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卷 閱讀 第64章 遠方來客 文 / 北風來襲
牢騷太多防腸斷,風物長宜放眼量。
不管發不發牢騷,不管高不高興,該干的活總要幹下去,發洩一下,得到解脫後還得繼續去幹活。
蕭雲天在對人骨拼圖案、河邊旅行箱案偵查終結後,終於算是緩了一口氣,得以靜下心來梳理一下兩案偵查中的得與失。
一對比才發現,案件之間總是有點相似,比如:兩起案件死亡的三名被害人全部是女性,而且都是在娛樂場所上班的女性。是不是偶然?是不是巧合?這些都有可能。而且,最讓人不可思議的是,兩案在偵查過程中總是有一個神秘來電,指引偵查方向。這個神秘來電人是誰?
如果說這個神秘來電人有什麼非法目的,有著什麼陰謀的話,那為什麼還要向警方通報了這麼多情況呢?來電人與兩名兇手之間到底是什麼關係?實在是讓蕭雲天雲裡霧裡,摸不到頭腦。
想不通就乾脆不想了,反正這傢伙如果有什麼事,還會再聯繫警方。至少看起來,他是樂意警方抓到這些兇手的。
辦完這些案子,又爭取到了暫時的寧靜。蕭雲天想起了何永安局長交給他的1。31大案的卷宗,正好拿出來可以看一看。卷宗已經泛黃,原來的筆錄都全部是手記的,記錄了一個又一個可能是線索的證言。那些現場照片,讓人看了不寒而粟。可是卷宗雖厚,但有價值的線索沒有幾個。
那個年代有那個年代的辦案方法,不像現在都有了高科技,那時沒有手機、沒有監控、沒有網絡,完全靠人。這樣惡劣的條件,給破案增加了很多的難度。
掩卷沉思,想不到什麼好的方法,難道只有等他再次作案嗎?
正在考慮間,忽聞門衛報告,有池州市的兩名警察來訪。
池州?這是南方的一個城市,和海東市並屬於一省,中間還隔了好幾個省。怎麼會有池州市警方來到海東市呢?是來參觀考察,還是學習,還是辦案?
讓門衛把人領進來後,查看了一下證件,果然是池州市刑警隊的兩名警察,一名中隊長,一名法醫。中隊長名叫王廣昆,法醫叫劉立軍。
「兩位請坐,不知道來到海東市,有什麼需要我們幫忙的嗎?蕭雲天給客人倒上一杯水,客氣地問道。
那中隊長王廣昆說:「蕭隊長,事情是這樣的,池州最近發生了一起命案,我們懷疑和咱們海東市的一個人有關,希望取得咱們海東警方的幫助。」
蕭雲天笑了笑:「這個沒問題的。天下公安是一家,有什麼需要我們幫忙的,只要是我們能夠辦得到的,我們一定盡力而為。」
這個說的倒是實情,大家都是同一個行業,都有可能天南海地的出發,都經常經歷出生入死的考驗,所以,有了共同特殊的工作背景,才使得警察之間遇到了都感到特別的近。這些年來,蕭雲天也經常出發,受到了其它地方警方的熱情接待,相應的是,其它警方有時也經常來到海東市辦案,蕭雲天一樣熱情接待。
王廣昆中隊長介紹了一下具體的案情。
幾天前,在池州市近郊一座美好公園裡,早起爬山鍛煉的市民發現了一具**女屍,驚恐之下就報了警,警方趕到後,立即對現場進行了詳細的勘查,死者也隨即被送到法醫部門進行屍檢。
現場的情況是,女屍處於公園圍牆內側一角,臉朝地臥躺在地上,雙腳距圍牆0。5米,上身穿一件黑色胸罩,下身**,黑色褲襪脫至兩小腿處,雙腳著高筒皮鞋。距屍體北側1米,離圍牆半米的雜石堆有0。6x0。5平方米的血跡,距屍體南側2米的石頭堆裡有一0。8x0。8平方米血泊,血泊旁的一棵樹上距地面1。5米處有噴濺血跡,血泊旁的圍牆上距地面1。5米處有點滴狀血跡。
現場提取了許多物證,包括紅色外套、撕壞的黑色內褲、鏈條及金項鏈、墜子、銀色飾品各一件。這些東西看起來像是被害人的,都是些女性用的物品。
然而,令人奇怪的是,在距離屍體北側10米遠的地方有一個錢包,錢包裡並沒有錢,但是卻有一張第二代身份證!
這張第二代身份證,就是海東市某鄉鎮的嚴萬勇!
嚴萬勇的身份證到底是偶然丟在距離案發現場很近的地方,還是被人故意丟在這裡?還是,嚴萬勇本來就是作案兇手,由於作案慌亂,遺忘在了現場?
該具**女屍經過查證,確認繫在美好公園附近一家池王夜總會裡的坐台小姐,名叫李甜甜。屍檢結果就是死者李甜甜系被鈍器打擊或碰撞致顱腦損傷死亡。作案工具目前不詳。
同來的劉立軍法醫補充了一下情況,稱李甜甜的指甲擦拭物已經提取,因為看到現場可能會有搏鬥的痕跡,可能指甲會在搏鬥中抓傷兇手,指甲垢裡可能會存在兇手的一些體細胞。這次來的目的,就是想找到嚴萬勇的父母,提取一下血樣,回去後進行檢驗,和被害人指甲裡發現的人體組織dna進行比對。
如果能夠證實嚴萬勇的身份,而且他的dna又能夠和被害人指甲中發現的一致的話,那麼,無疑嚴萬勇具有非常大的作案嫌疑了。試想一下,如果嚴萬勇沒到過現場,不是他作的案,他的身份證為什麼會無緣無故地出現在案發現場?被害人指甲中為什麼會有他的dna呢?如果他不是兇手,這些都很難解釋。
當然,有時候案情也可能沒有這麼簡單,還會有其它的隱情。但一般而言,出現這樣好的證據,幾乎已經意味著鎖定犯罪嫌疑人了。
不過竟然還有這樣的傻賊,這不相當於自己把自己給警察送上門了嗎?如果真是嚴萬勇干的,那麼現場的情況應該是肯定的緊急,使他來不及查看自己的東西就匆匆離開了現場,倉皇而逃,慌不擇路。
而且,這個案件的性質如何定論?是搶劫?是強姦?還是單純殺人?還是上述動機都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