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道小說網 > 歷史軍事 > 新列強時代

正文 第五百三十四章 哀其不幸 文 / 排雲掌

    常州兩江總督衙門正堂數十官員齊聚,卻是鴉雀無聲安靜之極。

    大堂氣氛凝重壓抑,並隨著衙門辦抑揚頓挫的聲音越來越甚。

    在座官員心情沉重之極,雖然之前看過的清俄所籤條約就已經讓他們心生惱怒,在吳大總督的撩撥下早積了一肚子火氣,此時突聞朝廷與美國所籤條約細則,不知怎麼的心頭悶悶的如大石壓下堵得慌。

    越聽在座官員的臉色越差,如果沒有之前吳大總督的提醒,可能他們還真聽不出這些條款背後隱藏的險惡,不過現在嘛越是清楚心頭的火氣便越是隱藏不住,或咬牙切齒或攥緊雙拳心中憋氣已極。

    也不知道僧王是幹什麼吃的,明明清軍在京城保衛戰中與列強聯軍打成了平手,怎麼一番談判下來簽訂的都是這些玩意?

    這些條款真的不經推敲,仔細品味其中之險惡讓人心驚。

    在座官員都是官場老油子了,怎麼可能相信僧王受了列強聯軍的蒙蔽才會如此不管不顧?

    明明沒有戰敗卻偏偏簽訂如此有如城下之盟的條約,真不知道朝堂一干大佬到底是何作想?

    朝堂大佬作何感想?

    自然氣得夠戧,直接對負責談判的僧王開炮了。

    只有吳可心中才明白,此時的京城局勢到底有多混亂。

    伴隨著這些條約詳細內容一起送到兩江總督衙門的,是一干京中留守大佬的書信,信中大多表示對僧王談判結果的不滿和憤慨。

    正如兩江官員們所想那般,一干京中大佬也角色他們又沒有戰敗,憑什麼跟列強聯軍談成這個摸樣,還簽訂了讓人不恥之極的城下之盟?

    當然,相比兩年前列強聯軍確實有進步,不僅拿下了天津和通州這兩座京畿要城,甚至還一度威脅京城盤踞皇家園林圓明園。

    可不要忘了,清軍各路援軍已齊聚京畿,所部兵馬加起來比兩年前多上許多,就算列強聯軍實力強橫也不敢輕視。

    也是吳可在京城時努力的結果,他當時跟恭親王和桂良等京中大佬沒少念叨,給這些土包子們普及了列強的行事方法準則,讓他們明白了列強以利益為先的各種卑劣手段,有時候看似沒有危害的方面卻是萬萬不能相讓的。

    只要朝廷不自亂陣腳,其實列強聯軍真的拿朝廷沒轍。

    至於說他這些知識哪學來的,一部分自然是後世的記憶,一部分就是這麼多年搜集的列強報紙以及信息所得。

    加上一干留守京中大佬與僧王之間的間隙,眼見僧王越過他們跟列強聯軍就談出這麼個結果,不下死手找僧王麻煩才叫希奇。

    身在承德行宮的跑路皇帝咸豐這個年其實過得不怎麼樣,先不是帶頭跑路引起的一系列負面影響就夠他好好喝一壺的。

    無論是激烈萬分的京城保衛戰還是之後的談判,都牢牢吸引了跑路皇帝享樂之餘的所有空閒。

    好不容易等談出了個結果,一干留守京中大佬跟僧王又互掐起來,最後官司打到他這兒鬧得好一陣雞飛狗跳。

    吳可倒是猜得出跑路皇帝咸豐頭疼的摸樣,為了協調留守京中大佬與承德行宮隨駕大佬之間的惡劣關係,估計少不得頭疼一陣子了。

    堂下一眾官員臉色越發沉重,正堂的氣氛也越發顯得壓抑沉悶,吳可收回心思繼續聆聽衙門書辦抑揚頓挫的聲音,雖然早就看過好幾遍與美國簽訂的條約,可再次聽一遍依舊免不得心頭怒火亂竄憋屈得很。

    只有他知道,這些玩意具體代表著什麼,列強諸國正是通過此等手段,一步步吸乾大清的血液壯大自身,好進行下一步的殖民行動。

    「第十款一、大合眾國領事及管理貿易等官在中華議定所開各港居住、保護貿易者,當與道台、知府平行;遇有與中華地方官交涉事件,或公,往來,或會晤面商,務須兩得其平;

    即所用一切字樣、體制,亦應均照平行。如地方官及領事等官有侮慢欺藐各等情,准其彼此將委曲情由申訴本國各大憲,秉公查辦;該領事等官亦不得率意任性,致與中華官民動多抵牾。

