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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一章 |商品(六) 文 / 卡爾·馬克思

    「20碼麻布=1件上衣,或20碼麻布值1件上衣」這一等式的前提是:1件上衣和20碼麻布正好包含有同樣多的價值實體。就是說,這兩個商品量耗費了同樣多的勞動或等量的勞動時間。但是生產20碼麻布或1件上衣的必要勞動時間,是隨著織或縫的生產力的變化而變化的。現在我們要較詳細地研究一下這種變化67對價值量的相對表現的影響。

    i、麻布的價值起了變化(「價值」一詞在這裡是用來指一定量的價值即價值量,前面有的地方已經這樣用過。),上衣的價值不變。如果生產麻布的必要勞動時間由於種植亞麻的土地肥力下降而增加一倍,那末麻布的價值也就增大一倍。這時不是20碼麻布=1件上衣,而是20碼麻布=2件上衣,因為現在1件上衣包含的勞動時間只有20碼麻布的一半。注意,下文表明,麻布不是上衣的原料。如果麻布是上衣的原料,將會出現上衣的價值隨其原料——麻布的價值的增加而增加的問題。相反地,如果生產麻布的必要勞動時間由於織機改良而減少一半,那末,麻布的價值也就減低一半。這樣,現在是20碼麻布=1/2件上衣。可見,在商品b的價值不變時,商品a的相對價值即它表現在商品b上的價值的增減,與商品a的價值成正比。

    ii、麻布的價值不變,上衣的價值起了變化。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生產上衣的必要勞動時間由於羊毛歉收而增加一倍,現在不是20碼麻布=1件上衣,而是20碼麻布=1/2件上衣。相反地,如果上衣的價值減少一半,那末,20碼麻布=2件上衣。因此,在商品a的價值不變時,它的相對的、表現在商品b上的價值的增減,與商品b的價值變化成反比。

    我們把i、ii類的各種情形對照一下就會發現,相對價值的同樣的量的變化可以由完全相反的原因造成。所以,20碼麻布=1件上衣變為:1、20碼麻布=2件上衣,或者是由於麻布的價值增加一倍,或者是由於上衣的價值減低一半;2、20碼麻布=1/2件上衣,或者是由於麻布的價值減低一半,或者是由於上衣的價值增加一倍。

    iii、生產麻布和上衣的必要勞動量可以按照同一方向和同一68比例同時發生變化。在這種情況下,不管這兩種商品的價值發生什麼變動,依舊是20碼麻布=1件上衣。只有把它們同價值不變的第三種商品比較,才會發現它們的價值的變化。如果所有商品的價值都按同一比例同時增減,它們的相對價值就保持不變。它們的實際的價值變化可以由以下這個事實看出:在同樣的勞動時間內,現在提供的商品量都比過去多些或少些。

    iv、生產麻布和上衣的各自的必要勞動時間,從而它們的價值,可以按照同一方向但以不同的程度同時發生變化,或者按照相反的方向發生變化,等等。這種種可能的組合對一種商品的相對價值的影響,根據i、ii、iii類的情況就可以推知。

    可見,價值量的實際變化不能明確地,也不能完全地反映在價值量的相對表現即相對價值量上。即使商品的價值不變,它的相對價值也可能發生變化。即使商品的價值發生變化,它的相對價值也可能不變,最後,商品的價值量和這個價值量的相對表現同時發生的變化,完全不需要一致。(第2版註:庸俗經濟學以慣有的機警利用了價值量和它的相對表現之間的這種不一致現象。例如:「如果承認,a由於同它相交換的b提高而降低,雖然這時在a上所耗費的勞動並不比以前少,這樣,你們的一般價值原理就破產了……如果承認,由於與b相對而言,a的價值提高,所以與a相對而言,b的價值就降低,那末,李嘉圖提出的關於商品的價值總是取決於商品所體現的勞動量這個大原理就站不住腳了;因為既然a的費用的變化不僅改變了本身的價值(與同它相交換的b相對而言),而且也改變了b的價值(與a的價值相對而言),雖然生產b所需要的勞動量並未發生任何變化,那末,不僅確認商品生產所耗費的勞動量調節商品價值的學說要破產,而且斷言商品的生產費用調節商品價值的學說也要破產。」(約·布羅德赫斯特《政治經濟學》1842年倫敦版第11、14頁)布羅德赫斯特先生也可以說:看看10/20、10/50、10/100等等分數罷。即使10這個數字不變,但它的相對量,它與分母20、50、100相對而言的量卻不斷下降。可見,整數(例如10)的大小由它包含的單位數來「調節」這個大原理破產了。現代庸俗經濟學理論中充斥著這種「機警」的把戲,就看你是否有能力識別。)

