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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掃黑」啟示與思考 文 / 謝邪

    早在1985年,聯合國大會就宣稱:「黑社會犯罪已成為世界三大犯罪災難之一」。

    犯罪學家們預言:下個世紀,集團性犯罪向黑社會發展,將成為「四大犯罪趨勢之一」。

    事實說明,無論過去,現在,或者將來,黑社會犯罪都將是與國家政治、經濟勢力相聯繫,有相當的影響和經濟實力,有隱密的組織形式和紀律,在一定範圍內影響社會政治、經濟、生活秩序的集團性犯罪。任何社會制度的國家,任何統治階級,對這種「全球性的瘟疫」,絕不會坐視不理,中國也不例外。

    儘管我國這多年來在反境外黑社會滲透,打擊境內帶黑社會性質的犯罪團伙和集團鬥爭中,採取了一系列措施,一場接一場地開展「掃黑」除惡「嚴打」鬥爭和專項治理,依法嚴懲了一批又一批社會渣滓,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戰績和成果,但這並非意味著「掃黑」除惡已大功告成。帶黑社會性質的犯罪滋生、蔓延、發展、演變的複雜性和頑固性,決定了「掃黑」除惡鬥爭的艱巨性、複雜性和長期性。因此,扎扎實實地把「掃黑」除惡推向深入,有效地淨化社會風氣和社會環境,保證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應從根本上尋求「掃黑」對策。借鑒境外地區和西方國家許多成功的做法和經驗,剖析我國這十多年來「掃黑」除惡鬥爭的經驗教訓,至少使我們在以下幾個方面受到啟示,引以思考。

    ○啟示與思考之一:打破神秘主義,實事求是面對現實,對黑社會犯罪早認識長期以來,受計劃經濟體制傳統保守思想的影響,中國的公安法制工作一直遵循「多做少說」、「做而不說」的方針,禁止向社會宣傳的條條框框很多,諸如販毒吸毒、制黃販黃、*嫖娼、黑社會組織、邪教會道門、拐賣婦女兒童等類型的犯罪,以怕「影響社會主義國家形象」為由,長期掩掩蓋蓋;既使見諸報端,公佈的與警方實際查處的情況也有很大出入,人為地造成了公安法制神秘化!這種欲蓋彌彰的做法給社會帶來的惡果是:許多群眾不以為是犯罪,甚至同情犯罪,參與和支持犯罪,像打拐解救中屢遭群眾圍攻就是典型例子,給警方查處工作造成極大的被動和障礙。同時,對外也造成了許多不應有的誤解和疑慮,使公安法制工作陷入被動。

    紙裡包不住火,黑社會犯罪遍及世界各國若干年,至今勢頭興盛不衰;中國歷史上黑社會延續了上千年,至今仍在港、澳、台地區代代相傳,並擴展到了西歐許多國家,擁有龐大的組織和實力,乘中國改革開放之機滲透進來興風作浪也是必然的,沒什麼大驚小怪的。境內滋生帶黑社會性質的犯罪,既有歷史的傳統影響,又有現實的土壤條件,是社會轉型期一種必然趨勢和現象,同樣也不必一驚一乍的。遮遮掩掩,自欺欺人,搞神秘主義,既不合乎我們黨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也與加大改革開放力度同國際接軌的形勢極不相適應。

    早在八十年代改革開放之初,許多有識之士和犯罪學家就呼籲國人,警惕境外黑社會滲透,預防境內不斷滋生的犯罪團伙向黑社會發展演變!九十年代初,中央和公安部的領導一再強調:對有組織犯罪要早認識,早採取措施,打早打小,解決在萌芽狀態,爭取打擊和控制的主動權。

    後來境內外有組織犯罪迅猛蔓延上升的事實說明,許多部門許多人對這些先見之明並未引起重視。

    問題恰恰出在對黑社會犯罪沒有早認識上,沒有實事求是地面對現實,及時加強宣傳教育,使大多數人在「神秘主義」遮掩下,陷入了一個認識上的誤區!

    從社會上大多數人的視覺來看,認為黑社會犯罪是發生在境外、國外的事,在國內是歷史上的事,在現實生活中是個陌生而遙遠的話題!就連打擊黑社會犯罪職能部門警方的許多人看來,境外黑社會組織滲透不過是蚍蜉撼大樹,境內一些帶黑社會社會性質的團伙和集團犯罪畢竟是烏合之眾,成不字大「氣候」!然而,境內外黑社會犯罪給國家和人民造成的損失和危害事實說明,不矯正認識上的誤區,夜郎自大,盲目樂觀,教訓是慘痛的!

