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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二十四章 |所謂原始積累(四) 文 / 卡爾·馬克思

    蘇格蘭高地的克爾特人由氏族組成,每一氏族是該氏族所居住的土地的所有者。氏族的代表,即氏族的首領或「大人」,只是這塊土地名義上的所有者,就像英國女王是全國土地名義上的所有者完全一樣。英國政府雖然成功地鎮壓了這些「大人」之間的內部戰爭,制止了他們對蘇格蘭低地的不斷侵襲,但是氏族首領們絲毫沒有放棄自己原來的劫掠行徑;他們只不過改變了形式而已。他們依靠自己的權威,把他們名義上的所有權變成私有財產權,由於遭到氏族成員的反抗,他們就決定公開使用暴力把氏族成員驅逐出去。紐曼教授說:

    「英國國王可以有同樣的權利把自己的臣民趕下大海。」

    在蘇格蘭,這種革命是在王位覬覦者的擁護者進行了最後一次武裝暴動後開始的,我們可以從詹姆斯·斯圖亞特爵士和詹姆斯·安德森的著作中看到這一革命的最初階段。在十八世紀,還禁止從土地上被趕走的蓋爾人移居外國,以便用暴力把他們趕到格拉斯哥和其他工業城市去。至於十九世紀盛行的方法,在這裡以薩特倫德公爵夫人進行的「清掃」作例子就夠了。這位懂得經濟學的女人一當權,就決定對經濟進行徹底的治療,並且把全郡——郡內的人口通過以前的類似過程已經減少到15000人——變為牧羊場。從1814年到1820年,這15000798個居民,大約3000戶,陸續地被驅逐和消滅了。他們的村莊全都被破壞和燒燬,他們的田地全都變成了牧場。不列顛的士兵奉命執行任務,同當地居民發生了衝突。一個老太婆因拒絕離開小屋而被燒死在裡面。這位夫人用這種方法把自古以來就屬於氏族的794000英畝土地據為己有了。她把沿海地區大約6000英畝的土地分配給這些被驅逐的居民,每戶2英畝。這6000英畝土地以前一直是荒地,沒有給所有者帶來過收入。這位公爵夫人是如此的寬宏大量,她以平均每英畝2先令6便士的租金把這些荒地租給那些幾百年來為她的家族流灑鮮血的氏族成員。她把從氏族那裡奪來的全部土地劃分為29個大牧羊租地農場,每一個租地農場住一戶人家,他們大都是英格蘭租地農場主的雇農。到1825年,15000個蓋爾人已經被131000隻羊所代替。被趕到海邊的那部分土著居民企圖靠捕魚為生。他們成了兩棲動物,用一位英國作家的話來說,他們一半生活在陸上,一半生活在水上,但是二者合在一起也只能使他們過半飽的生活。

    但是,誠實的蓋爾人由於他們對氏族「大人」的山嶽般浪漫的崇拜,必須更加含辛茹苦。不要崇拜任何人,至少在其活著的時候。魚的氣味傳到「大人」的鼻子裡去了。他們嗅到其中有某種有利可圖的東西,於是把沿海地區租給倫敦799的大魚商。蓋爾人又一次被驅逐了。

    最後,一部分牧羊場又變成了狩獵場。大家知道,英格蘭沒有真正的森林。貴族們的鹿苑中的鹿長得像家畜,肥得像倫敦的市議員一樣。所以,蘇格蘭是這種「高貴情慾」的最後的寄托所。1848年薩默斯寫道:

    「在蘇格蘭高地,森林面積大大擴大了。在蓋克的一邊,可以看見格倫菲希新森林,在另一邊,是阿德佛裡基新森林。在同一條線上,布拉克山這一大片荒地不久前植樹造林了。從東到西,從阿貝丁附近到歐班峭壁,現在都是一條連綿不斷的林帶,而在高地的其他地方,又有洛赫——阿爾恰格、格連加裡、格倫莫裡斯頓等新森林出現……蓋爾人由於他們的土地變為牧羊場……而被趕到更貧瘠的地方。現在鹿開始代替羊,使蓋爾人更加貧困……鹿林(在蘇格蘭的「鹿林」中沒有一棵樹木。人們把羊群從禿山趕走,把鹿群趕上禿山,並稱此為「鹿林」。因此,連造林也談不上!)和人民不能並存。總有一方要讓位。如果在未來的二十五年當中,狩獵場的數目和規模像過去二十五年那樣增長,那末蓋爾人就會在他們家鄉的土地上絕跡了。蘇格蘭高地土地所有者中間進行的這個運動,一方面是出於時髦,貴族的**,打獵的愛好等等;另一方面,他們做鹿的交易只是為了牟取利潤。因為事實是,把一塊山地闢為狩獵場,在很多情況下都比把它變為牧羊場有利得多……對於愛好打獵而尋找狩獵場的人說來,出價高低只受自己錢袋大小的限制……蘇格蘭高地所受的痛苦,不下於諾曼人國王的政策給英格蘭帶來的痛苦。鹿有了更自由的活動場所,而人卻被趕到越來越窄的圈子裡去了……人民的自由接二連三地被奪去……壓迫日甚一日。清掃和驅逐人民,像在美洲和澳洲的荒野上砍除樹木和灌木叢一樣,被當作固定的原則,當作農業上的必要,由地主們來實行;這一過程靜靜地、有條不800紊地進行著。」

