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道小說網 > 歷史軍事 > 血案迷蹤

正文 第116章 正義審判 文 / 納心

    1

    時間在悄悄過去。重案審訊室難耐的沉默。

    於心遠想到另一個話題:「那次為鬼子指認雷江反日人員的是你吧!」

    宋開順猛地一激靈,顯然於心遠再一次觸動了他的隱秘傷疤。他沉重地點點頭:「是我!但是,我是按照鬼子提供的名單指認的。」

    「鬼子提供了名單?」於心遠顯然沒有理會宋開順的狡辯,冷笑道:「如果鬼子知道名單,他只要當眾宣讀就可以,何須要你暗暗指證!」

    「鬼子提供了一些名單∼我也主動指證了一些!」宋開順語氣中,已然沒有剛才大包大攬殺死山田次郎的豪氣,顯得遲疑猶豫起來。

    「那你為什麼那麼做?你知道這樣後果嗎?」於心遠突然想起了有關梅霞母女的種種傳說,心中頓感一陣抽痛。和魯思俠「牛棚」相識以來,於心遠早已經把魯思俠當作家人了。「如果沒有梅家母女挺身而出,雷江會出現多少孤兒寡母!又要增添多少冤魂!你不也是痛恨鬼子嗎?痛恨『孩太君』嗎?你怎麼會甘心做他們鷹犬,來殘害自己的同胞?」

    儘管於心遠一直在克制自己的感情,但他眼前始終揮之不去梅霞母女那張屈辱的黃色老照片,他語氣越來越嚴厲,最後簡直是怒吼,激越的聲音的森嚴的預審室裡迴盪。「宋開順,他們可是你的鄰居、你的鄉親啊!」

    「鄉親?」提到這兩個字,本來一直低著頭的宋開順突然猛地抬起了來,眼睛裡迸射出一絲怨毒:「他們把我母親送給『孩太君』的時候,有沒有想過她也是鄉親?他們離散我們相依為命的母子時,有沒有想過我也是鄉親?我恨他們,我希望他們全都死!」宋開順說這些話的時候,臉完全扭曲,話語淒厲,迴盪在重案預審室,如同雪夜的狼嚎。

    2在政法委高效協調下,公檢法通力合作,宋開順的命運早成為了定數,沒有疑問,無可更改。

    雷江縣大會堂。這個曾經上演過多少人間悲歡離合的戲劇、帶給雷江百姓無數快樂的地方,今天,肅穆安靜。會堂內,1000多個座位座無虛席,會堂外面,架著四隻高音喇叭,馬路上,全是黑壓壓的人頭。全縣有線廣播站全程直播。

    這是一場等待已久的、正義的審判。

    會堂內外,鴉雀無聲。只有宜城行署中級人民法院院長、首席法官在高聲宣讀判決書,聲音通過喇叭,傳到老龍頭、傳到翠雲山,傳到鳳凰街,傳遍雷江大地。

    「判決書公訴機關:宜城行署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宋開順,別名『宋振濤』,男,1921年10月6日出生於楚州省楚門縣,漢族,小學化,原為雷江縣委招待所所長,家住雷江縣委宿舍110號。因盜竊罪於1980年9月20日被雷江縣公安局抓獲羈押,同月22日被雷江縣刑事拘留,同年10月4日被依法逮捕。現羈押於雷江縣看守所。

    宜城行署人民檢察院以宜檢刑訴〔1980〕19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宋開順犯***罪、故意殺人罪、盜竊罪,於198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於同日立案,並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宋開順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宜城行署人民檢察院指控:

    1980年2月14日,被告人經事先周密策劃,於當晚20時30分許,利用縣委招待所所長的職務之便,去招待所三號樓208房間,秘密和日本客商山田次郎會面。為阻止被害人揭露其歷史***罪行,被告人趁被害人不備,將劇毒中藥材「斷腸草」做成丸藥誘使山田次郎服下,並用殘忍手段將其傷害致死。事後盜竊高檔打火機一隻,高檔手錶一隻,經估價,價值約合55萬人民幣。

    案發後,公安機關追回全部贓物,並已發還被害人家屬。

    上述事實,被告人宋開順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並有書證被告人宋開順的戶籍證明、抓獲經過、扣押、發還物品清單、辨認筆錄及照片、價格鑒定結論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經查,抗日戰爭期間,被告人曾代號「鼴鼠」,積極為侵華日軍工作。提供情報,引導日軍襲擊我抗日軍民,造成雷江自衛隊員110名、抗日群眾5名被日軍殺害,並參與直接殺害自衛隊員2名,盜竊物玉龍一隻。經物部門估價,玉龍價值約合1000萬元人民幣。上述事實,被告人宋開順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並有書證被告人宋開順的供述、照片,價格鑒定結論書,部分證人證言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被告人自述,提供情報擊斃日軍重要指揮官和阻止玉龍被日軍竊取到國外等重大立功表現,因無其他證人、證言、證物,屬於孤證,本院不予採信。

    本院認為,被告人宋開順,利用身為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以隱瞞歷史罪行為目的,殺害前來投資考察的日本客商,手段特別殘忍,影響特別惡劣,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

    被告人盜竊財物數量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

    被告人歷史上曾積極配合侵華日軍,捕殺我抗日誌士。罪行特別巨大,影響極其惡劣,經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對其***罪予以追訴。檢察機關以上各項指控成立。

    據此,根據被告人宋開順的犯罪事實和具體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一百三十二條、第九十七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宋開順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被告人宋開順犯***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被告人宋開順犯盜竊罪,數目特別巨大,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三罪並罰,判處被告人宋

    宋開順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全部財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上一章    本書目錄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