    既便在許多經濟發達、「掃黑」取得相當成就的國家和地區現在也坦言:他們最頭疼,最棘手的難題就是黑社會犯罪。

    在國際刑警「掃黑」研討會議上,香港警方稱:他們對黑社會認識太晚,工作開展太遲,以致造成今日對黑社會犯罪很難控制的被動局面;日本警方稱:暴力團給日本社會和民眾造成的沉重災難,不時引起朝野上下驚呼,然以警察現有的實力,根本無法將其剷除和控制;美國警方稱:黑社會經常使總統難堪,警察也無可奈何……早認識,頭腦早清醒,早採取打擊防範措施,將是掌握「掃黑」除惡主動權的上上之策!

    早認識,就要實事求是地宣傳教育廣大群眾,切實認清黑社會犯罪的危害性和嚴重性。既要認清境外黑社會乘我國深化改革開放大力滲透的必然趨勢,更要認清我國大陸帶黑社會性質的犯罪團伙,雖然還未具備舊中國黑社會,港澳台黑社會以及國外黑社會那樣組織嚴密,規模龐大的組織,但就其發展的廣泛性,特別是其犯罪的嚴重往來講,已達到了不容忽視的地步。應該看到,大量的犯罪團伙會發展成為帶黑社會性質的犯罪勢力。如果打擊不力,綜合治理工作跟不上,我國重新出現曾一度消失的黑社會是有可能的。(引自中國犯罪學研究會會長康樹華《黑社會性質犯罪的現狀及發展趨勢》。)早認識,就要實事求是地宣傳教育廣大群眾,既要瞭解境內外黑社會犯罪的現狀,更要認清帶黑社會性質犯罪在境內未來發展趨勢:隨著我國社會轉型深入發展和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確立,市場經濟的屬性和固有的弱點,將誘導各種社會消極因素不斷滋生發展,帶黑社會性質的犯罪將呈現出如下發展趨勢——a.帶黑社會性質犯罪存在和發展的規律決定了向組織化程度越來越高發展;b.裝備更趨現代化,持槍等嚴重暴力犯罪所作大要案將急劇增加;c.有組織犯罪的反社會心理更加嚴重,其犯罪手段將會更加狡猾;d.帶黑社會性質的犯罪在數量上將呈增長之勢,在質量上必將向典型的黑社會組織演化,e.我國境內的犯罪團夥同國際上有組織犯罪聯合起來是完全有可能的,犯罪活動將向跨區域化、國際化發展(引自中國犯罪學研究會會長康樹華《黑社會性質犯罪的現狀及發展趨勢》。)早認識,作為「掃黑」除惡的職能部門警方來說,就要充分認識境內外有組織犯罪的現實危害和未來趨勢,把防範和打擊這類犯罪擺上重要位置。按照公安部領導提出的「宜早不宜遲,宜小不宜大,宜攻不宜守,宜嚴不宜寬」的原則,堅決貫徹「嚴密控制,露頭就打,決不讓其形成氣候」的方針,不打則已,打則必勝,做到有組織,有計劃,有準備地打殲滅戰。

    以往的教訓證明:犯罪團伙和犯罪集團不一定都成為黑社會組織,但黑社會組織必然產生於犯罪團伙和犯罪集團。各種類型的有組織犯罪儘管在方式方法性質種類等方面不盡相同。但都有一個滋生、蔓延、發展、演變的過程。各級執法辦案人員要注意不能對這類犯罪就事論事,把本來很明顯的集團住犯罪作為孤立的治安案件,甚至民事糾紛來降格處理,把團伙問的相互毆鬥追殺看成是「狗咬狗」、「黑吃黑」的一般治安問題,「各打五十大板」治安處罰了事。不予深究,助長了這類犯罪。若干犯罪團伙由小到大惡性膨脹成帶黑社會性質犯罪集團的事實一再說明:正是由於警方認識不足,重視不夠,處理草率,養虎貽患,才使得本來成不了氣候的犯罪團伙得寸進尺,有恃無恐,膽大妄為,惡性發展成獨霸危害了方的帶黑社會性質的惡勢力,教訓是深刻的!

