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 第五卷 第082章 文 / 黃曉陽
第082章
這一意見遭到了陳運達的反對。
陳運達說,麻陽集資案,若以我個人的判斷,屬於非法集資,是沒有任何疑問的。但是,我個人判斷並不是法律判斷,最終是合法還是非法,需要法律作出判決。在這裡,談論的必要性不大。麻陽集資案引發了特大群體性事件,造成了巨大的損失,這就是另外一個話題了。這一群體性事件的發生,說明了麻陽市委市政府的權力失控,也說明了他們處置緊急事態不力,屬於嚴重瀆職行為。同時,我也在想,省委省政府在明知麻陽問題嚴重的情況下,未能採取積極有效措施,制止事態的更進一步蔓延,最終爆發了多達幾十萬人參與的大事件,省委省政府從中應該擔負什麼樣的責任?有關這一點,我們常委會恐怕不能迴避。
麻陽案發期間,陳運達並不在家,而是率團前往歐洲招商去了。他的這番話,極其明顯地將矛頭指向趙德良,這就是火藥味的初始。
接下來,他的話鋒一轉,說,至於焦順芝、陸楷農等人,到底是違法還是違規,我有點不成熟的看法,在這裡提出來,和同志們共同探討。首先,我們要弄明白一點,焦順芝、陸楷農等人支持胡盈達等集資,到底是為了自己斂財,還是為了促進當地經濟的發展?我相信在座諸位,和我看法一致者很多,肯定是為了促進當地經濟發展。至於用集資的方法解決發展所必須的資金問題,我們在政府工作的人都知道,這是個很難把握度的問題。民間入股,算不算集資?如果算,那麼,我們的很多民營公司,都涉嫌非法集資。而且,我們的相關法律,也是鼓勵支持民營企業股份制的。正因為有股份制的合法性這一前提,一些政府部門,為了籌集發展所必須的資金,對一些自願的額度相對較小的集資行為,實際是默許的。如果我們認同這種默許存在較大的合理性的話,那麼,涉及麻陽集資案,我認為,其初期,在政府層面,不存在主觀的犯罪故意。我們可以追究其瀆職罪,卻不能籠統地說,他們直接參與了可能被定性為非法的這起集資案。
說到這裡,場上的氣氛,還比較平和,陳運達趁著這個機會喝了一口水,然後接著往下說。
他說,有了這樣一個前提,我們就更容易理解焦順芝等人參與集資的行為了。顯然,作為黨員幹部,他們應該在這起可能促進當地經濟發展的募資行為中起到帶頭作用。他們將自己有限的積蓄拿出來,投入到這一行動之中,並且希望獲得一定的回報。這樣做違法嗎?如果說違法,那麼,我們把積蓄存進銀行,是不是也違法?我們買股票,是不是也違法?大家的目標是一致的,那就是生利。是的,他們因此獲了高於銀行利息的紅利。可我們不要忘了,他們所獲得的紅利,最初是彼此約定好的,是一種純粹的企業行為,其次,他們並沒有因此額外提出要求或者索要更多的利益。如果說所定分紅標準太高,參與者雖有一定錯責,但主要錯責不在參與者,而是在遊戲制定者。退一步說,如果以這種辦法生利有罪並且必須受到懲罰的法,那麼,麻陽集資案所涉及的數百萬人,都是有罪的。
他強調,必須承認,麻陽集資案,後來演變成了一起群體性事件,這起事件的社會影響是惡劣的,相關責任人,必須為此承擔後果,這一點勿庸置疑。但是,他們到底是應該承擔行政責任還是刑事責任?這一點值得商榷。刑事責任中,到底是獲取了非法利益,還是權力變現?同樣值得商榷。而焦順芝等人,通過這起集資案,獲得了巨額收益,這種收益明顯存在違規之嫌,我個人同意責成他們退還違規收入。
他這樣一說,不僅定了調子,而且接近於結案陳詞。
第一個站出來反對陳運達的,自然是彭清源。
彭清源在陳運達發言結束後,立即接過了話頭。他說,我不是很贊成運達同志的看法。麻陽集資案到底是合法還是非法,由法院來判斷,我同意運達同志的說法,可以暫且不論。但相關集資公司的回報方式,到底是付息還是分紅,卻可以探討一下。運達同志說,集資公司的分紅行為,是一種公司行為,是一種你情我願的合約行為。可是,我們千萬別忘了,關於公司分紅,大有公司法,小有公司章程。既然不是按照相關法律規定進行分紅,要麼,這種分紅是違法的,要麼,這不是分紅而是派息。如果是派息,那麼,事情就更加明顯了,第一,月息高達百分之二十,違反了很多法律比如銀行法,比如國家與息口相關的法律法規。由此可見,焦順芝等人所獲得的利益,是非法所得。其次,再來看看他們是否有利用職務之便牟取非法利益之嫌?如果是公司分紅,所有股東權益相同,分紅標準就是統一的。事實上,這些集資公司的分紅標準千差萬別,最高的高達月息百分之二十,而且僅僅只有幾個人享有,我們在這裡討論的三個人,都享有這個最高利息回報。而普通民眾參與,獲得的利息是多少?最高的百分之六,最低的百分之三。如果有同志說,這是公司行為,這是分紅行為,那麼,我請你找出這樣分紅的法律依據。相反,我認為這根本不是分紅,而是拿回扣。拿回扣,就違法,這一點,大概不需要深入討論吧?為什麼有人回扣很低而有人回扣高得出奇?越是職位高者,回扣率就越高,這是為什麼?難道不是權力變現?
