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四百四三章 罪犯的權利 文 / 旋律陽光
「你,你……」這位林海副局長被張錚這傢伙的胡攪蠻纏氣糊塗了,平時能言善辯的他,這會竟然結巴起來了。
張錚說道:「你什麼你?你們警察,還有你這樣的警局領導就這水平?竟然提出『打人犯法』這種腦殘的問題來!這樣的提法,一般的民眾說說應該是沒有問題的,但出自你們警局領導口中,就非常不合適了,你看看華夏的所有的法律法規裡面,有這種提法嗎?」
林海說道:「在法律法規中的確沒有這種提法,打人犯法雖然只是民間的一種常用說法,但這種說法也是有一道理的。人人都具有不可剝奪的人身權利,包括生命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婚姻自主權、發明權、專利權個人權利等。即便是罪犯,他們的身體權、財產權等人身權利,也是受到法律保護的,是任何人不得侵犯的。因此,凡是打人,首先是侵犯了人的人身權利,這就是一種違法犯罪的行為,所以,『打人犯法』的提法在某種意義上來說,是成立的。」
聽到林海的強詞奪理,張錚問道:「照你的說法,那就是所有的致人傷亡的行為都是違法犯罪行為了?」
林海答道:「這還用說嗎?人都死了,傷了,他們的人身權利必然被侵犯,被剝奪了,還能不是犯罪嗎?」
張錚問道:「那我問你,你幹警察有20多年了吧。」
林海答道:「當然了,我幹警察已經21年了,可以說,快趕上你的歲數了。」
張錚繼續問道:「請問你打傷過人嗎?」
「當然了,我幹過刑警,多次參加針對犯罪集團和犯罪個體的重大行動,打傷過的犯罪分子,我自己都不知道有多少了。」當林海說起自己這些以往的輝煌經歷時,臉上充滿了自豪感。
這時,黃大彪插話道:「林副局長十年前就是聞名全市的神槍手,在一次狙殺綁架人質的歹徒時,一槍斃命,成功救出了被綁架的人質,獲得了省廳頒發的神槍手的光榮稱號,李副局長可是濟北警方的老先進了。」
「哦,很了不起嗎,沒想到林副局長當年也是一位威震華夏警界的英雄,佩服!」張錚由衷的說道。
「這都是十多年前的陳芝麻爛谷子的事了,不值一提。」林副局長謙虛的說道。
「我說林副局長,你先不要謙虛,我有個問題想向你討教,不知可否?」張大官人笑著對林海說道。
「討教什麼?」林海很謹慎的問道,他怕一不小心掉進這小子布下的陷阱。
「雖然,你在歷史上曾經有過輝煌,但是,又但是,林副局長殺過人,打傷過人,則是不爭的事實,按照你的邏輯,打人犯法,殺人償命,林副局長不但不是英雄,應該是一名違法犯罪的罪犯才是嗎?」張大官人笑道。
費了這麼多口舌,浪費了這麼多吐沫,人家張大官人的目的原來在這裡。
雖然這句話並不難駁斥,但由於事發突然,使得林副局長還真一時難以組織好句子進行反駁了。
「張先生,這就是你的強詞奪理了,林副局長針對的是犯罪分子,他保護的可是人民群眾,怎麼會是違法犯罪呢?」黃大彪及時的站了出來,扮演起辯護人的的角色,為林副局長辯護起來。
張錚說道:「我也是這樣的認為的,在犯罪分子進行犯罪時,無論你是一名維護社會治安的警察,還是一名平頭百姓,都有義務挺身而出,制止違法犯罪行為,防止不法傷害的繼續進行和發展,但在制止犯罪分子的過程中,往往會受到不法分的激烈反抗,這時候,雙方的搏鬥就不可避免了,出現傷亡也是常有的事情,市民由於見義勇為或警察由於執法受傷或死亡的事件屢見不鮮,就是這個原因,如果我們過多的考慮罪犯的人權,那這些受害人的權利怎樣來保護呢?」
黃大彪繼續為林副局長辯護道:「所以才要對犯罪分子進行嚴厲打擊嗎?對犯罪分子的嚴厲打擊,就是對人民個人權利的最好的保護,因此,我們林副局長打傷或擊斃犯罪分子,就是正當的職業行為,是無可厚非的履行職責的行為!即便是一般市民,包括張先生你,在同犯罪分子的搏鬥中,在制止犯罪分子的違法犯罪時,打傷或打死罪犯,也是見義勇為的行為,是值得褒獎的英雄!」
張錚問道:「既然如此,請問黃警官,不,請問你這位林副局長的御用大律師,你們局長口中的犯罪分子的權利怎樣來保護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