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卷 閱讀 第106章 並案偵查正當時 文 / 北風來襲
重案偵緝隊開會,討論出租車司機李子訓遇害一案的情況。
「大家都發一發言,談談對這個案子的看法。」蕭雲天說道。
楚劍雄先說道:「這個案子犯罪嫌疑的作案手段非常殘忍,從屍檢情況可以看出,被害人生前遭遇過侵害,有銳器刺割和鈍器打擊的跡象。」
林玄鶴說道:「不錯,這個案子對犯罪對像瞄準了出租車司機,這是最近出現的第二起針對出租車司機的犯罪了。」
柳如雪道:「玄鶴說的很有道理,岳傑明和李子訓這兩起案子,侵害對象都是出租車司機,在這一點上是相同的,兩個案子是不是同一夥人所為,很值得懷疑。」
蕭雲天總結道:「剛才大家都說到了,懷疑這兩起案件是否為同一起人所為,如果有證據能夠證明,可以並案偵查。」
並案偵查是偵查機關在偵查活動中,將判斷為同一犯罪主體的系列案件聯繫起來,實行合併偵查的一種偵查措施,它是各地偵查機關在與犯罪活動長期鬥爭中逐步總結創造出來的一項偵查措施。
實踐證明,當前犯罪活動的職業化和專業化日趨嚴重的情況下,仍然採取發生一宗案件組織一次偵破的方式已不能適應實際鬥爭的需要,因此,並案偵查措施應運而生,它克服了個案偵破的短處,突破個案偵查的局限,是對付系列性案件,流竄犯罪活動和有組織犯罪的有效措施。
能否並案偵查,取決於作案的各個方面是否具有一定的相似性。比如這兩起針對出租車司機的犯罪案件,侵害對象的職業身份相同,具有並案偵查的基礎。
蕭雲天繼續說道:「我們再來進一步分析一下,從作案時間上來看,兩個案子都是在下半夜發生,選擇的目標和侵害的對象都是出租車司機,應該說還是有一定的相似之處。而且搶劫後都是殺人滅口,只不過一個僥倖存活,一個不幸遇害。」
楚劍雄插話道:「還有一點不一樣的地方,就是對岳傑明還進行了綁架行為,向他的家人勒索錢財,但李子訓這個案子沒有綁架這個情節。」
林玄鶴道:「只是有一些相似,也不可能完全過程一致。從作案手段來講,得手後殺人滅口,這也是一個共同點。」
柳如雪道:「岳傑明那個案子已經確定了有兩個犯罪嫌疑人,李子訓這個案子到底是一人做案還是兩人做案尚不清楚。不過從周圍加油站反饋的情況來看,下半夜有一個人去拿著塑料桶去買汽油,在這樣的時間段去零買汽油的人不多,如果這個買汽油的人就是本案的犯罪嫌疑人的話,買汽油的目的就是焚車燒人,這時候說明被害人已經被控制,否則他不可能單獨出來買汽油。也就是說,李子訓這個案子也很可能是兩人以上做案。」
林玄鶴補充道:「從最後殺人滅口的地點來看,都是在市郊,說明犯罪嫌疑人對地形還是比較熟悉的,很可能也是本地人做案。」
蕭雲天點點頭:「我在現場觀察到一個細節,就是在離焚車現場不遠的地方,有一眼機井,而上一個案子被害人是被投入古井。這是巧合還是故意為之?上一個案子的井口較大,能夠把人投進去,而這個案子現場的機井井口較小,人是投不進去的。我們現在是不是做一個大膽假設,就是因為沒有把被害人投進井裡,所以才去買汽油焚屍。因而造成了在殺人滅口的方式上,造成了手段不一致的現象?」
楚劍雄隨聲附和道:「隊長說得不錯,很符合邏輯和情理。我認為可以並案偵查,暫時先假如兩起案件是同一起人所為。」
蕭雲天道:「好,既然大家都是這個意見,我一會就馬上向局領導匯報,申請將兩案並案偵查。」
從以上的討論中可以看出,偵查人員是預設了一個假設的場景,假設為同一夥人所為,但究竟是否真的是同一夥人所為,還需要在下一步的偵查中進一步確認。
破案中有時經常需要這樣的假設,這也是開拓偵查思路的一種方式。這種假設也叫做偵查假說。
偵查假說是偵查人員根據初步掌握的案件情況,對犯罪性質、犯罪過程、犯罪人等所作的推測性解釋,它是科學性與猜測性的統一。
偵破案件的全過程也就是偵查假說的提出、推演、檢驗、修正和證實的過程。有的時候,這種假設可以成立,得到其它證據的證實,也有一些時候,由於出現了反證,這種假設被證實是錯誤的,這個時候就需要提出新的假設。
這種偵查假說和有罪推定是不一樣的,前者只是一種偵查措施,在未經確實之前,只能作為偵破案件的一種假想線索,但因為符合人的認識邏輯,有一定的積極作用。後者是根據線索抓到人後,先假定他是有罪的,然後再一步步地按照他有罪的標準去搜集證據,違背了認識規律,因而是一種錯誤的理念。
專案組開完了會,蕭雲天又問了柳如雪一句:「現場提取的那麼多物證鑒定的情況怎麼樣了?」
柳如雪因為以前當過法醫,平時都是她負責與技術部門的聯絡,她說道:「因為現場提取的物證比較多,正在一一檢驗之中,還沒有檢驗完,被害人的身份已經確認無疑,就是李子訓無疑。」
蕭雲天又問道:「那現場的那些煙頭呢?」
柳如雪答道:「對煙頭的鑒定正在進行,由於比較多,一時沒有檢驗完。上面的唾液斑都比較少,屬於微量物證,比較難鑒定。」
這裡要插一句,吸支煙還會把細胞沾到煙頭上嗎?唾液是唾液腺分泌的無色無味液體,除水分外,唾液中含有大量澱粉酶、口腔粘膜上皮細胞、血型物質以及粘蛋白、球蛋白、氨基酸、鈉、鉀、鈣等物質。這些物質的存在,為確定dna序列提供了依據。
但有時候能夠留在煙頭上的唾液比較少的,這就是微量物證。微量是相對於大量而言,如果現場的血跡很多,那就不是微量了,屬於檢材豐富,可以做多種檢驗。
微量物證,顧名思義,就是能夠證明犯罪的微小的物質材料或痕跡,必須借助高精尖的儀器來進行鑒定。這種物證真是五花八門,比如種子、花粉、木屑、毛髮、羽毛、鱗片、纖維、油漆、玻璃、油脂、墨水、水泥、化妝品、藥物等。
通過對微量物證的鑒定,可以證實很多事情,包括確定物證來源,顯現作案過程及罪犯特徵,從而為偵查破案提供證據。
很可能犯罪分子在現場不經意間留下的一顆煙頭,就暴露了他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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