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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十三章 |機器和大工業(二十三) 文 / 卡爾·馬克思

    「受雇是指在一個師傅或在符合下述詳細規定的尊親之一的手下從事一種『手工業』,不管領工資或不領工資。」

    「尊親是指父、母、監護人、或其他負責監護或監督某一……兒童或少年工人的人。」

    中國的法律也很少非常嚴謹地下定義,所以執行起來很不容易,對於膽大妄為者往往是一紙空文。第7條規定,凡違反該法律的規定而僱用兒童、少年工人和婦女者,得處以罰款,這一條不僅適用於工場主(不管是不是尊親之一),而且也適用於

    「尊親以及其他對兒童、少年工人或婦女有監護權或從他們的勞動中得到直接好處的人」。但不對被僱用的兒童、少年工人和婦女處以罰款。中國股市一條荒唐的規定是:當上市公司的大股東及其指使的董事會夥同會計師和律師出具虛假報告欺騙中小股東圈錢時,要對上市公司處以罰款,也就是要使中小股東遭受進一步的損失。真不知股市管理當局中的那些博士們是如何混文憑的。

    適用於大企業的工廠法擴充條例作了大量可恥的例外規定和對資本家的卑怯妥協,因此同工廠法比較起來,是後退了。

    工場管理條例的各項細節十分貧乏,它在被授權執行該法律的市政及地方當局手中仍然是一紙空文。1871年議會從這些當局手裡收回該法的執行權,把它交給了工廠視察員,從而使工廠視察員的視察範圍一舉擴大了10萬多個工場,單是磚廠就增加了300個,但對於本來就很缺乏的視察人員,只十分謹慎地增派了8名助手。

    因此,在1867年的這次英國立法中引人注意的地方是:一方面,統治階級的議會不得不被迫在原則上採取非常的和廣泛的措施,來防止資本主義剝削的過火現象;另一方面,議會在真正實現這些措施時又很不徹底、很不自願、很少誠意。中國的人大、高法、高檢也是,一方面,要防止假冒偽劣過火;另一方面,又很不徹底、很少誠意,從而使王海式民間打假最終破產。1862年的調查委員會還建議對採礦業實行一種新的規定;採礦業和其他各種工業不同的地方在於,在這裡土地所有者和工業資本家的利益是一致的。過去,這兩種利益的對立曾有利於工廠法的制訂;現在,正是由於不存在這種對立,才足以說明礦業立法為什麼會如此拖延和施展詭計。勞動人民只能在統治階級存在利益對立的集團時才能苟延殘喘。

    1840年調查委員會揭露了駭人聽聞、令人憤慨的事實,這在整個歐洲引起了極大的震動,以致議會為了拯救自己的良心,不得不通過了1842年的礦業法,這項法律僅限於禁止使用婦女和不滿10歲的兒童從事井下勞動。

    以後,1860年,制訂了礦山視察法,規定礦山要受專門任命的國家官員的檢查,不許僱用10歲至12歲的兒童,除非他們持有學校的證明或者按一定的時數上學。由於任命的視察員少得可笑,職權又很小,加上其他一些下面將要詳細敘述的原因,這項法令不過是一紙空文。辦實事的官員人數不能少。

    關於礦山的最近的藍皮書之一,是《礦山特別委員會的報告。附證詞。1866年7月23日》。這是由下院議員組成的一個有全權傳訊證人的委員會的作品,是厚厚的一冊對開本,其中報告本身一共只有五行,內容是:委員會無話可說,還必須傳訊更多的證人!

    訊問證人的方法使人想起英國法庭的反問法,就是律師亂七八糟地提出各種無恥的模稜兩可的問題,弄得證人糊里糊塗,然後對他的話加以歪曲。而這正是中國國內的現代庸俗法學所推崇的。中國的律師們也因此邯鄲學步地穿上了律師袍。在這裡,律師也就是議會調查委員會的委員,542其中有礦主和礦山經營者;證人是礦工,大部分是煤礦工人。這套滑稽戲最能說明資本的精神了,直到今天依然如此。因此在這裡不能不引述幾段。為了便於考察起見,我把調查的結果分類敘述。要記住,問題和回答在英國藍皮書中都編有號碼,而這裡所引用的都是煤礦工人的證詞。