唐小舟揣測陳運達此時的心理,大概一方面為焦順芝等人的不爭氣而惱怒,另一方面,又不得不為柳泉幫的生存而拼爭。他之所以借麻陽事件說事,倒不一定要為焦順芝強出頭,只不過退無可退,希望借此機會,向趙德良表達一種信號,你不要逼人太甚。
彭清源說過之後,陳運達臉色極為難看,差不多有點拍案而起。他說,清源同志,我想,我們這裡不是法院的合議庭,也不是院長聯席會議,恐怕無權定性為合法還是非法吧。
彭清源自然不會後退,他正準備反駁陳運達,趙德良伸出一隻手,向下壓了壓,制止了彭清源。
趙德良說,我同意運達同志的意見,我們這裡,既不是合議庭,也不是法院的院長聯席會議。我們無權認定某一行為合法與否。退一步說,我們在座諸位,絕大多數不是研究法律問題的專家,在法律方面,發言權有限。有關法律的問題,必須依靠法律來解決。
說到這裡,趙德良話鋒一轉,看著陳運達,說,怎麼依靠法律來解決?那也就是依靠司法機關來解決。運達同志,你是不是這個意思?
這話,陳運達無法反駁。不僅陳運達,任何一個人,都無法反駁。依法治國治政,是國策,你能說不依法解決?如果依法解決,不由司法機關解決,又能由誰來解決?陳運達回應說,我就是這個意思。
趙德良抓住了這句話,說,看來,大家的意見是統一的。我們只有一個標準,那就是法律標準,只有一個途徑,那就是法律途徑。先暉同志,你是政法委書記,你說說看,依法律途徑走,都有哪些辦法?
羅先暉說,三種途徑,一是公安立案調查,二是檢察院反貪局立案調查,三嘛,自然就是黨內立案,即由紀委和監察廳立案調查。
趙德良說,你的意思是說,要依法律程序解決,就一定要三選一?既然如此,大家都說說,三種途徑,到底哪一種更適合這件案子?
陳運達是希望引向三種途徑之外,既然現在成了這麼個結果,他自然不好再說什麼,最終還是決定雙規。
這一回合,陳運達顯然輸給了趙德良,他心裡憋著一股氣,接下來討論陵峒巖山礦難的時候,他終於爆發了。巖山礦難存在嚴重瞞報,這一點,已經不需要再討論,而且,也不是常委會討論的範圍,畢竟相關部門已經立案。此次議論的是巖山礦難是否涉及行政**行為,是否應該針對可能的**行為立案。
如果說麻陽是柳泉幫的最後一個堡壘的話,陵峒就是陳運達最大的一顆釘子。陵峒縣是陳運達的家鄉,縣委書記卿志伍又曾是陳運達的秘書,由陳運達一手提拔起來。本來,陳運達早就想將他提拔到更高的職務,只是這位老兄在陵峒幹得不是太好,告狀信滿天飛,根本沒有政績可言,陳運達愛莫能助。據說,有一次卿志伍跑到陳運達那裡痛哭,說自己被流放了,這麼多年,一直窩在那個窮地方,人都憋得發霉了。陳運達動了惻隱之心,想將他平級挪一個地方,結果不知怎麼回事,沒有辦成。
是否針對相關官員的**問題立案調查的議題之所以提到常委會上,完全因為巖山礦難瞞報性質嚴重,影響惡劣,群眾呼聲太大。試想,一個私營礦老闆,如果沒有背後的權力支持,他怎麼敢膽大妄為,又怎麼可能讓死人復活?民間傳言稱,這個礦老闆背後的權力關係盤根錯節,極為複雜,不僅在縣裡有強硬後台,在市裡和省裡,都有人。他們所稱在縣裡的人,顯然是指縣委書記卿志伍,至於在省裡的人,不用說,那一定是省委陳運達了。省紀委集體決定,對這起案件予以立案調查。
就這一案件的立案問題,夏春和曾先後兩次找過趙德良。夏春和的態度很堅決,趙德良似乎有點猶豫不定。唐小舟揣測,趙德良之所以猶豫,很可能考慮到換屆在即,一切以穩定為主,最好不要觸怒陳運達。尤其關鍵之處在於,趙德良和陳運達是黨政一把手,火無論怎麼燒,都不宜燒到陳運達頭上。一旦觸動陳運達,趙德良在中央是不好交待的。何況,三年來,自己對柳泉幫的打擊已經夠嚴厲,現在或許是該喘口氣的時候了。