    (3)等價形式

    我們說過,當商品a(麻布)通過不同種商品b(上衣)的使用價值表現自己的價值時,它就使商品b取得一種特殊的價值形式,即等價形式。商品麻布顯示出它自身的價值,是通過上衣沒有取得與自己的物體形式不同的價值形式而與它相等。這樣,麻布表現出它自身具有價值,實際上是通過上衣能與它直接交換。因此,一個商品的等價形式就是它能與另一個商品直接交換的形式。

    如果一種商品例如上衣成了另一種商品例如麻布的等價物,上衣因而獲得了一種特殊的屬性,即處於能夠與麻布直接交換的形式,那末,這根本沒有表明上衣與麻布交換的比例。既然麻布的價值量已定,這個比例就取決於上衣的價值量。不管是上衣表現為等價物,麻布表現為相對價值,還是相反,麻布表現為等價物,上衣表現為相對價值,上衣的價值量總是取決於生產它的必要勞動時間,因而和它的價值形式無關。但是一當上衣這種商品在價值表現中取得等價物的地位,它的價值量就不是作為價值量來表現了。在價值等式中,上衣的價值量不如說只是當作某物的一定的量。

    例如,40碼麻布「值」什麼呢?2件上衣。因為上衣這種商品在這裡起著等價物的作用,作為使用價值的上衣與麻布相對立時是充當價值體,所以,一定量的上衣也就足以表現麻布的一定的價值量。因此,兩件上衣能夠表現40碼麻布的價值量,但是兩件上衣決不能表現它們自己的價值量,即上衣的價值量。在價值等式中,等價物始終只具有某物即某種使用價值的單純的量的形式,對這一事實的膚淺瞭解,使貝利同他的許多先驅者和後繼者都誤認70為價值表現只是一種量的關係。其實,商品的等價形式不包含價值的量的規定。先定性後定量,定量只是由於能夠定性。

    在考察等價形式時看見的第一個特點,就是使用價值成為它的對立面即價值的表現形式。抽像的價值要用具體的使用價值來表現。

    商品的自然形式成為價值形式。但是請注意,對商品b(上衣、小麥或鐵等等)來說,這種轉換只有在任何別的商品a(麻布等等)與它發生價值關係時,只有在這種關係中才能實現。因為任何商品都不能把自己當作等價物來同自己發生關係,因而也不能用它自己的自然外形來表現它自己的價值,所以它必須把另一商品當作等價物來同它發生關係,或者使另一商品的自然外形成為它自己的價值形式。

    為了說明這一點,可以用衡量商品體本身即使用價值的尺度作例子。塔糖是物體,所以是重的,因而有重量,但是我們看不見也摸不著塔糖的重量。現在我們拿一些不同的鐵塊來,這些鐵塊的重量是預先確定了的。鐵的物體形式,就其自身來說,同塔糖的物體形式一樣,不是重的表現形式。要表現塔糖是重的,我們就要使它和鐵發生重量關係。在這種關係中,鐵充當一種只表示重而不表示別的東西的物體。因此,鐵的量充當糖的重量尺度,對糖這個物體來說,它只是重的體現,重的表現形式。鐵只是在糖或其他任何要測定重量的物體同它發生重量關係的時候,才起這種作用。如果兩種物都沒有重,它們就不能發生這種關係,因此一種物就不能成為另一種物的重的表現。如果把二者放在天平上,我們就會在實際上看到,當作有重的物,它們是相同的,因而在一定的比例上也具有同樣的重量。鐵這個物體作為重量尺度,對於塔糖來說,只代表重,同樣,在我們的價值表現中,上衣這個物體71對於麻布來說,也只代表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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