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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63章 忠於對方 文 / 最黑暗

    第四,我國實行限制繼承製度,就是說如果配偶以前欠人家錢的,那麼要先將錢還清再說。要是遺產不夠還的,那麼另一方不用繼續還,當然,自願償還的除外。這個和古代的還不一樣,古代那個債務是要一代代償還的,所以經常能看到,若是發洪水之類的,街上就會有很多頭上插著稻草的小男孩,小女孩,那些都是等著出售的。現在的話,買賣兒童是犯法的,但是,古代不是那樣的。

    第五,根據我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夫妻互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人有子女,父母,的,生存配偶一般要按照等額均等的原則和他們共同繼承;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其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沒有其他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和代位繼承人的,由生存的配偶單獨繼承。

    第六,繼承法第19條規定,遺囑應該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這個是比較人性化的方案。

    第七,夫妻一方死亡後,另一方,尤其是對妻子一方呢,不論是不是又結婚了,均有權處分繼承的遺產,任何人不得干涉。

    結了婚後的夫妻各自有著各自的人身關係。簡單的說,就是很多方面還是自由的,比如說要是女方想要泡夜店的話,男方是不可以強加干預的。

    男女雙方都有姓名權,不能說嫁雞隨雞,嫁狗隨狗了,那個是老黃歷了。妻子可以保留自己的名字,不需要隨夫君姓。

    以前,並不是只有女子才要跟夫姓,有的入贅的男子,也要跟著女方姓的。入贅大家應該都懂的,就是男子當人家的上門女婿,一般來說,上門女婿在女家是很難站直了腰,抬起頭的。比如說最牛掰的駙馬見了公主,也要低三下四的問好,問問最近吃的可好,玩的開心之類的。

    沒辦法,誰讓公主是皇帝的女兒呢?

    夫妻人身是自由的,比如說妻子想做什麼職業,老公是不可以攔著的,新中國成立以來,婦女頂上了半邊天,我國的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上,獲得了與男子同等的地位。但由於我國是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所以很多地區並不能真正的做到平等,男女平等。

    我們上毛概的老師給我們講了一個非常經典的例子,她在深圳的一所學校應聘時,被拒絕了,原因就是她是女的。老師生氣了,問道:「為什麼女的就不能來呢?」對方給的答案很是無厘頭,說:「一屋子的女教師,少的就是一個男教師,要是換什麼燈泡之類的,搬箱子啥的,還要請人手,所以只招男的,不要女的。」

    老師無奈的說了句:「教師的價值就體現在裝燈泡上了。」

    結婚以後,夫妻居住地點也是自由的,女方可以自己選,男方也可以自己選,住不住在一起都是自由的,同床異夢也是自由的,一切都是自由的。

    實行計劃生育是夫妻的法定義務,雖然這麼說,但是現在生二胎的多了,大導演都可以生三個,為什麼平民百姓就不行?

    計劃生育也是夫妻雙方的權利,估計

    ?

    法律有規定哪些是個人的財產,是屬於個人特有的,別人不可以搶去。列位觀眾,請看看哪些是夫妻共同財產,相信很多人都很關心這個,其實,只要相互深愛著對方,沒有異心,彼此牽手到永久,就不用看這些了。

    工資獎金是夫妻共同財產,這個應該都懂。還有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者贈與所得的財產。不過並不是所有的繼承和贈與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在遺囑或者贈與合同確定只給一方所有的財產屬於該方所有。

    林蕭一開始以為知識產權,版稅這類的應該是個人特定的財產,沒想到這個居然也是夫妻共同財產呢,也即是說,一個作家即使他的書賣得再好,再暢銷,那也只是夫妻雙方的錢財。怪不得現在的知名作家結婚都很晚呢,原來他們考慮的很周全。

    有一個事例是常見的,那就是父母給子女買的房產,究竟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呢?在法律中,有規定,那就是婚後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不動產且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也就是說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而不是共同財產。

    要是兩邊父母都出錢了,那就按照出資份額來共有。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於公共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對於共同財產的使用也很簡單,既然都是一家人了,而且又是共同財產,所以就可以平等的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不能以收入高低來確定其享有多少財產,這個主要是保護婦女的,因為中國目前的國情是男子收入普遍高於女子。還有一個經常性的案例就是,要是夫妻中的一方將房產偷偷的賣給了第三方,那麼對於不知情的配偶應該怎麼辦呢?一般來說,只要是房產以合理的價格,並且第三方是善意購買的話,那麼就成交了,不需要改變。即使不知情的配偶要求返還,第三方也是不需要返還的,不過作為賣房產的一方肯定要賠償配偶相應的財產份額的。

    其實學學婚姻法還真的很有效果呢,至少一般常見的案例都能有所瞭解,主要是指婚姻方面的。夫妻之間也有借款的,要是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於其他個人事務的話,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現代的法律還是以現在的口吻講比較好,當夫妻一方死亡時,夫妻共同財產制終止。一般來說,喜歡分家的人或許會要求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就分財產,這個法律上一般是不允許的,但是如果有重要的事由,比如說為了救治一方配偶重病的親人,還有防止對方肆意揮霍財產的,那麼可以申請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這個主要根據的就是物權法了。

    要是喜歡玩aa制度的情侶,不妨使用夫妻特有財產制,這個相對來說還是比較完善的。婚前的個人財產屬於夫妻特有財產,因一方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也是夫妻個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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