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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66章 親權2 文 / 最黑暗

    親權對於大家應該都不陌生因為親權是近現代各國父母子女關係中最重要,最核心的內容。簡而言之,親權是指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身份上及財產上的監督和保護為內容的權利義務的總稱。

    古代,父母對於子女那是絕對的權威,子女是沒有什麼反抗權利的,因為是自己親生的,所以別人沒有資格和權利去管,聽上去很偶道理,所以這一思想在中國一直蔓延了很久很久。不過,近現代,越來越多的人開始關注未成年子女的權利了,所以親權就逐漸變成了以照顧和監督子女為主。呈現出由支配權向保護權的轉變,親權也有原來單獨由父親行使而演變成由父母雙方一起對子女的保護和監督。由單純的權利演變為權利義務關係的統一,並且越來越具有義務的色彩,這個在中國特別能體現出來,因為現代家庭,中國的父母大多都寵愛和溺愛自己的兒女,導致的現狀是即使兒女已經二三十歲了,依然是個啃老族,這和美國等西方家庭完全不同。

    美國家庭那邊更注重夫妻之間的恩愛和照顧,對於子女的話,要求其獨立,一般的父母撫養子女到18週歲了,就會讓子女搬出去住,然後子女的衣食住行基本上都要靠自己了,不僅如此,即使沒有錢花了,朝父母要錢的話,美國的父母還會讓子女們打下欠條,總之,就是為了鍛煉子女的獨立性。

    記得以前有一個中日學生的野營活動,在活動中,中國小學生表現出的獨立能力遠遠差於日本小學生表現出的獨立,而且中國的父母還跟在自己孩子的後面,生怕自己的孩子受凍,感冒,著涼之類的,這個和日本父母近乎嚴格的要求孩子自己做自己的事情相比,完全是兩個極端,正所謂少年強則國強,少年弱則國弱,這句話是很有道理的,有時候,溺愛孩子完全是錯誤的做法。

    未成年子女到成年子女的話,就不再受父母的監督了,而是要自己承擔起自己的生活負擔。不過,有個有趣的現象就是,每個國家對於子女是否進入成年的做法和認可完全不一樣,比如說日本,日本就是當子女結婚後才認可其成年了,而德國則是當子女被宣告成年才算是成年,若能夠以自己的能力獲得勞動收入成為生活的主要來源的,那麼就可以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此類成年人不受到父母親權的保護。

    之前介紹過了一共分為兩種,一個是人身上的權利義務,還有一個是財產上的權利義務。人身上面的話,有著保護與教育權,姓氏決定權還有住所決定權,還有交還子女請求權,這個主要是針對那些被他人不法扣留,掠奪,拐賣的子女,當然,親權人可以行使親權,有請求交還子女的權利。還有身份行為的代理權和處理權,畢竟有些童星在國內也是紅得發紫的,而當他們和一些娛樂公司簽訂合約的時候,主要是由他們的監護人來簽約。並且,童星們獲得的收入主要是由親權人保管的,這個就涉及到財產上的權利義務了。

    父母對於子女的財產有權利也有義務,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財產依法享有管理,使用,

    收益和必要的處分權利,財產法上的法定代理權和同意權以及親權終止時的財產返還義務。

    由於現在的親權都是由父母雙方一起行使的,要是父母雙方的意見不合的話,首先還是要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到法院去申請裁決,不過一般為了孩子的話,肯定都是為孩子好的,不可能有什麼分歧,即使是有分歧的話,那也是夫妻內部家庭的矛盾,所以,不會去法院的。

    對於親權的行使也並非是毫無限制的。

    幫助不限於金錢,還可以是生活用品,也可以是提供住房或者是房屋的所有權。

    要是年輕的夫妻離婚的,對於另一方的經濟補助只是暫時的,這是因為考慮到對方仍然年輕,要是對於年老體弱者的話,就要進行長期的妥善安排,當然,要是原定的補助計劃完成後,對方還要的話,那麼是不予受理的。

