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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節目錄 973 情感激盪 文 / 滄海而立

    官路無疆-973情感激盪

    持續一周的庭審,因為抗辯而顯得更加精彩。

    被訴方竟然在最後質疑青基會在香港籌到的善款下降,並非由於港媒的不實報道,而是因為青基會在當年並沒有在香港為希望工程做足夠的宣傳推廣。

    曾家輝在原訴方律師的配合下,以答問的方式給予了堅決否認。他說:「兩個方面:第一,港媒的不實報道本身對青基會就是一個反面宣傳。第二,當年希望工程在香港做了較為充分的宣傳,不僅在報紙上有大量報道,香港無線電視台還拍攝並播出了一部介紹希望工程的紀錄片。」

    按照原訴方律師的安排,請求法官准許在庭上播放這份電視資料。得到法官應允,到庭的每一個人都饒有興趣地看到了當年拍攝的電視紀錄片若干感人事例,當年內地貧困農村窮孩子失學的嚴重狀況展現給了庭審現場的觀眾:生活的艱難,家長的無奈,借債助學的老師,害怕失學的孩子……一幅幅實地拍攝的真實畫面,吸引著法庭內所有人的目光。紀錄片還介紹了由香港人捐助的希望小學,介紹了曾經失學的孩子。

    接下來的休庭時間,每個人的內心都有著不同的看法。

    青基會在港媒打了一場誹謗官司,這引起了一系列連鎖反應。言論自由、新聞自由與保護人格權及法人的名譽如何平衡?公益機構要不要接受輿論的監督?誹謗和正當批評是什麼關係?大陸的新聞侵害名譽權訴訟與香港的新聞誹謗訴訟有什麼異同?國家處理新聞侵害名譽權的法律制度發展到什麼水平?

    每個人在這個休庭時節裡,頭腦中都不斷盤旋著這些問號,尋求著答案。這不僅是為青基會本次訴訟尋找一些法學理論上的分析,也是試圖將這起訴訟產生的某些精神成果留給社會。

    媒體與基金會的官司,引來了更多媒體的關注,香港的、內地的都希望借助這樣一個機會對希望工程的負責人進行採訪

    對此,曾家輝覺得倒是一個可以宣傳利用的機會,他是來者不拒、有問必答。其中一個記者圍繞本次官司,問了他一些尖銳的問題,「你從這次訴訟中怎麼看新聞自由與誹謗法?有什麼印象?」

    「青基會在香港的這場誹謗訴訟,是內地機構起訴香港媒介的第一起案件,影響很大。我的感覺是:香港人很珍視新聞自由,但是認為港媒發表的有關希望工程的文章是在行使新聞自由權的卻很少。因為它失實了。」

    「那你怎樣評價這件事?」

    記者緊追不放這個問題。

    曾家輝本想拋開一些因為體制不同的原因談這件事,卻不料記者窮追不捨,只好道:「關於香港的新聞自由,你們應該看過一篇題為:從英式到中式『一國兩制』下的香港新聞自由,作者是你們本土的教授,發表於香港回歸當年,他在文中就作了精闢分析,我不想重複。」

    「可我們感覺這人訴訟有些干預新聞自由了,你同意這種說法嗎?」

    曾家輝不置可否,道:我需要可以指出兩個方面:一方面,在過去,香港出現了百花齊放的政治言論,左、中、右俱存的傳媒,這種過去所享有的自由並不完全是正常的。另一方面,毫無疑問,港人對新聞自由是十分珍視的,也正因為珍視,導致對這方面事情十分敏感,很容易出現所謂『干預新聞自由』的誤解。其實,不論希望工程的事情也好,還是大陸的其他事務也好,港人作為祖國的一分子,有權在新聞傳媒上對祖國的公共事務提出自己的意見,特別是那些與自己相關的問題。我捐的錢,作什麼用了,到哪裡去了?當然有權提出問題。希望工程的負責人或者有關的主管機關,也是歡迎港人提出這個問題並會給予回答的,也就是港人有知情權利。但是,現在這個案子,不在於提出了這些問題,而在於傳播的事實不對。發表文章說希望工程的錢不明不白,被貪污,這才引起了訴訟,希望工程不得不到香港法庭上來討說法。我認為,這不是干涉新聞自由,而恰恰是尊重香港的法律制度,尊重香港新聞自由。」

    「能不能談談你對新聞自由的理解?」

    「你們一再強調香港的新聞自由與內地不同,我想請問你想聽哪個方面的理解?」

    曾家輝的反問讓記者有點不知所措,沉吟之後才道:「從世界上比較完善的英美制度來談吧。」

    「這個好理解。」曾家輝點頭道:「英美的新聞自由制度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限制行政對新聞的干預,而把新聞運作中的社會關係交給司法來調整。新聞自由並不是沒有約束的,這個約束主要通過司法來加以實現,而不是行政。美國憲法規定:國會不得制定法律來限制言論自由、出版自由。但是美國的新聞自由也不是沒有邊界的,新聞自由同其他的政府、社會、個人的權利的衝突主要就由司法來裁判。因為新聞自由主要是保障公民瞭解、監督和批評政府的權利,反映的是公民與政府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出現問題由誰來裁決呢?由司法來調整。」

    「如果用這個觀點看香港和大陸,你怎麼看?」

    曾家輝這次搖頭了,道:「我不敢說個人怎麼看,只能說可以分析一下。」

    記者不得不承認曾副書記的政治敏感性,只得點頭道:「那就請你分析好嗎?」

    「用司法調整公民和政府的關係,並不意味著一定是『分權而立』。香港就不是,香港是行政主導制度,但對司法賦予了最後裁判的權力。法官是行政長官任命的,任命後就獨立審判,終身任職。在香港這樣行政主導體制下,司法可以有這樣大權力,我想大陸在黨的領導下也可以給司法一個適當的地位。我們的司法獨立主要是指依法獨立審判、獨立檢察,但是正如法律界許多人士認為的那樣,還正在完善這樣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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