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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66章 婚姻1 文 / 最黑暗

    即使是贊成登記離婚的國家,在其中也加以了限制,比如說需要結婚滿一定時間才可以離婚,比如6個月到3年不等。有的國家甚至規定想要登記離婚的必須沒有未成年子女,這個規定還不錯,其實等到子女長大了,一般的老夫老妻就不會想要離婚了。而且在當事人提出離婚後有一段時間叫做考驗期,過了這段考驗期,才能正式辦理登記手續。有的還規定考慮期滿後,再重新申請一次,考慮期一般是3個月到1年,這些都是為了防止那些拿婚姻當遊戲的男女。

    我國好像沒有什麼考驗期,因為林蕭經常能在新聞中看到有關閃婚閃離的夫妻,有的甚至是上午結婚,下午就離婚,這也太厲害了。

    不過,在我國,還要遵循幾個建議才可以登記離婚。比如說男女雙方必須對離婚和離婚後子女的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達成書面協議才行。上面要寫出一定的協商建議。沒有這個寫協議的過程的話,還離不了婚呢。第二個是最常見的,那就是要求雙方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且要求本人親自到場,因為萬一男的帶一個小三去辦離婚證的話,那麼原配的老婆不就吃虧了嗎?對於沒有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的離婚,則應該依照訴訟程序進行,並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訴訟。登記離婚必須要在中國內地辦理,就是說在香港辦的話,是不需要遵守這個的。

    現在的民政局辦事效率很高,半天或者幾小時就能幫你辦好離婚證,其實這個登記過程有三個,一個是申請,然後審查,然後登記。法律上說是要民政部門慎重對待那些尚能挽救的夫妻感情,其實要是真正去辦理離婚證的話,辦證人員也就是會說一句:「你們想好了嗎?」

    別的話不會多說的,這句蒼白的話語,並不會打動早就想離婚的那些情侶,所以一般民政局辦證效率是百分之一百的。

    有時候,也會出現這樣的問題,就是離婚證辦好了,然後男女有一方反悔了,感覺自己還愛著對方,要不就是對方發達了,然後感覺扔掉舊情太可惜,所以想重歸於好。

    這裡不禁想起了姜太公的故事,我們都知道,姜太公是80歲的時候,周文王才看上他的,而那個時候,姜太公早就離婚了,原來,在姜太公60,70歲的時候,跟隨他大半輩子的老婆決定再也不和這個一直在河邊釣魚的老頭過日子了,因為要說釣魚就認真的去釣啊,可是姜太公卻一直用直鉤釣魚,這個分明就是釣不到魚的,一點兒也不能補貼家裡面的收入,所以在姜太公70歲左右,他的老婆跑到娘家去了,也就是說再也不和姜太公過了。要說姜太公的老婆還真是能忍啊,為什麼不早離婚了,非要等到60,70多歲才離婚,看來這個女的也不容易啊。

    等到後來,姜太公被周文王推薦為丞相,那個時候,姜太公絕對是發達了,一人之下,萬人之上啊。而以前的老婆見姜太公成為了周朝的高級公務員,馬上想回去和姜太公重歸於好。姜太公當然是拒絕了,不過拒絕的方式也很幽默的,他說只要前妻能做一件事就行,前妻當然滿口答應說什麼事都願意做。

    於是,姜太公就將盆裡面的水倒在了地上,然後對她說:「只要你能將水重新拾回盆裡面的話,那麼我們就恢復夫妻關係。」

    姜太公的老婆知道他根本就不想復婚了,所以只能無奈的回去了。

    姜太公出的題目其實就是他當年做的題目,因為覆水難收和願者上鉤是同樣的不可能事情,姜太公一方面是讓前妻知道自己不想復婚了,一方面是對她的一個諷刺,讓你當年看不起我,怎麼樣,現在我發達了,你又想來投靠我?