至於夏春和,唐小舟也有一種揣測,傳說中,這次換屆,余丹鴻、羅先暉、夏春和三個人都要下來,而馬昭武卻可能上去。若依資歷以及排名,應該上去的人,肯定應該是夏春和。現在,夏春和不僅上不去,反而可能下來,說明什麼?在關鍵時刻,他並沒有堅定地站在趙德良一邊。通過這幾年的觀察,他或許得出了一個結論,趙德良對陳運達以及柳泉幫的打擊是不遺餘力的。而調查巖山礦難,恰恰可以打擊陳運達以及陳運達的寵將卿志伍,這自然就是向趙德良表明態度了。
可夏春和顯然沒有明白一點,權力之道在於平衡之道,而平衡之道絕對不是痛打落水狗,趕盡殺絕,而是借力打力以及張馳有度。如果調查陵峒官員,既有對陳運達勢力窮追猛打之意,也有立案證據不充分之嫌。
紀委方面既然堅持要立案,趙德良又要充分保護他們的積極性,便採取了一種緩和的策略,同意在常委會上討論。
讓夏春和以及趙德良沒料到的是,陳運達終於按捺不住了,這個議題剛一提出,他便迫不及待地發言。
陳運達說,陵峒是我的家鄉,有關陵峒的事,我原本不想插嘴。可是,我還是忍不住,有幾個疑問,想在這裡問一問。第一,我剛才很認真聽了紀委的同志報告,陵峒巖山礦難存在嚴重瞞報是事實,目前,正有公安和安監部門的兩個調查組在調查此事。至於這起嚴重的瞞報事件,是否涉及個別領導**問題,紀委的報告中,並沒有確鑿的證據,有的只是道聽途說,只是推理,只是合理想像。不錯,有些案子,是通過道聽途說引起懷疑,深入調查後破案的。但是,因此我們就能經常地使用這種方法來辦案?甚至根據道聽途說來立案?案子一旦立了,查不到證據怎麼辦?是不是就要屈打成招?就要製造冤假錯案?無論是紀委、檢察院還是公安部門,立案是有嚴格程序的。我們江南省省委,如果不嚴格遵守這一程序,又怎麼能保證我們省的法律建設?保證我們的執法為公和執政為民?第二,即使陵峒縣班子裡的個別人可能存在貪污**問題,可我們不要忘了,我們實行的是嚴格的分級管理。陵峒縣的案子,為什麼不是陵丘市紀委查辦,不是陵丘市檢察院反貪局查辦,而要直接拿到省委常委會?為什麼要越級立這個案子,能把桌子下面的原因擺出來嗎?西方社會建立法律秩序,有一個基本原則,堅持程序合法是一切合法的前提和根本。我們要不要程序合法?如果不要,那麼,我們的法律制度,依憑的是什麼?沒有依憑,是不是人治?
話說到這裡,陳運達雖然帶有很大的情緒,但總體來說,還是合情合理的。接下來,他的話鋒一轉,攻擊性就強了。他說,在這裡,有些話我不能不說了。我們現在是搞經濟建設,是依法治政。怎麼叫依法治政,就是要程序行政,要高度重視程序正義。可實際上呢?我們現在有一種傾向,運動行政,不是按照既定的程序走,而是搞一個又一個運動。運動起到效果沒有?肯定起到了效果。可是,這樣的運動,置程序正義於何地?例行程序不走,寄希望於運動,結果如何?日常工作沒人抓,出勤不出力,所有的問題全部堆積起來,等到運動來了的時候,一併解決。這樣的思路,不是在建設,我說得難聽點,簡直就是在破壞。老百姓說什麼?老百姓說,這是官員們在拍腦袋決策。你的腦袋就那麼聰明?經歷了多少代人集體摸索出來的程序,就沒有你的那點小聰明高明嗎?拍腦袋不是在做事,是在誤黨誤國。
當然,他後來也緩和了一下,說自己情緒有點激動,有些話可能說過頭了。在這裡說出來,只是希望引起大家的反思,提請大家共勉,好好思考一下,我們有沒有拍腦袋行為,有沒有違反程序正義的做法。好在黨內的一貫原則是,有則改之,無則加勉,相信大家也理解他的良好用心。
每個人都聽出來了,他這是在對趙德良發洩不滿,指責趙德良搞運動整人。
趙德良搞了運動沒有?搞了,他搞的惟一運動,就是全省大反黑。客觀地說,那個運動該不該搞?絕對應該,全省黑惡勢力太猖獗,就算搞了那樣一次大行動,都差點功敗垂成,何況不搞運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