    掠奪教會地產,欺騙性地出讓國有土地,盜竊公有地,用剝奪方法、用殘暴的恐怖手段把封建財產和氏族財產變為現代私有財產——這就是原始積累的各種田園詩式的方法。在當今中國,是高爾夫球場地替代了蘇格蘭的牧羊場和狩獵場,欺騙性地出讓國有資產,盜竊國有資產,盜竊人們群眾原本享有的清澈的河流(將其污染)及其它公有利益。這些方法為資本主義農業奪得了地盤,使土地與資本合併,為城市工業造成了不受法律保護的無產階級的必要供給。

    3、十五世紀末以來懲治被剝奪者的血腥立法。壓低工資的法律

    由於封建家臣的解散和土地斷斷續續遭到暴力剝奪而被驅逐的人,這個不受法律保護的無產階級,不可能像它誕生那樣快地被新興的工場手工業所吸收。另一方面,這些突然被拋出慣常生活軌道的人,也不可能一下子就適應新狀態的紀律。他們大批地變802成了乞丐、盜賊、流浪者,其中一部分人是由於習性,但大多數是為環境所迫。因此,十五世紀末和整個十六世紀,整個西歐都頒布了懲治流浪者的血腥法律。現在的工人階級的祖先,當初曾因被迫變成了流浪者和貧民而受到懲罰。法律把他們看作「自願的」罪犯,其依據是:只要他們願意,是可以繼續在已經不存在的舊的條件下勞動的。

    在英國,這種立法是在亨利七世時期開始的。

    亨利八世時期,1530年,允許年老和無勞動能力的乞丐行乞。但對身強力壯的流浪者則加以鞭打和監禁。他們要被綁在馬車後面,被鞭打到遍體流血為止,然後要發誓回到原籍或最近三年所居住的地方去「從事勞動」。多麼殘酷的諷刺!亨利八世二十七年,又重申了以前的法令,但由於加上了新的條款而更嚴厲了。如果在流浪時第二次被捕,就要再受鞭打並被割去半隻耳朵;如果第三次被捕,就要被當作重罪犯和社會的敵人處死。

    愛德華六世在他即位的第一年(1547年)頒布的法令規定,拒絕勞動的人,如被告發為遊惰者,就要判為告發者的奴隸。主人應當用麵包和水,用稀湯和他認為適當的肉屑給自己的奴隸吃。他有權用鞭打和鐐銬強迫奴隸從事一切令人厭惡的勞動。如果奴隸逃亡達14天,就要判為終身奴隸,並在額頭或臉頰打上s字樣的烙印,如果第三次逃亡,就要當作叛國犯處死。主人可以把他出賣,遺贈,作為奴隸出租,完全像對待其他動產和牲畜一樣。如果奴隸圖謀反抗主人,也要被處死。治安法官必須根據報告搜捕逃亡的奴隸。如果發現流浪者3天無所事事,就要把他送回原籍,用燒紅的鐵片在他胸前打上v字樣的烙印,套上鎖鏈在街道上服役或服其他勞役。如果流浪者謊報籍貫,就要被罰充當該地、該地居民803或社團的終身奴隸,並打上s字樣的烙印。任何人都有權把流浪者的子女領去當學徒,男的當到24歲為止,女的當到20歲為止。如果他們逃亡,就要成為他們師傅的奴隸,直到這個年齡為止。師傅可以給他們戴上鐐銬,鞭打他們等等。為了便於識別和更加保險起見,每個主人可以在自己奴隸的脖子、手或腳上套一個鐵環。這個法令的最後一部分規定,貧民必須在願意給他們飲食和勞動的地區或個人那裡幹活。在英國,這種教區的奴隸,在遊蕩者的名義下一直保留到十九世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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