    估計當時的姜太公那已經是妻妾成群了,畢竟身為丞相,個人生活問題絕對是國家保障的,所以,對於自己的前妻,姜太公也看不上了。不過,這些都只是傳說而已,沒有什麼考證的,其實封神榜不就是一個傳說嗎?所以,無需要計較太多,這個故事就是告訴我們不要輕率的離婚就好。

    一般情況,離婚一年以內,對於分割財產糾紛問題返回的話,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若審理後,發現並沒有什麼欺詐,脅迫等行為的,那麼應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就好像鳳凰傳奇唱的愛情買賣一樣,愛情不是你想買,想買就能買。

    當然,要是在分割財產的時候,出現脅迫,欺詐行為的,那麼人民法院應該依法予以糾正。如果對方當事人在履行此類協議時,違反了約定,而提起的訴訟,那麼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

    對於虛假離婚這個詞語,想必大家都很熟悉了,不僅是熟悉了,還相當的流行啊,有些人甚至是身體力行了。

    不過虛假離婚也可以分成兩類,一個是通謀離婚,還有一個是欺詐離婚。通謀的話,夫妻感情還是存在的,只是為了達到一定的目的,夫妻兩個人先串通暫時離婚,等到時機到了,目的也達到了再復婚。

    也即是說夫妻個人本來就沒有要離婚的真實意思,不符合離婚的實質條件,並且離婚只是一個達到共同目的的手段而已。

    像是為了逃避計劃生育,多生幾個孩子,然後逃避債務,兩邊可以享受購房的優惠政策,為了多分征地補償款,為了領取低保金,等等。沒想到離婚竟然可以帶來這麼多的好處,林蕭看到離婚也有這麼多好處時,不禁有些小激動,但是無論如何,林蕭是決定永遠不離婚的。

    所謂的欺詐離婚,就是當事人為了達到目的而離婚的,像這種離婚,一般都是一方有了小三後,為了自己喜新厭舊的嗜好,而產生的想法,於是,哄騙自己的原配來離婚,等到原配答應離婚了,便將人家踹到一邊去,不管不顧了,這樣的人是最可恨的。

    所以,一般來說,應該是一個人想離婚,真實的想離婚,但是另一個不想離婚,不知道真相的那個不想離婚的變成了受害者,這樣的婚姻是愛情的墳墓,一點兒也不錯。

    要說那樣子的話,那麼乾脆就離婚算了,因為對方也不是真愛著自己的,即使能夠將婚姻維繫下來,也有什麼用呢,不過還是同床異夢嗎?

    虛假離婚可以發生在登記之前,也可以發生在訴訟離婚的程序之中。前面的屬於假離婚,後面的屬於假離婚調解協議。現實生活裡,一般都是假離婚。我國的規定是,假離婚沒有法律效力的。但是現在的民政部門卻只是依照著形式意思說,認為虛假離婚有效,婚姻登記機關不予撤銷離婚登記。

    要是感情投入很深的女子,一般不會同意離婚的,那麼,如果女子是被騙離婚的,只要原來的配偶還沒有和小三結婚,那麼就可以視為虛假離婚,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宣佈離婚無效,並且收回離婚證。不過,要是男子花心,早就找女人結婚了,那麼只能說這個虛假離婚有效,因為總不能破壞新的婚姻關係而去復合原來的婚姻關係。在眾多的離婚方式中,訴訟離婚很直接,那就是基於法定的離婚原因,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然後經過人民法院的調解或判決解除當事人間的婚姻關係的方式。

    在雙方想要離婚的時候,法庭不是一下子就判決離婚的,一般來說,都會像征性的調節一下,也不能說是象徵性的,我國民間習慣自古就有調解離婚的傳統,這應該是個很好的傳統,因為這樣子就能減少婚姻的糾紛。

    這種方式比較經濟,方便,快捷,所以能夠減輕人民法院的工作負擔。在調解婚姻糾紛時,本著自願的原則,不可以強制,不可以阻止。即使是後來簽署了離婚協議,也要到婚姻登記所辦理離婚登記。

    訴訟外調解的結果有三種,一個是調節好,消除了糾紛,夫妻兩還能在一起生活,繼續保持著夫妻的關係,這個和好的結局應該是大多數人所期待的。其二是達成了離婚協議,雙方很痛快的離了婚,而且將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的問題都解決好了,下一步只要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證就可以。最後一種是調解無效,不禁堅持要離婚,有的是要離婚並且對於子女撫養問題和財產分割問題都存在爭議,這種的話,不能調節,只能交給人民法院去審理。

    既然想要去離婚的,那麼到底找哪裡的法院才合適呢?原則上是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的,但是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那麼就被告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來管轄,要是被告是一個行蹤詭異,漂浮不定的人該怎麼辦呢?那麼,就由原告起訴時原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要是被告是外國人,出國了,或者是下落不明,宣告失蹤,被勞動教養或者被監禁的,那麼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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