    ○啟示與思考之二:重視「立法滯後」問題,加強「反黑」理論研究,真正解決「法無明文規定」犯罪之弊端長期以來,雖然我國《刑法》和有關規定中設立了「共同」、「聚眾」,「集團」犯罪條款,但概念不統一,過於籠統,不僅「團伙犯罪」、「黑社會犯罪」、「帶黑社會性質的犯罪」等概念未在《刑法》中明確,而且在司法實踐中存在嚴重混用現象,在法學理論界也是個有歧義爭論不休的課題,在各類報刊、內部文件、學術論文中經常出現並列使用或混用「黑社會」、「犯罪集團」、「有組織犯罪」、「帶黑社會性質的犯罪團伙」等概念的現象。

    概念不統一,把握不準,必然導致司法實踐中各執一詞。

    各行其是,不僅給執法辦案人員人為地造成困惑,而且影響到對這類共同犯罪罪行的認定、懲罰及相應對策的制定。更嚴重的是,「法無明文規定」的犯罪,要想嚴厲打擊必然顯得缺乏法律依據和法力威懾;而沒有威懾力量的法律、客觀上將會給惡勢力以可乘之機,作案有恃無恐!

    「法無明文規定」之犯罪不利於打擊,在西方司法界的教訓是十分深刻的。由於西方國家法律上沒有懲罰黑社會的規定,司法界機械地奉行「法無成文不為罪」的教條,因而無法以黑社會罪行懲處黑社會犯罪分子,只能抓住黑社會某一具體犯罪行為,狹義地定為殺人,搶劫,盜竊等罪行。黑社會則充分利用其政治保護傘干擾或以雄厚的資金賄賂賂,使應判刑的人以「證據不足」無罪釋放,應重判的得以輕判,應判終身監禁的改為長期徒刑,但實際服刑不久,就被以「假釋」、「保外就醫」等名堂提前釋放了。警方也明知盡力緝查的結果是罪犯不會被判以應得之罪,故也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否則會受到黑社會的報復,「法無成文不為罪」給社會帶來的直接危害和惡果是:司法界不能依法打擊黑社會首要分子及其羽黨,最多對其下層黨徒處以某一罪行短期懲罰,不能傷其全局,對黑社會本身無所傷害,致使警察,法官,監獄都對黑社會犯罪打擊處理不願盡力有所作為,放任黑社會活動變本加厲地發展成了社會的一大災難!

    關於黑社會組織,有組織犯罪,犯罪團伙和集團,帶黑社會性質的犯罪等概念,各自的定義是什麼?相互之間是什麼關係?中國是否存在黑社會?具備什麼條件算是黑社會組織?

    等等,公安部領導和奇法理論界的學術權威們早就提出:這既是理論問題,也是實踐問題。要加強理論研究,統一認識,在立法和司法實踐中統一設定和運用。如果概念不清,把握不準,必然導致司法實踐中的混用、濫用現象,不利於打擊處理。要求各級各地在理論研究和打擊實踐中,不要死摳黑社會組織的一些傳統形式,如「堂口」、「幫規」、「會律」等等,要抓本質特徵,甚至通過解剖典型案例來提煉概念等。

    無疑,公安司法學術界對這些理論和實踐課題的研討、論證,爭論是漫長,深入而又不斷發展的,綜觀目前的研究態勢,從學術理論、司法實踐到立法,正逐步走向同一:黑社會。是外來語under-wonrldsociety的漢譯,直譯為「地下社會」。原義指從事*,販毒,走私軍火,盜竊等非法活動的社會集團,國外稱之為「犯罪辛迪加」,即臨時性的聯合組織,對各犯罪集團的犯罪「市潮和「原料」進行協調的組織。實際上國內外延用至今,已成為進行犯罪活動和非法活動的秘密社會組織」的統稱。

    有組織犯罪。廣義的表述為:兩人以上犯罪即為有組織犯罪。東南亞地區對黑社會犯罪多泛稱為「有組織犯罪」。狹義的解釋是設定性的,如1985年聯合國大會決議《有組織的犯罪》表述為「有組織的犯罪越來越多是跨越國界,往往披上表面上是合法商業活動的偽裝,對它加以取締極為困難。」

