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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十八章 |計時工資 文 / 卡爾·馬克思

    工資本身又採取各種各樣的形式,這種情況從那些過分注重材料而忽視一切形式區別的經濟學教程中是瞭解不到的。但是,闡述所有這些形式是屬於專門研究僱傭勞動的學說的範圍,因而不是本書的任務。不過,這裡要簡單地說明一下兩種占統治地位的基本形式。

    我們記得,勞動力總是按一定時期來出賣的。因此,直接表現勞動力的日價值、周價值等等的轉化形式,就是「計時工資」的形式,也就是日工資等等。

    首先應當指出,在第十五章敘述過的關於勞動力價格和剩餘價值的量的變化的規律,只須改變一下形式,就轉化為工資規律。同樣,勞動力的交換價值和由這個價值轉變成的生活資料的量之間的區別,現在則表現為名義工資和實際工資之間的區別。有別於現代庸俗經濟學中的名義工資和實際工資的概念,請看下文。在本質形式上已經闡明的事情,再在表現形式上重複一遍,那是徒勞無益的。因此我們只限於說明計時工資的若干特點。

    工人靠日勞動、周勞動等等得到的貨幣額(這裡總是假定貨幣本身的價值是不變的。),形成他的名義的即按價值計算的工資額。但是很明顯,依照工作日的長短,即依594照工人每天所提供的勞動量,同樣的日工資、周工資等等可以代表極不相同的勞動價格而非勞動力價格,也就是說,可以代表對同量勞動所支付的極不相同的貨幣額。因而,在考察計時工資時必須再把工資總額,即日工資、周工資等等的總額和勞動價格區別開來。但怎樣得出這個價格,即一定量勞動的貨幣價值呢?勞動力的平均日價值除以平均工作日的小時數,就得出平均的勞動價格。假定勞動力的日價值是3先令,即6個勞動小時的價值產品,而工作日為12小時,那末1個勞動小時的價格=3先令/12=3便士。這樣得出的勞動小時的價格就是勞動價格的單位尺度。

    由此可見,即使勞動價格不斷下降,日工資、周工資等等仍然可以保持不變。例如,一個普通工作日是10小時,勞動力的日價值是3先令,那末1個勞動小時的價格是33/5便士;一旦工作日延長到12小時,1個勞動小時的價格就降低到3便士,一旦工作日延長到15小時,1個勞動小時的價格就降低到22/5便士。雖然如此,日工資或周工資仍舊不變。反之,即使勞動價格不變或甚至下降,日工資或周工資也可以增加。例如,一個工作日是10小時,勞動力的日價值是3先令,那末1個勞動小時的價格就是33/5便士。如果由於工作量增加,工人按照原來的勞動價格勞動12小時,那末他的日工資就增加到3先令71/5便士,而勞動價格沒有變化。如果不是增加勞動的外延量而是增加勞動的內含量,那也會得到同樣的結果。因此,名義上的日工資或周工資提高的同時,595勞動價格可以不變或下降。這也適用於工人家庭的收入,只要家長提供的勞動量是靠家庭成員的勞動而增加的。因此,存在著不減少名義上的日工資或周工資而降低勞動價格的各種方法。

    一般的規律就是:如果日勞動、周勞動等等的量已定,那末日工資或周工資就決定於勞動價格,而勞動價格本身或者是隨著勞動力的價值而變化,或者是隨著勞動力的價格與其價值的偏離而變化。反之,如果勞動價格已定,那末日工資或周工資就決定於日勞動或周勞動的量。

    計時工資的計量單位,即1個勞動小時的價格,是勞動力的日價值除以普通工作日的小時數所得之商。假定一個普通工作日是12小時,而勞動力的日價值是3先令,即6個勞動小時的價值產品。在這種情況下,1個勞動小時的價格是3便士,它的價值產品是6便士。如果工人現在一天就業不足12小時(或者一周不足6天),比如說只有8小時或6小時,那末按這個勞動價格計算,他只596能得到2先令或11/2先令的日工資。因為根據假定,工人要生產出一個只是和他的勞動力價值相適應的日工資,一天必須平均勞動6小時,又因為根據同一假定,他在每小時內只有一半時間是為自己勞動,而另一半時間是為資本家勞動,所以很清楚,如果他就業不足12小時,他就不能掙得6小時的價值產品。前面我們已經看到過度勞動的破壞性後果,這裡我們又發現了工人由於就業不足所遭受的苦難的源泉。即工人不是先補償自身的勞動力價值,再為資本家生產剩餘價值,而是一邊補償自身的勞動力價值,一邊為資本家生產剩餘價值。從而一旦勞動時間不足,由於資本家一定要拿到相應的剩餘價值,於是工人得不到補償自身勞動力價值的足額工資。