    那麼,到底怎樣的情況,才會被認為是應該補償的一方?一般有四種情況,一個是重婚的,一個是有配偶的人與他人同居的,一個是實施家庭暴力的,還有一個是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這些都可以作為離婚時,請求經濟賠償的依據,不過前提是提出了離婚,要是仍然沒有離婚的話,那麼夫妻之間所提出的經濟賠償問題,法院一般不予受理的。夫妻之間的感情,是前世的緣分所注定的,能不離婚就不要離婚,愛情之間的磕磕絆絆是正常的,當然,在結婚之前要是選對了人的話,那麼離婚的概率也就會小了很多,所以,不要輕易的結婚,也不要輕易的離婚。

    在親子關係這一章節裡,又以親子關係為重中之重,裡面說親子關係是血緣關係中最近的直系血親,這倒是對的,不過後面又補充了一句,說這個是家庭法律關係的核心,這個林蕭就有些不贊成了,因為之前不是說夫妻關係才是家庭法律中的核心的嗎?現在怎麼又變成了是親子關係了?父母子女關係分為兩類,一個是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這個不難理解,就是指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無論孩子是不是結婚後生的,那種血濃於水的親子關係永遠是改變不了的。

    林蕭記得以前有一個初中的女生問他,要不是婚生子女,那麼以後分財產的話,那她們還有權利參加分配嗎?還沒等林蕭回答,她就急不可耐的說應該不可以吧,說什麼最新的婚姻法規定,小三生的小孩兒沒有權利參加財產分配。

    林蕭聽了後,本著認真的態度對他說,無論是不是婚生子女,只要是男方或者女方的子女,都是有權參與分配的,因為法律上給予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是平等的法律地位。所以,即使是小三生的孩子,只要親子鑒定是有自然血親的,那麼就可以參加財產的分配。

    很明顯,林蕭的同學,一個女同學,聽到這個後很失望,因為她們家是非常有錢的,應該是一個私營業主,估計她的老爸在外面像很多大老闆一樣,都包了一個小三兒,而且估計還生了個小孩兒,所以女同學對於這個事情很在意。

    另外一類是擬制的血親擬制血親包括養父母和養子女之間的關係,還有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關係,個人感覺只要不是親生的,人為擬制的話就一定是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了。對於人工授精或者一些現代的科學技術幫助不孕不育的男女懷孩子的方法,對於這類的規定還沒有出來,不過只要是男女雙方自己的精子和卵子的話,就應該認為是親生子女。

    孝順是中國的傳統美德,不孝被列為十惡之一,烏鴉反哺的故事我們都聽說過,所以,孝順不僅是在動物界,在人類的社會更應該被發揚光大。親權在現代的法律中具有以下的特徵,首先,親權是父母基於其身份,依法律規定而當然發生的。親權只存在父母與其未成年子女之間,以特定的人身關係為前提。子女已成年或被擬製成年者,則非親權所及。

    第二個,親權是以保護教養未成年子女為目的,以對未成年子女的人身照護和財產照護為內容,因而親權的行使以監護子女必要的範圍且符合子女的利益為限。這個應該都不難理解,之前,林蕭也說過,其實,什麼樣高端的學校教育都比不上家庭的教育,因為父母就是世界上最好的老師。第三個說的是親權具有權利義務的雙重性,親權不但是父母享有的民事權利,而且是父母的法定義務。父母針對同一個客體,具體的可以指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財產呢,就同一內容,具體的可以指對未成年子女的管教和保護。既享有權利,也享有義務,這個權利和義務是永遠都分不開的。作為權利,親權人依法自行行使,以實現利益;作為義務,親權人必須履行,不得拋棄和轉讓,也不許濫用。

    親權作為民事權利,是一種利他的民事權利。親權是專為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存在的,父母基於身份依照法律規定而享有的權利,正是為了保護教養未成年子女。不管怎樣,一切為了孩子,為了孩子的一切。

    最後一條比較長,親權具有絕對權,支配權和專屬權性質。親權的行使一般不必借助他人的積極行為,只要義務人不加以妨害和侵犯,親權就可以實現,因而具有親權具有絕對權的性質。親權人依法對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財產進行支配,又具有支配權的色彩。但這種支配以父母,子女的人格平等為前提,且支配的內容和目的被法律嚴格限制在保護教養未成年子女範圍內,從而與古代的父母不承認未成年子女人格而對其生殺予奪的**性支配權有著根本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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