    犯罪團伙,犯罪集團,在我國目前法律規定中已有明晰表述。

    許多研究者和學術界權威人士認為:有些報刊和文件把我國的犯罪團伙,犯罪集團統稱為「有組織犯罪」或「黑社會組織」,缺乏理論和實踐根據,不太適合我國實際國情。犯罪團伙和集團,黑社會組織,有組織的跨國犯罪,應看作是黑社會類型的犯罪組織初始,發展,惡性膨脹三個重要階段。

    從我國改革開放以來查處的各類犯罪團伙和犯罪集團看,依其組織程度,作案目的性,穩定性,專業性,活動區域範圍,時間長短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來判定,比一般犯罪團伙和犯罪集團嚴重的,表述為「帶黑社會性質的犯罪團伙,犯罪集團」,比較科學和確切。

    我國立法部門權威機構根據司法理論與實踐研究成果確認,在我國,明顯的,典型的黑社會犯罪還沒有出現,但帶有黑社會性質的犯罪集團已經出現,橫行鄉里,稱霸一方,為非作歹,欺壓、殘害居民的有組織犯罪時有出現;同時也發現有許多境外黑社會組織成員入境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對社會造成了嚴重危害。對於黑社會性質的犯罪,必須堅決打擊,一定要消滅在萌芽狀態,防止蔓延。只要組織、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犯罪組織有違法活動的,不管是否有其他具體犯罪行為,都要判刑。

    據此,1997年3月14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修訂通過並於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組織,領導和積極參加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境外的黑社會組織的人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兩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是迄今為止,中國法律第一次對境外黑社會組織滲透和境內帶黑社會性質的犯罪作出的明確、科學、嚴厲的懲處依據,一舉解決了多年來對黑社會犯罪「法無明文規定」之弊端,開創了世界「反黑」史上的先河,無疑是對世界法制建設的一大貢獻!

    但是,目前一些司法理論界的研究者和司法實踐者研討認為:黑社會犯罪作為刑事犯罪中最嚴重的犯罪形式之一,新《刑法》對此量刑明顯偏輕:帶黑社會性質的集團「老大」和骨幹頭目,基本都是罪大惡極的慣犯,應從嚴從重懲處,新《刑法》對此應單列條款;凡包庇或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大都是黨政領導幹部和政法人員,基本都與以權謀私的**行為交織在一起,在犯罪行為上有明顯的「故意」,應以「共同犯罪」論處,甚至從嚴從重,唯此不能堵塞黑社會犯罪向政治領域滲透的縫隙和通道;對一般黑社會犯罪成員的處罰形式過寬,在執法澡作中仍難避免「降格處理」或「避重就輕」的弊端;對境外黑社會組織成員入境犯罪處罰過於籠統,量刑偏輕,應以完善《外管法》為基礎,建立反境外黑社會組織成員入境犯罪處罰專門法規,等等。無疑,這些都將是有待於司法理論與實踐和立法機構深入研討逐步解決的新課題!

    ○啟示與思考之三:「反黑」要與反**結合,掃除」保護傘」,粉碎「關係網」每當警方打掉一個或一批帶黑社會性質的犯罪團伙或犯罪集團,社會上就不時冒出一些疑問:為什麼這些社會渣滓能在一地多年稱王稱霸,胡作非為,橫行不法呢?為什麼在**執政的國家中由黨和政府派出的偵查人員居然要經過長時間的艱苦調查才能偵破案件呢?為什麼警方

    一場接一場地開展「嚴打」和專項鬥爭,就是觸及不到一些有錢有勢的犯罪分子呢?政府往往用「打擊不力」一詞來解釋一些帶黑社會性質的惡勢力長期存在的原因,然而為什麼在很長時間內一再出現「打擊不力」呢?

    剖析典型案例人們發現:幾乎在每一個帶黑社會性質的犯罪集團後面,都有一張滲透到黨政部門或執法機關的「關係網」,都有一些**分子利用職權為犯罪分子充當」保護傘」,致使流氓惡勢力與某些社會**現象勾結在一起,沆瀣一氣了!

