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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十三章 |機器和大工業(二十四) 文 / 卡爾·馬克思

    3、婦女勞動。雖然從1842年以來已經不再在井下使用女工,但是她們仍被用來在井上裝卸煤炭等物,把煤桶拉到運河邊和火車旁,選煤等等。最近3——4年來使用的女工大有增加。(第1727號)這些女工大多數是礦工的妻子、女兒和寡婦,年齡從12歲至50、60歲不等。(第647、1779、1781號)

    「礦工對礦上僱用婦女有什麼想法呢?——他們普遍反對這種做法。」(第648號)「為什麼?——他們認為這會使女性墮落(第649號)……婦女穿著男人的衣服。在許多場合下喪失了任何的羞恥心。有些婦女抽煙。勞動同井下一樣髒。其中許多已婚的婦女不能盡自己的家庭職責。」(第650——654號、第701號)「寡婦能在其他地方找到同樣收入(每週8——10先令)的職業嗎?——我不能回答這個問題。」(第709號)「那末你仍然下決心截斷她們的這條謀生之路麼?——毫無疑問。」(第710號)「哪兒來的這種情緒呢?——我們礦工非常尊敬女性,不忍看到她們在煤礦裡受罪……這種活大部分是很繁重的。有許多姑娘一天要卸煤10噸之多。」(第1715、1717號)「你是否認為礦上僱用的女工比工廠僱用的女工更沒有道德?——變壞的人的百分比大於工廠姑娘。」(第1732號)「但你不是對工廠裡的道德狀況也不滿意麼?——不滿意。」(第1733號)「那末你也希望禁止工廠裡使用婦女勞動嗎?——不,我不希望。」(第1734號)「為什麼不希望?——工廠勞動對於女性比較體面和適合。」(第1735號)「你不是認為這種勞動對她們的道德仍然是有害的嗎?——不,遠不像礦上的勞動那樣有害。不過,我的意見不僅是出於道德方面的考慮,而且也出於生理和社會方面的考慮。姑娘們的社會墮落是令人痛心的,是極端嚴重的。當這些姑娘成為礦工的妻子以後,她們的丈夫就深受這種墮落之苦,這種情況使他們離開家跑去酗酒。」(第1736號)「但是鐵工廠僱用的婦女不也是這樣嗎?——關於其他生產部門我545不能說什麼。」(第1737號)「但是鐵工廠僱用的婦女和礦上僱用的婦女有什麼不同呢?——我沒有研究過這個問題。」(第1740號)「你能找出這兩類人之間的區別嗎?——我沒有把握回答這個問題,不過我挨家挨戶訪問過,知道我們礦區裡的一些醜事。」(第1741號)「你是不是很希望在所有會使婦女墮落的地方消滅婦女勞動呢?——是的……兒童的最好的感情應由母親來培養。」(第1750號)「但是從事農業的婦女也是這樣嗎?——農活只有兩季,而我們這裡的婦女一年四季都要勞動,有時白天黑夜接著干,汗流浹背,使她們的體質變弱,健康受到損害。」(第1751號)「你沒有全盤地研究過這個問題嗎?——我觀察了周圍的情況,我敢說,我在任何地方都找不到和煤礦上的婦女勞動相似的工作。(第1753號)這是男人幹的活,而且是身強力壯的男人幹的活。」「較好的礦工想振奮起來並認真做人,但在妻子那裡得不到支持,反而受她們的連累。」〔第1793、1794、1808號〕

    資產者又亂七八糟盤問了一通之後,終於暴露了他們對寡婦、貧苦家庭等等的「同情心」的秘密。

    「煤礦主們派一些紳士去當總監工,而這些總監工為了博得主人嘉許,就實行盡可能節約地辦一切事情的政策;僱用的姑娘每天得到1先令——1先令6便士,而男人卻得到2先令6便士。」(第1816號)

    4、驗屍陪審員。

    「談到你們區裡的驗屍陪審員的調查,那末,在發生事故時,工人對法院的審理是否滿意?——不,他們不滿意。」(第360號)「為什麼不滿意?——特別是因為當陪審員的那些人對礦山毫無所知。工人除了當證人以外,根本不讓幹別的。通常總是邀請鄰近的小店主當陪審員,這些人受礦主即他們的顧客的影響,對證人的技術用語一竅不通。我們要求由礦工擔任一部分陪審員。判決和證人的證詞一般是矛盾的。」(第361——375號)「陪審員不是應當公正嗎?——是的。」(第378號)「工人會成為這樣的陪審員嗎?——我看不出有任何原因會使工人不公正。他們瞭解真實情況。」(第379號)「但是他們會不會由於偏袒工人而作出不公正的苛刻的判決呢?——不,我相信不會。」(第380號)

