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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卷 閱讀 第199章 疑點的最後解釋 文 / 北風來襲

    「基本情況就是這樣。|經|典|xiao|說||」鍾五特供述完,頹然地坐在了審訊椅上。

    他所供述的作案過程,和其它證據能夠互相印證,足以說明是真實的供述。

    「那你準備了那麼多的作案工具,就只用了鐵錘嗎?」蕭雲天問道。

    「我再想想,殺人的時候是只用了鐵錘,沒用刀子。噢,我還用繩子捆她的手了。在用鐵錘砸了一下她的頭部之後,我怕她接著劇烈反抗,就用繩子反剪了她的雙手,然後又砸了一下,就用了這些,其它的沒用。」鍾五特說道。

    據鍾五特供述,在砸了第二鐵錘之後,確定黃夢潔已經死了,這才把捆住黃夢潔雙手的繩子解了下來,把黃夢潔的屍體拉了出來。然後又摔的磊磊。最後一起碾軋的,確認都死亡以後,這才走的。

    在開車回去的路上,找了個僻靜的地方,把所有準備的作案工具都扔掉了,鐵錘、刀子、繩子、膠帶,還有他準備的手機和手機卡,以及黃夢潔的手機。他希望這些東西都讓撿破爛的人拾走,這樣找也找不到了。

    兩人供述完畢之後,帶兩人去指認作案現場和拋棄物證的現場。幸運的是,拋棄的那些東西,還靜靜地躺在了路邊的水溝裡,經過打撈,都打撈出來了。包括鍾六特所拋棄的那些汽車座墊。

    這些物證上還殘留了一些血跡,後來經過鑒定,確屬黃夢潔的血跡,至此,本案基本告破。

    有些時候,鎖定犯罪嫌疑人的並不是一些大是大非問題,而在於對一些細節的判斷。

    經濟學家汪中求寫過一本書,叫做《細節決定成功》,一時在工商界風靡一時。細節的力量,有時比想像的更強大。

    像在本案中,根據犯罪嫌疑人鍾五特和鍾六特的指認,蕭雲天等人找到了本案的作案工具和其它物證。這本來就是個順理成章的事情,本來就是他扔的,所以他能帶著人找到。

    但是,如果我們反過來推理。兩人拋棄物證的地方都是比較隱蔽的,如果沒是作案的犯罪嫌疑人,他怎麼能知道作案工具和其它物證都扔在那個地方了?

    那麼還是會有人問:如果作案的不是一個人,作為同案犯也知道這些東西的去向啊?對於這個問題,我們可以這樣分析,首先,現在沒有其它證據證明有同案犯存在,其次,這個案件一個犯罪嫌疑人也可以完成,並不是必須由多人聯手才能完成的,再次,有同案犯的情況下,大多數人會為了爭取立功、坦白,會咬出其它人的,尤其是在可能面臨死刑的時候。

    蕭雲天從警以後,見過太多這樣的事情。犯事之前,都是什麼哥倆好啊、有義氣啊、兄弟情啦,說得頭頭是道,胸脯拍得震天響,在作案中也是狼狽為奸,然而,最考驗兄弟義氣的卻是在被抓捕後。

    為了兄弟而自己背黑鍋,為了義氣而死不供出兄弟,這樣的情景只存在於黑幫影視片中,在現實中是不存在的。更多的是為了有個好的認罪表現,將全盤托出,甚至互相指責,說對方才是主謀。還有的會主動帶領警察去抓捕其它犯罪嫌疑人,只要抓到,就構成立功了。還有的配合警方設局,在已被抓獲的情況下,誘導其它人繼續來接頭。

    另外可能的疑問就是:會不會是真正的犯罪嫌疑人將作案過程告訴了其它人,然後由其它人來頂包?

    客觀的講,替人頂罪這種事情,自古有之。在此行列舉一例:

    《元史》中記載有一個叫許楫的提刑按察副使,就查清了這樣一件事「武岡富民有毆死出征軍人者,陰以家財之半誘其佃者,代已款伏,輯審得其情,釋佃者,系富民,人服其明。」換成白話,一個富人打死了一個兵,偷偷地用一半的家財來買通家中佃農替自己頂罪。頂替者十有**要被殺頭,但是窮人命賤,為了能拿到錢而寧肯承牢獄之災,甚至願擔殺頭之罪。

    貧富的差距,導致一些窮人為了獲取點錢財,自願替人頂罪,這就很難查出來了。清代紀曉嵐寫的《閱微草堂筆記》,喟歎「治獄之難,命案尤難」。在「有頂兇者,甘為人代死」這種坦然供罪有違常情的情勢下,問案者往往難以覺察其中玄密。

    象鍾五特這種情況,能夠排除他人頂罪的情況嗎?事實上,自願替人頂罪者,大多是主動投案,或者是故意讓公安機關抓到的,很少有費了老鼻子勁才抓到的故意頂包人。常見的頂包案中,交通肇事的比較多,把人撞死後逃逸了,後又主動投案去了,供述了作案的過程。

    而且,更為重要的是,頂罪者與被頂罪者之間往往會訂立攻守同盟,關於作案的全過程全靠真正作案者的教述,頂罪者只能死記硬背。而作案者不太可能將所有細節一一的告知,總有一些注意不到的細節未能告知,而這些細節一旦被警方問道,頂罪者可能就回答地驢頭不對馬嘴了。

    在本案中,鍾五特的供述都能得到其它印證,細節也可以佐證,根據指認還查獲了一批物證,加上鍾五特有作案動機、作案時間、作案條件的情況,可以完全排除其它人作案的情形。而且,鍾五特正值事業上的上升期,有一定的權勢,根本沒有必要替他人頂包。

    實際上,上面的兩種疑問,包括是不是有其它人共同參與殺人作案,或者有沒有替其它人頂包,並不是一種合理懷疑。

    刑事案件要能夠最終判人定罪,要達到排除一切合理懷疑的情況,而不是天馬行空憑想像的一切懷疑。如果是那樣,任何一個案件都可以提出上述兩個疑問,如果沒有其它線索證明可能有這種懷疑的,就不是一種合理的懷疑。

    鍾五特涉嫌故意殺人案、鍾六特涉嫌包庇案,到此偵查終結了,即將等待兩人的,是法律的懲罰。鍾五特,一名國家幹部,背離了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最終走上一條不歸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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