    ——哈爾濱警方打掉的以「喬四」宋永佳為首的5個帶黑社會性質的犯罪集團,三年間作案130多起,把個北方名城攪得烏煙瘴氣,竟未受到懲處,根子就在於公安政法、銀行、基建、供銷、房地產等部門有近百名幹部充當著他們的」保護傘」,其中處級幹部20餘名,科級幹部30餘名;——震驚中外的海南拾南霸天」王英漢,在原縣委書記、原公安局長等黨政幹部和執法人員庇護下,在澄邁縣橫行6年,作案28起,未立案的11起;抓獲兇犯未查清案情就放人的7起;由王英漢說情「私了」的5起;降為治安案件的3起;移送檢察院的僅2起:一起私藏軍用槍支案,檢察院認為構不成犯罪未予批捕;一起非法買賣7支軍用槍並拒捕,又被檢察院免訴和緩刑,既使王英漢被捕關押中,仍從獄中捎出「密信」,讓內弟找李檢察長「疏通一下關係即可」!

    ——齊齊哈爾市警方打掉的帶黑社會性質的集團「老大」潘家長,壟斷全市蔬菜、果品、鋼材市場後,不惜重金拉攏黨政幹部和政法幹警編織關係網。潘為母親過六十大壽擺宴席,僅政法幹警前往道喜的有20多人;潘帶人殺人案發後,收其賄金搞假案、通風報信、為其開脫的從公安局副局長到科長、幹警就有8人;潘家長被關押後,每天到公安局講情的黨政幹部至少三五輛轎車,甚至有人直接打電話威脅公安局長和辦案人員;一些黨政領導幹部公開宣稱:潘家長是改革典型,搞活了市場經濟,把他打掉了,全市吃菜就成問題了!

    ——貴州省警方偵破的凱裡市「金井幫」集團「老大」潘萬發,千方百計用金錢美女拉攏行賄黨政幹部和政法幹警,被其拉下水充當」保護傘」的有9人,其中局長1人,科長4人。

    某局長接受其2名美女長期「服務」後,致使國家損失17萬元;某監獄科長接受其7名美女「服務」後,竟將微型衝鋒鎗借給潘作案;從檢察院法紀科長到駐地派出所長,都成了他的鐵桿哥們,使其有恃無恐稱霸一方,瘋狂作案達5年之久!

    ——遼寧省義縣警方摧毀的以大榆樹慎黨委書記於平印為首的「家天下」犯罪集團,壟斷了全鎮黨政財等大權。於平印擅自提拔長子當了黨委秘書,次子干了工商所長,三子當了武裝部長,四子當了鎮飯店經理,長媳當了鎮委組織委員,弟弟、侄子、乾兒子等14名親戚把持了交通、林業、土地、教育等重要部門的實權,鎮黨委7人開會,有其一家4口出席,在全鎮建成了水潑不進的「土圍子」。不到4年時間,這個「家天下」集團就吃喝揮霍公款50餘萬元,強姦作案9起,流氓傷害案23起,敲詐勒索案50餘起!

    大量案例事實表明:各種類型的犯罪團伙和集團要生存,要發展,必然向黑社會演變,必然挖空心思向黨政機關和執法部門滲透,編織「關係網」,尋求」保護傘」。一些蛻化變質、**墮落的黨政幹部和政法幹警往往一拍即合,使許許多多的犯罪分子籍於他們的權力庇護惡性膨脹,發展成危害一方的惡勢力。正是在各種「關係網」和」保護傘」的推波助瀾、助紂為虐作用下,一個個帶黑社會性質的犯罪集團才橫行不法,為非作惡,肆無忌憚!

    「打擊不力」,並非實施打擊的執法辦案人員不出力、不盡力,而是犯罪集團靠金錢、權力、人情編織的「關係網」和」保護傘」製造出種種障礙,使偵查辦案人員難以調查取證,難以貫徹實施打擊懲處的措施。

    金錢,作為各類犯罪集團編織「關係網」的「殺手鑭」和糖衣炮彈,一旦轟開一些**分子脆弱的防線。就像「粘結劑」一樣,將不同類型、不同層次的人「粘」進惡勢力的小圈子,心甘情願地為惡勢力奔波效勞,甚至不惜擔風險,什麼黨紀國法、制度規定,統統拋到九霄雲外去了!