    嗣後遇領事等官派到港口,大合眾國大臣即行照知該省督撫,當以優禮款接,致可行其職守之事。

    第十一款一、大合眾國民人在中華安分貿易辦事者,當與中國人一體和好友愛,地方官必時加保護,務使身家一切安全,不使受欺辱騷擾等事。

    倘其屋宇、產業有被內地不法匪徒逞兇恐嚇、焚燬侵害,一經領事官報明,地方官立當派撥兵役彈壓驅逐,並將匪徒查拿,按律重辦。倘華民與大合眾國人有爭鬥、詞訟等案,華民歸中國官按律治罪;大合眾國人,無論在岸上、海面,與華民欺侮騷擾、毀壞物件、毆傷損害一切非禮不合情事,應歸領事等官按本國例懲辦。至捉拿犯人以備質訊,或由本地方官,或由大合眾國官,均無不可。

    第十二款一、大合眾國民人在通商各港口貿易,或久居,或暫住,均准其租賃民房,或租地自行建樓,並設立醫館、禮拜堂及殯葬之處。聽大合眾國人與內民公平議定租息;

    內民不得抬價勒索;如無礙民居,不關方向,照例稅契用印外,地方官不得阻止。大合眾國人勿許強租硬占,務須各出情願,以昭公允。倘墳墓或被中國民人毀掘,中國地方官嚴拿,照例治罪。

    其大合眾國人泊船寄居處所,商民、水手人等只准在近地行走,不准遠赴內地鄉村、市鎮、私行貿易,以期永久彼此相安。

    第十三款一、

    大合眾國船隻在中國洋面遭風觸礁擱淺,遇盜致有損壞等害者,該處地方官一經查知,即應設法拯救保護,並加撫恤,俾得駛至最近港口修理,並准其採買糧食、汲取淡水。

    倘商船有在中國所轄內洋被盜搶,劫者,地方武員弁一經聞報,即當嚴拿賊盜,照例治罪,起獲原賊,無論多寡,或交本人,或交領事官俱可,但不得冒開失單。至中國地廣人稠,萬一正盜不能緝獲,或起贓不全,不得令中國賠還貨款。倘若地方官通盜沾染,一經證明,行大憲奏明,嚴行治罪,將該員家產查抄抵償。

    第十四款一、大合眾國民人,嗣後均准摯眷赴廣東之廣州、潮州,福建之廈門、福州、台灣,浙江之寧波,江蘇之上海,並嗣後與大合眾國或他國定立條約准開各港口市鎮;

    在彼居住貿易,任其船隻裝載貨物,於以上所立各港互相往來;但該船隻不得駛赴沿海口岸及未開各港,私行違法貿易。

    如有犯此禁令者,應將船隻,貨物充公,歸中國入官;其有走私漏稅或攜帶各項違禁貨物至中國者,聽中國地方官自行辦理治罪,大合眾國官民均不得稍有袒護。若別國船隻冒大合眾國旗號作不法貿易者,大合眾國自應設法禁止。

    第十五款一、大合眾國民人在各港貿易者,除中國例禁不准攜帶進口、出口之貨外,其餘各項貨物俱准任意販運,往來買賣。所納稅餉惟照粘附在望廈所立條約例冊,除是別國按條約有何更改。即應一體均同,因大合眾國人所納之稅,必須照與中華至好之國一律辦理。

    第十六款一、大合眾國船隻進通商各港口時,必將船牌等件呈交領事官,轉報海關,即按牌上所載噸數輸納船鈔,每噸以方停四十官尺為準:凡在一百五十噸以上者,每噸納銀四錢,不及一百五十噸者,每噸納銀一錢。

    凡船隻曾在本港納鈔,因貨未全銷,復載往別口出售,或因無回貨,須將空船或未滿載之船駛赴別港覓載者,領事官報明海關,將鈔已完納之處在紅牌上註明,並行別口海關查照;俟該船進別口時,止納貨稅,不輸船鈔,以免重征。設立浮桴、亮船,建造塔表、亮樓,由通商各海口地方官會同領事官酌量辦理。

    第十七款一、大合眾國船隻進口,准其僱用引水帶進,候正項稅款全完,仍令帶出。並准雇覓廝役、買,辦、工匠、水手、延請通事、司書及必須之人,並僱用內地艇只,其工價若干,由該商民等自行定議,或由領事等官酌辦。」

    第十八款一、大合眾國船隻一經進口,即由海關酌派妥役隨船管押,或搭坐商船,或自雇艇只,均聽其便。倘大合眾國民人有在船上不安本分,離船逃走至內地避匿者,一經領事官知照,中國地方官即派役訪查,拿送領事等官治罪。

    若有中國犯法民人逃至大合眾國人寓館及商船潛匿者,中國地方官查出,即行領事等官捉拿送回,均不得稍有庇匿。

    至大合眾國商民、水手人等,均歸領事等官隨時稽查約束。倘兩國人有倚強滋事,輕用火器傷人,致釀鬥殺重案,兩國官員均應執法嚴辦,不得稍有偏徇,致令眾心不服
上一章    本書目錄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