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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 二 烽火涼州 附錄 皇甫規(一) 文 / 岑雲

    皇甫規字威明,安定朝那人也祖父稜,度遼將軍。父旗,扶風都尉。

    永和六年,西羌大寇三輔,圍安定,征西將軍民賢將諸郡兵擊之,不能克。

    規雖在布衣,見賢不恤軍事,審其必敗,乃上書言狀。尋而賢果為羌所沒。郡將

    知規有兵略,乃命為功曹,使率甲士八百,與羌交戰,斬首數級,賊遂退卻。舉

    規上計掾。其後羌眾大合,攻燒隴西,朝廷患之。規乃上疏求乞自效,曰:

    臣比年以來,數陳便宜。羌戎未動,策其將反,馬賢始出,頗知必敗。誤中

    之言,在可考校。臣每惟賢等擁眾四年,未有成功,懸師之費且百億計,出於平

    人,回入jiān吏。故江湖之人,群為盜賊,青、徐荒饑,襁負流散。夫羌戎潰叛,

    不由承平,皆由邊將失於綏御。乘常守安,則加侵暴,苟競小利,則致大害,微

    勝則虛張首級,軍敗則隱匿不言。軍士勞怨,困於猾吏,進不得快戰以徼功,退

    不得溫飽以全命,餓死溝渠,暴骨中原。徒見王師之出,不聞振旅之聲。酋豪泣

    血,驚懼生變。是以安不能久,敗則經年。臣所以搏手叩心而增歎者也。願假臣

    兩營二郡,屯列坐食之兵五千,出其不意,與護羌校尉趙沖共相首尾。土地山谷,

    臣所曉習;兵勢巧便,臣已更之。可不煩方寸之印,尺帛之賜,高可以滌患,下

    可以納降。若謂臣年少官輕,不足用者,凡諸敗將,非官爵之不高,年齒之不邁。

    臣不勝至誠,沒死自陳。

    時帝不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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