸原則,一邊又對中國主張中間線原則,並由此產生韓日「獨島」之爭和中韓「蘇巖礁」問題。韓國之所以如此做,是因為中國大陸邊緣自然延伸的大陸架延伸到距朝鮮半島較近的地方。以自然延伸原則劃分海域對其不利。

    1938年,日本計劃在蘇巖礁建立直徑15米、高35米的鋼筋水泥構造物。由於爆發太平洋戰爭,日本的先占計劃未能實現。

    1951年,韓國山嶽會和海軍以調查國土為名聯合到蘇巖礁進行探查,發現暗礁後在上面鉚上了「大韓民國領土離於島」的銅牌。1987年起,韓國在蘇巖礁上設立航路浮漂,為取得東海海域資源預留伏筆。1995年韓國開始在蘇巖投資212億韓元大興土木,築成「韓國離於島綜合海洋基地」,2003年完工,並禁止中國人登陸。自此,韓國在蘇巖礁的活動更加公開。據中國國家海洋局《2005年海洋行政執法公報》透露,中國海監飛機對蘇巖礁韓國綜合海洋科學基地實施了巡航監視,多次發現韓海岸警備隊巡邏飛機、韓國海警巡邏艇在該海域活動。

    蘇巖礁

    韓國稱離於島(見英語名稱是socotrarock

    1900年,英國人駕駛商船「蘇格特拉」號在東中國海中央海域發現了一個暗礁。隨後,這個暗礁被命名為「蘇格特拉暗礁」socotra

    1963年5月1日,中國第一艘萬噸貨輪「躍進」號,就是撞在這塊蘇巖暗礁沉沒的。

    蘇巖暗礁,在東經125°10′45〃、北緯32°7′42〃,實際上為低潮時仍處在水面以下的礁石,離海面最淺處達4.6米。蘇巖暗礁位於中、日、韓三國專屬經濟區的重疊區,公海水域,距中國領海基線東島132海里,距韓國濟洲島西南82海里,距日本鳥島151海里,屬有爭議海域。

    蘇巖礁(離於島)在中國大陸架上。在黃海的中央,對中韓兩國的黃海大陸架劃分起著關鍵的作用。

    1938年,日本便計劃在「蘇格特拉暗礁」建立直徑15米、高35米的鋼筋水泥構造物。由於爆發太平洋戰爭,日本的先占計劃未能實現。1951年,韓國山嶽會和海軍以調查國土為名聯合到「蘇格特拉暗礁」進行探查,發現暗礁後在上面鉚上了「大韓民國領土離於島」的銅牌。1987年,韓國海洋港灣廳在「蘇格特拉暗礁」設立了航海浮標。1995年,韓國在「蘇格特拉暗礁」上建起了一座高35米、面積達1200多平方米的水面建築,將它作為一個海洋科學基地。

    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一個四面環水並在海水高潮時能高於水面的自然小島,只要它可以維持人類居住或本島的經濟生活,就可以同陸地領土一樣擁有自己的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一個如圓桌大小的島礁,即使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經濟生活,《公約》規定,它不能擁有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但可以劃出自己的領海和毗連區。顯然,海島是劃分國家內水、領海和200海里專屬經濟區等管轄海域的重要標誌。

    因此,從法理上講,擁有一個島嶼或島礁,就可獲得1500多平方公里(相當於新加坡國土面積的兩倍多)的海域;一個孤立巖礁,則可擁有約43萬平方公里的海域管轄權,包括這一海域豐富的海洋生物和海底油氣資源的捕撈、開採等主權權利。

    由於蘇巖礁(韓國稱離於島)實際上為低潮時仍處在水面以下的礁石,而《公約》中也規定人工島嶼不能成為劃分海域的依據,因此,韓國在蘇巖礁(韓國稱離於島)修建的人工建築在進行海域劃界時不能成為劃界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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