    1、礦山中10歲以上童工的勞動。勞動,連同到礦山往返的路程,一般持續14至15小時,有時還要長,從早晨3、4、5點鐘到傍晚4——5點鐘。(第6、452、83號)成年工人分兩班勞動,或者說勞動8小時,但是為了節省開支,兒童不換班。(第80、203、204號)年幼的兒童主要是雇來開關礦內各巷道的通風門,大一些的兒童則做較重的活,如運煤等等。(第122、739、740號)這種長時間的井下勞動一直要做到18歲或者22歲,然後才轉入真正的挖煤勞動。(第161號)現在兒童和少年所受的折磨,比以往任何時期都更殘酷。(第1663——1667號)礦工幾乎一致要求議會制訂一項法令禁止使用不滿14歲的童工從事礦山勞動。於是,哈西·維維安(他自己就是一個礦山經營者)問道:

    「這種要求難道不取決於父母的貧窮程度嗎?」勃魯斯先生問道:「如果父親死了或者變成殘廢等等,那末奪去家庭的這個收入來源,難道不殘忍嗎?那就必須施行一項普遍的規章。你願意在任何情況下都禁止不滿14歲的兒童從事井下勞動嗎?」回答:「在任何情況下都願意。」(第107——110號)維維安:「如果礦山禁止使用不滿14歲的童工,父母不會把孩子送到工廠等處去嗎?——一般說,不會。」(第174號)工人:「開關通風門看起來很容易,但這是很苦的活。他們不僅老是挨風吹,而且關在那裡完全像關在陰暗的牢房裡一樣。」資產者維維安:「孩子如果有燈,他不能在看門的時候讀讀書嗎?——首先,他得自己買臘燭,再說,也不會允許他這樣做。他在那裡要注意自己的工作,他必須盡他的責任。我從來沒見過有孩子在礦裡唸書。」(第139、141——160號)

    2、教育。礦工要求象工廠中那樣,制定一項有關兒童強制教育的法律。他們認為,1860年法令中關於使用10——12歲兒童要有學校證明的條款純粹是一種空想。資本主義審訊官的「尋根究底的」盤問在這裡實在可笑極了。

    「法令應當更多地約束誰呢,僱主還是父母?——對雙方都約束。」(第115號)「不更多地約束其中的一方嗎?——讓我怎麼回答呢?」(第116號)「僱主有沒有表示某種願望想使勞動時間規定得適合於上學呢?——從來沒有。」(第137號)「礦工以後能改進自己的教養嗎?——一般說來,他們越來越壞;染上了各種惡習;酗酒、賭錢等等,完全墮落了。」(第211號)「為什麼不送孩子們進夜校呢?——多數煤礦區根本沒有夜校。但主要的是,孩子們都讓長時間的過度勞動累得精疲力盡,連眼睛也睜不開。」資產者最後斷定說:「這樣看,你是反對教育羅?——決不是,不過……」(第454號)「1860年的法令不是規定礦主等等在僱用10歲至12歲的兒童時要索取學校的證明麼?——法律是這樣規定的,但是礦主不照辦。」(第443號)「你認為,法律的這項條款沒有普遍實行嗎?——根本就沒有實行。」(第444號)「礦工對教育問題很關心嗎?——絕大多數人都很關心。」(第717號)「他們都盼望實行這項法律嗎?——絕大多數人都盼望。」(第718號)「為什麼他們不迫使實行這項法律呢?——有許多工人希望拒絕沒有學校證明的兒童做工,但是他會成為被記名的人。」(第720號)「誰給他記名呢?——他的僱主。」(第721號)「那你豈不是相信僱主會追究一個服從法律的人嗎?——我相信僱主會這樣做。」(第722號)「為什麼工人不拒絕使用這樣的兒童呢?——這可不由工人作主。」(第723號)「你要求議會干涉嗎?——要在礦工的孩子們的教育上多少做出點有成效的事情,議會必須制定一項法令來強制實行。」(第1634號)「這種辦法應適用於大不列顛全部工人的孩子呢,還是只適用於礦工的孩子?——我到這裡來是代表礦工說話。」(第1636號)「為什麼要把礦工的孩子和別的孩子分開?——因為他們是通常情況下的一個例外。」(第1638號)「在哪一方面?——生理方面。」(第1639號)「為什麼教育對他們比對其他階級的孩子更有價值呢?——我不是說教育對於他們更有價值,但是,由於他們在礦上從事過度勞動,就更少有機會上日校和星期日學校。」(第1640號)「這類問題可544不能絕對地看,難道不是這樣嗎?」(第1644號)「礦區的學校夠麼?——不夠。」(第1646號)「如果國家要求每一個孩子都入學,那末,從哪裡來這麼多的學校容納所有的兒童上學呢?——我想,如果情況需要這麼辦,學校自然會辦起來的。」(第1647號)「不只是絕大部分孩子,而且絕大部分成年礦工也都不會寫不會讀。」(第705、7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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