    權力,是各類犯罪集團千方百計牟取和利用的「指揮棒」。黨政部門、執法機關的權力一旦變異成犯罪分子的」保護傘」,權力就失去了正義,不再為黨和人民說話辦事,而假公濟

    私成了犯罪集團的「代言人」。越是勢力雄厚的犯罪集團,越千方百計在有關權力部門安插「代言人」,一有風吹草動,「代言人」就挺身而出,或遮擋。或通風報信謀劃對策,甚至運作包括輿論工具在內的權力機器,使犯罪集團的案子由大化小,由小化了,最後不了了之!人情,是各類犯罪集團用以混淆、干擾法律、政策、原則的「魔棒」。凡長久在一地從政執法人員,都有些同事、戰友、同學、老鄉、親戚朋友什麼的,犯罪集團往往抓住這些「裙帶關係」,以金錢、親情、甚至淚水打動其「惻隱之心」,使這些幹部一下子把人情看得比法律、政策、原則更重要,不惜打電話、寫條子、通關節、走路子為犯罪分子開脫罪責。更有一些犯罪集團利用家族勢力煽動不明真相的群眾當幫兇,混淆兩類不同性質的矛盾,將犯罪分子掩護在盤根錯節、犬牙交錯的關係網絡中,以其傳統的、愚昧的甚至野蠻的力量阻礙案件查處,以致許多案件查處難,「難於上青天」!

    難怪許多政法辦案人員憤憤坦言:哪裡帶黑社會性質的惡勢力猖獗,那裡**現象就嚴重;「反黑」不和反**結合起來搞,「掃黑」除惡就甭想深下去。

    「亦官亦匪」,相倚相托,是舊中國「青紅幫」之流黑社會生存發展的「怪胎」模式,不可否認,我國在這方面有著根深蒂固的傳統影響。中央領導一再強調反**中要注意封建傳統勢力的影響,大概就是考慮到了這方面的消極因素。可見,「掃黑」除惡並非一朝一夕之事,反腐倡廉更是任重而道遠!

    ○啟示與思考之四:黑白較量嚴峻,生命原色唱歌,籲請支持解脫一下警方的「雙重壓力」吧!

    中國公安,人民警察,作為「掃黑」除惡的職能部門和主力軍,多年來,一直在用生命原色演奏著沉重的戰歌!

    採訪每一場掃黑除惡戰鬥,透視每一個打掉的帶黑社會性質的犯罪集團,無不凝結著公安民警付出的巨大心血汗水,甚至青春生命的沉重代價:廣東韶關刑警大隊中隊長何勇,在追查香港黑社會組織罪案時被槍殺;惠陽公安局淡水鎮派出所指導員彭寶林,在追捕境外黑社會分子時遭槍擊犧牲;海南東方縣公安局文壩分局民警鄭傳,在追捕劉進榮「東方黑幫」逃犯時英勇犧牲;河南省平頂山公安局民警晁國堂,在堵截劉朝兵搶劫集團時獻身……據公安部統計:全國公安幹警在對敵鬥爭中平均每年犧牲400餘人,光榮負傷9000餘人,其中有相當一部分是在「掃黑」除惡中傷亡的。

    難怪有人說,警察是黑白世界間的一堵牆!警察用血肉之軀挺身面對黑勢力,奮不顧身地較量廝殺,搏鬥;身後護衛著光明世界中的老人、婦女和孩子!

    警察的職業是正義和責任的化身,無疑是神聖的;而中國警察的神聖,還在於背負著世界上獨一無二沉重的「雙重壓力」——有增無減的犯罪活動使人們對警察的素質、效率和作用提出了非難和質疑,公共安全的社會需要與無法滿足這種需要形成了空前反差,公安機關陷入了痛苦的角色衝突之中,各級公安機關是處在打擊犯罪鬥爭的任務日趨繁重、社會各界期望值甚高的雙重壓力之下(引自武和平著《大治安》,群眾出版社1995年版。)。

    儘管多年來我國警方在「掃黑」除惡鬥爭中投入了大量警力、物力、財力,取得了輝煌戰果,但我國的國力和國情決定了警力「在「反黑」專門警力、裝備、經費、情報技術等方面與境外地區和西方國家相比,有著巨大懸殊!