    如果小時工資是用下述辦法來確定的,即資本家不承擔支付日工資或周工資的義務,而只是願意僱用工人多少勞動小時就支付多少小時的報酬,那末,資本家就能使工人就業的時間少於原先作為計算小時工資或勞動價格的計量單位的基礎的那個時間。因為這種計量單位是由勞動力的日價值/一定小時數的工作日這個比率確定的,所以,一旦工作日不再包含一定的小時數,這種計量單位自然就失去了任何意義。有酬勞動和無酬勞動之間的聯繫就被消除了。現在資本家不讓工人做滿維持自身生存所必需的勞動時間,也能從工人身上搾取一定量的剩餘勞動。他可以破壞就業方面的任何規則性,完全按照自己的方便、意願和眼前利益,使最驚人的過度勞動同相對的或完全的失業互相交替。他可以在支付「正常的勞動價格」的借口下,把工作日延長到超過正常的限度,而不給工人任何相應的補償。因此,倫敦建築工人為反對資本家強制實行這種小時工資的企圖,發動了一次完全合理的暴動(1860年)。法律對工597作日的限制結束了這種不正當的作法,不過,這種限制當然沒有消滅由於機器的競爭、由於所使用的工人在質量上的改變以及局部的和普遍的危機而產生的就業不足的現象。

    在日工資或周工資增加的情形下,勞動價格可以在名義上保持不變,甚至降低到它的正常水平以下。只要勞動價格或勞動小時的價格不變,而工作日超出它的普通長度,這種情況就會發生。在勞動力的日價值/工作日這一分數中,如果分母增大,分子就會更快地增大。由於勞動力的損耗,勞動力的價值會同勞動力執行職能的時間一起增加,而且前者增加的比例比後者更快。因此,在計時工資占統治地位而勞動時間又不受法律限制的許多產業部門中,就自然地形成了一種習慣,把達到一定點(比如滿10小時)的工作日當作是正常的(《normalˍworkingˍday》〔「正常的工作日」〕,《theˍday』sˍwork》〔「日勞動」〕,《theˍregularˍhoursˍofˍwork》〔「正規的勞動時間」〕)。超過這個界限的勞動時間形成額外時間,並且以小時為計量單位付以額外報酬,雖然額外報酬往往低得可憐。正常工作日在這裡是作為實際工作日的一部分而存在的,而且就全年來說,實際工作日往往比正常工作日要長。在英國各種產業部門中,在工作日的延長超出一定正常界限時,勞動價格的增長造成了這598樣一種情況:所謂正常時間內的勞動價格很低,這就迫使那些想掙得足夠工資的工人在額外時間去做報酬較高的工作。法律對工作日的限制結束了這種快意的事情。

    在一個產業部門內,工作日越長,工資就越低,這是人所共知的事實。工廠視察員亞·雷德格雷夫通過1839年到1859年二十年間的比較觀察說明了這一點。根據他的觀察,在受十小時工作日法令約束的工廠中,工資提高了,而在每天工作14到15小時的工廠中,工資下降了。

    從「在勞動價格已定時,日工資或周工資決定於所提供的勞動量」這一規律中首先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勞動價格越低,工人為了保證得到哪怕是可憐的平均工資而付出的勞動量必然越大,或者說,工作日必然越長。勞動價格的低廉在這裡起了刺激勞動時間延長的作用。充分暴露現代庸俗經濟學勞動供給曲線規律違反歷史邏輯的虛偽。

