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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節目錄 第七章 原告被告(2) 文 / 鄉下小道

    下午四點多,在趙一局長的辦公室裡。伍鋼副局長、法制處楊山處長、紀檢監察室趙焱主任等人,不顧開庭的疲勞與長途坐車的辛苦,從黑山市趕回到江南市後,立即在第一時間裡向趙一局長匯報了此次開庭的詳細情況。

    法律是公正的,但法律是要人來執行的。在法律面前,一切以證據說話。如果沒有證據,你就是再有理,就是事實真相再明擺著,但你還是沒有辦法;律師是最不講良心的職業,為了所謂的委託人的利益,他們往往顛倒黑白,愚昧著良心,一切以委託人的利益為前提,白的可以說成黑的,黑的也可以說成白的。

    卻說這天上午八點三十分,江南正氣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存在建設銀行黑山解放路支行銀行賬戶上的五百萬元資金,被人用假印鑒章騙走一案,隨著審判長手中「法槌」重重一落,在黑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庭正式開庭審理。一時之間,審判庭的氣氛變得莊嚴肅穆起來。

    我國法槌的設計與製作是大有講究的。法槌的材質要選用花梨木,由民間雕刻家手工精雕而成;槌體的上端刻一個獨角獸頭,乃是古代陶治獄所用「性知人有罪,助獄為驗」的神獸;底部的圓形與方形底座,則暗喻「方圓結合,法律的原則性與靈活性結合」;槌柄刻有麥穗與齒輪,則說明「我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

    審判席上,主審法官與書記員表情肅穆;被告席上,站著思源愛國農產品深加工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陳思源,他的背後有二名持槍的武警戰士;原告席上則坐著二個方程人員,一個是江南正氣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的委託律師,以及法制處楊山處長、物業公司總經理董昕副主任。另外一個是建設銀行黑山分行委託律師及其代表人員。

    台下聽眾席上坐著二十多人,有江南正氣管理局副局長伍鋼、紀檢監察室主任趙焱等人,還有建設銀行黑山分行相關人員,以及這起事件的當事人樹大明、方建軍、方麗紅,正氣物業公司出納敬菲,另外還有建設銀行黑山解放路支行副行長史江生,以及思源愛國農產品深加工有限責任公司相關工作人員。

    法庭上,對于思源愛國農產品深加工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陳思源的審判非常的順利,沒有任何疑問與異議。陳思源本人及代理律師對被告人私自雕刻假印鑒,冒充江南正氣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人員,將其銀行賬戶上那五百萬元資金騙走的犯罪實供應不諱。

    最後法院當場宣判被告人陳思源犯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三百萬元;陳思源非法所得人民幣五百萬元予以追繳,退還被害人江南正氣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當法官提醒陳思源如不服法院判決,可以在本判決生效的第二天起,十天內向江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但陳思源本人及代理律師當場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予上訴。

    可是?正氣物業公司與黑山建行解放路支行卻發生了激烈的衝突。正氣物業公司要求將建行黑山解放路支行作為被告,承擔全部損失費用;而建行黑山解放路支行卻認為正氣物業公司與犯罪分子陳思源相互勾結,共同詐騙銀行資金,要求按法律追究責任。雙方代理律師為此,在法庭上展開了激烈的爭論。

    物業公司稱:「我們在建行黑山解放路支行開設銀行賬戶,轉入資金,手續是合法的,資金來源也是合法,從法律上講我們是建行黑山解放路支行的合法客戶。」黑山建行駁:「正氣物業公司在建行解放支行開戶存款,其目的是為了向陳思源提供資金,並獲取高額利息,我們認為正氣物業公司不是建行黑山解放路支行的合法用戶。」

    正氣物業公司稱:「正氣物業公司在建行解放路支行開設銀行帳戶,雙方之間形成了儲蓄存款合同關係,該合同關係系雙方當事人自願簽訂,是合法有效的。」建行黑山解放路支行駁:「正氣物業公司是在犯罪分子陳思源的要求下,到建行黑山解放路支行開設銀行賬戶的。其開設銀行賬戶不是其真實意思表示,該儲蓄存款合同是無效的,正氣物業公司不是建行黑山解放路支行的合法客戶。」

    正氣物業公司稱:「銀行工作人員疏忽大意,審查不嚴,或與犯罪分子陳思源相互勾結,致使犯罪分子用假印鑒章將正氣物業公司銀行賬戶上的存款轉走,這是犯罪分子成功詐騙的關鍵因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六條規定,商業銀行應當保護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侵害。現在建行黑山解放路支行沒有盡義務保護正氣物業公司存款的安全,應承擔全部責任,賠償全部損失。」

