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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十九章 |前人對這個問題的闡述(四) 文 / 卡爾·馬克思

    地租落到土地所有者手裡這件事,和我們這裡考察的問題毫無關係。地租落到土地所有者手裡之前,必然在租地農場主手裡,即在產業資本家手裡。它在成為某個人的收入之前,必然是產品價值的一個組成部分。因此,在亞·期密那裡,地租和利潤只是剩餘價值的組成部分,這些部分是由生產工人在不斷再生產他自己的工資即可變資本的價值的同時,不斷再生產出來的。所以,地租和利潤是剩餘價值m的部分,因此,在亞·斯密那裡,一切商品的價格都分解為v+m。

    一切商品(從而年商品產品)的價格分解為工資加利潤加地租這個教條,在斯密著作中時常表露的內在的部分裡,甚至採取了這樣的形式:每一個商品從而社會年商品產品的價值=v+m,=投在勞動力上的並由工人不斷再生產出來的資本價值加上由工人通過他們的勞動追加的剩餘價值。

    亞·斯密得出的這個最後結果,同時向我們洩露了——見後面——他對商品價值可以分解成的各個組成部分的片面分析的來源。但是,這些組成部分同時是在生產中執行職能的不同階級的不同的收入源泉這種情況,卻和它們當中任何一個組成部分的量的規定,以及它們的價值總和的界限,都沒有關係。

    亞·斯密說:

    「工資、利潤和地租,是一切收入的三個原始源泉,也是一切交換價值的三個原始源泉。任何其他一種收入,最終地都是從其中某一個派生出來的。」(第1篇第6章第43頁)

    他這樣一說,就把各式各樣的混亂堆積在一起了。

    1、一切不直接參加再生產的社會成員,不管勞動與否,首先只能從首先得到產品的那幾個階級,即生產工人、產業資本家和土地412所有者的手中,取得自己在年商品產品中的份額,即取得自己的消費資料。就這一點說,他們的收入在物質上是由(生產工人的)工資、利潤和地租派生出來的,因此,和那些原始的收入相對而言,表現為派生的收入。但是另一方面,在這個意義上的派生的收入的承受人,是靠他們作為國王、牧師、教授、娼妓、士兵等等的社會職能來取得這種收入的,因此他們可以把自己的這種職能看作是他們的收入的原始源泉。

    2、正是在這裡,亞·斯密的可笑錯誤達到了登峰造極的地步:在首先正確地規定商品價值的各個組成部分和體現在其中的價值產品的總額,然後證明這些組成部分形成同樣多的不同的收入源泉之後(這一句話,我是照手稿逐字抄錄下來的,雖然就現在的聯繫來看,它好像和上下文有矛盾。這個表面上的矛盾,將會在後面第四項《亞·斯密所說的資本和收入》中得到解決。——弗·恩·),在這樣從價值引出收入之後,他又反過來,使收入由「組成部分」變為「一切交換價值的原始源泉」,——而這在他那裡是占主導地位的見解,——這樣一來,他就為庸俗經濟學大開了方便之門。(見我們的羅雪爾的著作。)

    3、不變資本部分

    現在讓我們看看,亞·斯密企圖用什麼魔術,把資本的不變價值部分從商品價值中驅逐出去。

    「例如,在穀物的價格中,就有一部分支付土地所有者的地租。」

    這個價值組成部分的起源,和這個部分付給土地所有者並以地租形式形成土地所有者的收入毫無關係,就像其他價值組成部413分的起源,和這些部分作為利潤和工資形成收入的源泉毫無關係一樣。

    「另一部分支付在穀物生產上使用的工人「他還加上役畜!」的工資或給養,第三部分支付租地農場主的利潤。這三部分看來「seem,確實是看來」直接地或最終地構成穀物的全部價格。」(我們在這裡完全不去說亞當在舉例上的特別不幸。穀物價值之所以分解為工資、利潤和地租,只是因為役畜消費的飼料被看成是役畜的工資,役畜則被看成是僱傭工人,因而僱傭工人也就被看成是役畜。)

    這全部價格,即它的量的規定,和它在三種人中間進行的分配絕對無關。

    「也許有人以為必須有第四個部分,用來補償租地農場主的資本,或者說,補償他的役畜和其他農具的損耗。但是必須考慮到,任何一種農具的價格,例如一匹役馬的價格,本身又是由上述三個部分構成:養馬用的土地的地租,養馬的勞動,預付這塊土地的地租和這種勞動的工資的租地農場主的利潤。因此,穀物的價格雖然要補償馬的價格和給養費用,但全部價格仍然直接地或最終地分解為這三個部分:地租、勞動「他指的是工資」和利潤。」(第1篇第6章第42頁)