    從警力對比看,我國民警總數僅佔人口的萬分之九,而美國為萬分之二十八,日本為萬分之二十二,意大利為萬分之二十九,法國為萬分之三十五,平均在萬分之三十左右,是我國警察的三倍多。平均每名警察管理的人口數:法國為269人,美國為379人,英國為384人,日本為566人,我國1100人以上,是外國警察管理人口數的二至三倍(引自武和平著《大治安》,群眾出版社1995年版。)。!國外「反黑」都有專門機構和隊伍,我國除沿海少數省市外,大多數省市、區尚未設立,基本以刑警為主,既對付境外滲透,也負責境內打擊防範。即便是以刑警與國外相比,也相差三倍之多!

    從裝備對比看,英國每個警局平均百名警察擁有汽車38輛,是我國的30倍;世界發達國家的城市警察局,平均擁有693部地面交通工具;百萬人口以上的大城市警察局,四分之三擁有直升飛機,八分之三擁有普通飛機(引自武和平著《大治安》,群眾出版社1995年版。)。1997年7月下旬,電視、報刊重點報道的邁阿密警察圍剿槍殺著名意大利時裝設計師範思哲的兇手庫納南的現場實況:空中直升飛機盤旋,海上有警察快艇封鎖,陸地上有密集的警車和警犬,那現代化的裝備氣魄,對中國警察來說簡直是個遙遠的夢想!特別是基層派出所、刑警隊等實戰單位,交通、通訊器材、偵察技術設施落後得與繁重任務極不相適應:城區派出所、刑警小分隊基本沒有高速車、移動電話等現代交通、通訊工具;鄉鎮派出所基本靠騎自行車查案,很多所至今沒有電話和辦公室,完成任務靠覺悟,靠拼體力!

    從經費投入相比:國外發達國家對警察治安經費投入占國家各項投資的3一5%,發展中國家高達9%,而我國僅佔

    1%;大多數派出所沒有辦案、辦公經費和電話費、油料費之類的基本建設費;欠發達地區一年開不了幾次工資,每個民警兜裡都裝著一疊差旅費和藥費單子,甚至犧牲了還報銷不了!山東菏澤曹縣偵察員王學嶺和李進福赴四川彝族自治州追捕拐賣婦女人販子,輾轉20餘天抓獲3人,押解返回途中僅剩下5角錢,一天一夜沒吃沒喝,被迫在火車上乞討……無休無止的案情,沒完沒了的民事糾紛,以及公民和權力者對法律的不屑與無視,都使我國幹警處在最艱難困擾的境地。

    吃著草,擠著奶,頭頂著神聖國徽,背負著不理解——有人如此評說中國警察!

    黑白較量的嚴峻現實告訴我們:有效地遏制境外黑社會組織滲透和境內帶黑社會性質的惡勢力滋生、蔓延、演變,必須加大對警方的投入,提高警方「掃黑」除惡的基本實力——政治、業務、法律、科技文化素質十足量的警力十優良的裝備十充足的經費。

    「巧婦難為無米之炊」。隨著改革開放力度加大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迅猛發展,我國警方以其現有的實力,面對境外勢力雄厚、高科技、高智能、現代化手段滲透的黑社會犯罪和境內居高不下的帶黑社會性質的犯罪集團興風作浪,僅靠生命的原色拼毅力、拼體力,是難以持久的,更跳不出「防不勝防、打不勝打」的「怪圈」!

    籲請政府和社會各界,理解關切警方的尷尬和困境吧!

    ○啟示與思考之五:提高全民道德與法制素質,走出「硬物質、軟精神」誤區,遏制滋生黑社會犯罪的土壤和條件歷史和現實的犯罪現象及其消漲規律反覆證明: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質是預防犯罪的第一道防線;優良的法制素質是阻止犯罪的第二道防線。然而,一旦思想道德防線被削弱、被衝垮,犯罪惡浪就會蔓延氾濫,法制防線也將防不勝防。黑社會犯罪作為犯罪潮中一種特殊形式,其滋生、發展、演變也莫不如此。

    面對這些年來帶黑社會性質的犯罪不斷上升的嚴峻現實,眾多有識之士和犯罪學家、社會學家們從不同角度審視研究其犯罪成因、相關態勢和社會效應,雖然眾說紛壇,但有一點是形成共識的:那就是近十多年來社會上出現的消極因素,是誘髮帶黑社會性質犯罪的主要原因。

    正如**十四屆六中全會通過的《關於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若干重要問題的決議》所指出的:「在社會精神生活方面存在不少問題,有的還相當嚴重。一些領域道德失范,拜金主義、享樂主義、個人主義滋長;封建迷信活動和黃賭毒現象沉渣泛起;假冒偽劣,欺詐活動成為社會公害;文化事業受到消極因素的嚴重衝擊,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東西屢禁不止;**現象在一些地方蔓延,黨風、政鳳受到很大損害;一部分人國家觀念淡薄,對社會主義前途發生困惑或動噎…」帶黑社會性質的犯罪決不是一蹴而就的。透視一個個典型案例,無不是由小到大逐步滋生、發展、演變、惡性膨脹起來的。儘管各類帶黑社會性質的犯罪千奇百怪,但犯罪最原始、最直接、最根本的動因,在於貪慾!