    建行黑山解放路支行駁:「正氣物業公司開戶前與犯罪分子有接觸,其開戶的目的是為了向其提供資金,並獲取高額利息,而且資金被劃走後長期不報案。我們認為正氣物業公司是與犯罪分子合夥,共同詐騙銀行的國有資金。我們請求法院判決正氣物業公司應與犯罪分子陳思源一起,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黑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複雜,且很多證據不充分,雙方存在根本分岐,最後建議先進行庭外調解。如果雙方無法調解,擇日再進行庭審。

    最後,伍鋼副局長氣憤地說道:「法院也是亂談情的。我們的錢存在銀行裡,因為銀行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不認真審查印鑒,給犯罪分子可乘之機。這是犯罪分子成功詐騙的關鍵因素。如果銀行工作人員認真履行了職守,就不存在我們的資金被犯罪分子騙走的情況。這是明擺著的事實嘛,法院卻還認為什麼證據不充分,建議搞什麼庭外調解。」

    趙焱主任也有些氣憤地說道:「現在真的太黑了,這是明顯的地方保護主義嘛。樹大明他們與犯罪分子接觸,與銀行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這完全是兩回事,怎麼能混為一談呢?我們的錢存在銀行,是銀行的合法客戶,銀行有保護客戶資金安全的義務。現在他們沒有盡到義務,給我們造成了損失,銀行就應該負責全額賠償!」

    「楊處長,你是學法律的。對於法院這樣處理,你有什麼看法?」趙一局長聽了伍鋼副局長和趙焱主任的意見後,沒有立即決定什麼?而是親自向楊山處長詢問道。在座的人員中,楊山處長的資歷最淺,所以他沒有爭著發表自己的意見。但他是學法律的,現在涉及到法律事務,他應該最有發言權。因此,趙一局長很尊重他,主動向他詢問起來。

    楊山處長知道趙一局長會親自詢問自己,因此他邊聽邊認真的思考。現在見到趙一局長詢問自己了,他不慌不忙地說道:「法律是講究證據的,一切以證據說話。在法律面前,沒有感情,沒有事實,沒有真相,沒有道理,唯一的只有證據。」

    說到這裡,楊山處長暫時停頓了一下。他知道,在領導面前,什麼時候應該快速說,什麼時候要暫時停頓一下,這樣才會得到最佳效果。從法律的角度解釋證據的重要性後,楊山處長繼續說道:「我分析了一下,我們與建行黑山分行的案子,有四大被動,要值得我們高度重視。」

    「第一,我們與犯罪分子有接觸。不管是在開設賬戶前,還是在資金被轉走後,樹大明、方建軍、方麗紅他們都與思源愛國農產品深加工有限責任公司陳思源總經理有接觸;第二,我們從犯罪分子手上得到了好處,也就是樹大明從陳思源他們那裡二十萬元的高額利息。」

    「第三,自始至終,我們沒有與銀行進行官方接觸,而是與史江生副行長個人接觸。而史江生副行長也介入到了案情中,是犯罪分子之一。現在,他已被銀行內部雙開;第四,我有一個解釋不清楚的地方,那就是三月份發現資金不在賬上了,但卻到十月份才報案,這對我們非常不利。」

    楊山處長最後分析著說道:「雖說大家都知道,銀行工作人員沒有認真履行印鑒識別義務,是犯罪分子陳思源得手的決定性因素。而且這四個因素,事實上與犯罪分子成功行騙也沒有因果關係。但現在問題是,這四個因素都有明確的事實證據,而我們對銀行工作人員沒有認真履行識別職責,僅僅只是一種分析推理,這對我們是非常不利的。「

    最後,楊山處長建議道:「我們要防止銀行混淆是非,以這四個問題反訴我們。事實上黑山建行也就是以這四個理由,向法院提起申訴,說我們與犯罪分子陳思源勾結,合夥詐騙銀行國有資金。因此,我建議我們在起訴建行黑山分行時,應該全力做好這四方面的應對工作。不然,那五百萬元資金,最後能回來多少,現在還真的說不定。」

    趙一局長聽了大家的發言後,認真思考了一番,最後說道:「我們的目的就是要將那五百萬元收回來,盡可能將經濟損失全部挽回。現在陳思源已經被判刑坐牢了,我們再怎麼起訴他也沒有實際意義了。因此,我們唯一的希望就是建行黑山分行。」

    「現在,我講三點意見。第一,我們只起訴建行黑山分行。建行黑山分行是我們唯一的被告;第二,楊山處長說的這四點,與案件沒有因果關係,但我們也要高度重視,要有應對措施;第三,與建行打官司的事,還是由伍鋼副局長負責,楊山、董昕配合。至於監察室趙焱主任那裡,重點就放在樹大明等當事人身上,對案件材料進行全面整理,該補充的就補充,該完善的就完善。」

    (祝各位讀者中秋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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