    但是,勞動時間的延長反過來又會引起勞動價格的下降,從而引起日工資或周工資的下降。

    勞動價格由勞動力的日價值/一定小時數的工作日來決定這個事實表明:如果沒有任何補償,單是工作日的延長就會降低勞動價格。但是那些使資本家能夠長期延長工作日的情況,最初使他能夠,最後則迫使他也在名義上降低勞動價格,以致勞動時數增加了,但總價格即日工資或周工資反而下降了。這裡只要指出兩種情況就夠了。如果一個人完成一個半人或兩個人的工作,那末即使市場上勞動力的供給不變,勞動的供給還是增加了。由此造成的工人之間的競爭,使資本家能夠壓低勞動價格,而勞動價格的降低反過來又使他能夠更加延長勞動時間。而現代庸俗經濟學的「空想」是,勞動價格的降低會減少勞動的供給。大概在他們看來,工人可以靠喝西北風生活。但是這種對異常的即超過社會平均水平的無酬勞動量的支配權,很快就會成為資本家本身之間的競爭600手段。商品價格的一部分是由勞動價格構成的。勞動價格的無酬部分不需要計算在商品價格內。不算入成本。它可以贈送給商品購買者。這是競爭促成的第一步。競爭迫使完成的第二步是,至少把延長工作日而產生的異常的剩餘價值的一部分也不包括在商品的出售價格中。資本家之間的競爭迫使商品按一般利潤率的規律交換,而不按等價交換規律交換,即無酬部分的部分勞動價值要贈送給商品購買者。異常低廉的商品出售價格就是以這樣的方式形成的,最初是偶然的,以後就逐漸固定下來,並且從此成為勞動時間過長而工資極低的不變基礎,而原先它卻是這些情況所造成的結果。我們只是指出這一運動,因為分析競爭不是這裡要做的事情。不過我們還是可以聽一下資本家本人的自白。

    「在北明翰,業主之間的競爭是這樣激烈,以致我們中間的某些人,不得不以僱主的身份做我們平素感到可恥的事情;但是即使如此也不能多賺錢,而只是讓公眾從中得到好處。這才是真正意義上的消費者剩餘。」

    我們記得倫敦有兩種麵包房老闆,一種是按全價出售麵包,另一種是低於正常價格出售麵包。「全價出售者」向議會調查委員會指責他們的競爭者說:

    「他們能夠存在,首先就是靠欺騙公眾,其次是靠從工人身上搾取18小時的勞動而支付12小時的工資……工人的無酬勞動是用來進行競爭的手段……麵包業主之間的競爭是夜間勞動難以廢除的原因。低價出售者低於成本價格(它隨著麵粉價格的變化而變化)出售麵包,但他並沒有受到損失,因為他從工人身上搾取了更多的勞動。如果我從工人那裡只取得12小時勞動,而我的鄰居卻取得18或20小時勞動,那末,他必然會在出售價格上把我擊敗。如果工人能堅持要求支付額外時間的報酬,這種手法立刻就會完蛋……低價出售者僱用的工人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外國人、少年和其他人,他們被迫滿足於幾乎任何一種他們所能得到的工資。」今天的中國在國際競爭中採取的也是低價麵包房的手法。

    這種訴苦之所以有意思,還因為它表明:反映在資本家頭腦中的只是生產關係的假象。資本家不知道,勞動的正常價格也包含著一定量的無酬勞動,並且正是這種無酬勞動是他的利潤的正常源泉。剩餘勞動時間這個範疇對他說來是根本不存在的,因為剩餘勞動時間包含在正常的工作日之內,而後者在他看來已經在日工資中支付了。但是,額外時間,即工作日超過與普通的勞動價格相適應的界限的延長部分,對他來說卻是存在的。為了對付他的低價出售的競爭者,他甚至主張對這種額外時間支付額外報酬。但是他仍然不知道,這種額外報酬,和普通的勞動小時的價格一樣,也包含著無酬勞動。例如,十二小時工作日的一個小時價格是3便士,即1/2個勞動小時的價值產品,而一個額外勞動小時的價格是4便士,即2/3個勞動小時的價值產品。在第一種場合,資本家無償地佔有了1/2個勞動小時,在第二種場合,無償地佔有了1/3個勞動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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