    著名教育家馬卡連柯有過精闢論述:「人類慾望的本身並沒有貪慾……貪慾是從一個人的需要和另一個人的需要發生衝突才開始的,是由於必須用武力、狡詐、盜竊、從鄰人手中把快樂和滿足奪過來而產生的」。

    貪慾母體生下的一群兒女是:愚昧、野蠻、頑固、凶殘、專橫、腐化、墮落……無疑,對金錢、對權力、對美色、對一切物質的貪慾,都能由此派生出一大群畸型醜惡的兒女來!改革開放以來,中國人漸漸走出了政治的誤區,哲學的誤區,然而卻走進了「硬物質、軟精神」的新誤區。在商品經濟大潮衝擊下,人們的思想意識、道德觀念、價值取向,都發生了裂變,越來越朝著功利化、物慾化方向發展,導致人生觀、價值觀的扭曲和變異。人們過於迷戀對物的zhan有,對物的享受,對物的崇拜,而對財富是採取何種手段聚斂而來,卻不受人們關注。相比之下,是理性的脆弱,道德的滑坡,精神的衰頹。這種蔑視精神品格、被貪慾侵蝕的心理極易崩潰,這種浮躁的心態,無疑也為社會犯罪提供了內在營養基和內在驅動力。

    誘發黑社會性質犯罪的其它原因還有很多。主要是:立法滯後,出現了法律盲區;社會規範滯後,造成了人口管理的失控;社會失范,減弱了社會整合力,使犯罪目標和犯罪機遇增多;人口高增長率抵消了很大的經濟增長效益,加劇了人口與就業、住房、交通、醫療、糧食等了系列社會矛盾;人口與就業矛盾。使農村一億多剩餘勞動力和城鎮數千萬待業閒散人員為社會犯罪客觀上準備了龐大的生力軍;特別是每年回歸社會的「兩勞」釋放人員達20萬之多,重新犯罪率高達37%以上,一些帶黑社會性質的犯罪集團骨幹和重特大惡性案件,大都是這些人所為……帶黑社會性質犯罪的諸多成因,足夠犯罪學家、社會學家們研究一陣子的!

    歷史和現實的經驗教訓反覆告誡人們,在中國遏制黑社會犯罪,必須從中國特有的歷史、政治、經濟、文化、道德、習俗等諸多實際情況出發,深入持久地加強「兩個文明」建設,提高全民族的道德與法制素質,引導人們一步步走出「硬物質、軟精神」的誤區,自覺地積極主動地投入到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來,這可以說是遏制黑社會犯罪產生的土壤和條件的必由之路!

    人生本來沒有善惡之分!只不過後天環境變化才使每個人打上了好與壞的烙印。全社會都來參與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使人們都崇尚真善美,摒棄假惡丑,善者必然更善更文明;惡者將會無地自容,自覺消除惡意。儘管這是一項歷史性的工程,但不是「烏托幫」式的空想;惟此才能不斷優化社會環境,消除邪惡生存之地!

    哲學家康德200年前就說過:「隨著文明的發達,社會邪惡的總量也在增長。」我們必須正視這種社會發展的規律和客觀現實,堅信中國**是真理的化身,中國的專政機關始終是真理的捍衛者,中國的人民大眾永遠站在真理一邊,是戰勝邪惡的主力軍。只要黨和政府、專政機關堅定不移地「兩手抓」、「兩手硬」,堅決「掃黑」除惡,懲惡揚善,弘揚正氣,保護人民,人民群眾必然見義勇為,團結起來戰勝邪惡,振奮民族精神,在神州大地上築成銅牆鐵壁!

    邪不壓正,正義必然戰勝邪惡,請記住這顛撲不破的真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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