    5、虛假的度量衡等等。工人要求以每週發一次工資的辦法代替兩周發一次工資的辦法,要求按重量計算,不要按桶的容量計算,保證不使用假秤等等。

    「如果桶被暗地加大,工人不是在提出聲明後14天就可以離開礦井嗎?——但是如果他到另外一個地方去,也會遇到同樣的情況。」資本是作為一個整體顯示力量的,所以工人必須團結起來。(第1071號)「但他不是仍然可以離開這種不公平的地方嗎?——到處都是不公平的。」(第1072號)「但是工人不是在提出聲明後14天又可以離開他所在的地方嗎?——是的。」(第1073號)為什麼是14天後,而不是當天?因為,如果是當天,資本家就無法組織生產了,從而也就不敢加大桶的容量了。今天中國的工人要離開他所在的地方也要在提出聲明若干天後才行。

    訊問就此了結!

    6、礦山視察。工人不僅遭受瓦斯爆炸事故帶來的痛苦。

    「我們也要對煤礦內通風不良提出控訴,這種情況使工人在礦內幾乎無法呼吸,因此什麼活也幹不了。例如,正好現在在我幹活的那個工作面上,惡劣的空氣使許多工人病倒了好幾個星期。在主要巷道裡,空氣一般還夠用,然而正好在我們幹活的地方就不夠用了。如果有誰向視察員控訴通風情況,那他就會被解雇,並且成為一個『被記名的』人,到別的地方也找不到工作。現在有人要在互聯網上給雇工記黑檔,所謂中國黑檔。其實,最黑的是黑檔本身。1860年的礦山視察法純粹是一張廢紙。視察員的人數太少了,他們也許要7年才能進行一次形式上的視察。只要懲罰足夠重,且視察員能夠盡責,殺一儆百是可能的。我們的視察員是一個不能做任何事情的70多歲的老頭,他要管130多個煤礦。我們除了需要有更多的視察員外,還需要有副視察員。」(第234號及以下各號)「這樣是不是政府應當維持一支視察員隊伍,讓他們在沒有工人報告的情況下自己就能夠解決你們的全部要求?——這是不可能的,不過他們應該自己到礦井裡來聽取報告。」(第280號)「你是否相信這樣做的結果就會把通風等責任從礦主身上推到政府官員身上呢?——絕不會這樣,他們的職責是要迫使人們遵守現行的法律。」(第285號)「你說的副視察員是不是指那些比現任視察員薪水少資歷淺的人呢?——如果你們能夠派比較好的,我絕不希望要資歷比較淺的。」(第294號)「你們是要更多的視察員呢,還是要比視察員低一級的人呢?——我們需要那些能親自到礦上來跑跑並且不顧私利的人。」這也是今天中國礦工的需要。(第295號)「如果你們要求派次一級視察員的願望得到滿足,那末他們在熟練程度上的缺陷不會造成危險547嗎?……——不會;政府的責任是委派適當的人員。」(第297號)

    這種訊問法最終連調查委員會的主席也感到太荒唐了。他插進來說:

    「你們是希望有實際經驗的人員,能親自到礦井看看並把情況報告給視察員,而視察員就可以運用他的較高級的知識。」(第531號)「所有這些舊礦井都搞通風設備,不是會造成很大的花費嗎?——是的,費用可能會增加,但人們的生命將得到保障。」

    一個煤礦工人對1860年法令第17條表示抗議:

    「現在,如果礦山視察員發現礦井的某一部分不適於工作,他必須向礦主和內務大臣報告。然後礦主有20天的考慮時間;20天期滿後,礦主可以拒絕任何改進。但是礦主要是這樣做,他就必須給內務大臣打一個報告,並向他推薦5名礦山工程師,由內務大臣從中挑選仲裁人。我們認為,在這種情況下,礦主實際上是委派自己的仲裁人。」(第5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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