    這些就是亞·斯密用來論證他那令人驚異的學說所說的一切原話,他的證明不過是重複同一個論斷而已。他在所舉的例子中承認,穀物的價格不僅由v+m構成,而且也由生產穀物時所消耗的生產資料的價格,即由一個不是被租地農場主花費在勞動力上的資本價值構成。但是,他說,這一切生產資料本身的價格,和穀物的價格一樣,也分為v+m;不過亞·斯密忘記加上一句:此外,還分為生產這些生產資料本身所耗費的生產資料的價格。他引導我們由一個生產部門到另一個生產部門,又由另一個生產部門到第三個生產部門。商品的全部價格「直接地」或「最終地」分解為v+m414這個論斷,不過是一個空洞的遁辭,否則他就得證明,價格直接分解為c(所消費的生產資料的價格)+v+m的商品產品,最後會由這樣一類商品產品來補償,它們全部補償「所消費的生產資料」,但他們本身相反地只需花費可變資本即投在勞動力上的資本就能生產出來。如果這樣,後一類商品產品的價格就直接=v+m。因而前一類商品產品的價格c+v+m(c代表不變資本部分),也就最後可分解為v+m。亞·斯密自己也不相信,他用蘇格蘭瑪瑙採集者的例子已經提出了這樣的證明。照他的說法,這種採集者1、不提供剩餘價值,而只生產他們自己的工資;2、不使用生產資料(但是他們也使用籃子、口袋以及其他裝運小石子的容器這類形式的生產資料)。這種證明可以用極限來說明。因為,若c可以分解為c1+v1+m1且c1<c,c1可以分解為c2+v2+m2且c2<c1,那麼只要如此分解下去,……,最後,當n→∞時,**→0。

    我們從前面已經知道,亞·斯密自己後來也拋棄了他自己的理論,但並沒有意識到自己的矛盾。而這些矛盾的來源,恰好要到他的科學的起點上去尋找。轉化為勞動的資本所生產的價值,大於這個資本本身的價值。這是怎樣產生的呢?亞·斯密說,這是因為工人在生產過程中把一個價值加到他們所加工的物品中去,這個價值除了為他們自己的購買價格形成一個等價物之外,還形成一個不歸他們而歸他們的僱主所得的剩餘價值(利潤和地租)。但是,這也就是他們所完成並且能夠完成的一切。一天的產業勞動是如此,整個資本家階級在一年當中推動的勞動也是如此。因此,年社會價值產品的總量,只能分解為v+m,分解為一個等價物和一個追加價值,前者工人用來補償作為他們自己的購買價格而耗費的資本價值,後者工人必須作為這個資本價值的超額部分提415供給他們的僱主。但商品的這兩個價值要素同時又形成參與再生產的不同階級的收入源泉:前者形成工資,即工人的收入;後者形成剩餘價值,其中一部分被產業資本家以利潤形式保留在自己手裡,另一部分則被作為地租讓出,成為土地所有者的收入。既然年價值產品除v+m之外不包含任何其他要素,那末,還有一個價值組成部分又是從哪裡來的呢?我們在這裡說的是簡單再生產。既然年勞動的總量分解為再生產花費在勞動力上的資本價值所需要的勞動,和創造剩餘價值所需要的勞動,那末,生產那個不是花費在勞動力上的資本價值的勞動,究竟又是從哪裡來的呢?

    情況有如下述:

    1、亞·斯密是用僱傭工人加進(adds)勞動對像中去的勞動量來決定商品的價值的。用他的話來說,就是加進「材料」中去的勞動量,因為他所考察的是那種本身就是加工勞動產品的製造業;但這絲毫也不影響問題的實質。工人加進(這個《adds》是亞當的用語)一物中去的價值,和這個被加進價值的物在這種加進之前本身是否具有價值的問題毫無關係。因此,工人以商品形式創造了價值產品;按照亞·斯密的說法,這個價值產品一部分是他的工資的等價物,因而這一部分由他的工資的價值量決定;工人必須根據這個價值量的大小加進或多或少的勞動,以便生產或再生產一個和他的工資價值相等的價值。但是另一方面,工人還要超出這樣決定的界限,加進更多的勞動,為僱用他的資本家形成剩餘價值。這個剩餘價值無論是完全保留在資本家手中,還是有一部分由資本家讓給第三者,都絕對不會影響這個由僱傭工人加進的剩餘價值的質的規定(它畢竟是剩餘價值)和量的規定(大小)。它是價值,和產品價值的任何其他部分都一樣,不過有一點不同:工人為此沒有得416到而且以後也不會得到任何等價物,相反地,資本家不付等價物就佔有這個價值。商品的總價值是由工人在生產商品時耗費的勞動量決定的;這個總價值的一部分是由下面這一點決定的:它等於工資的價值,即它是工資的等價物。因此,第二部分,即剩餘價值,也必然是由下面這一點決定的:它等於產品總價值減去其中作為工資等價物的價值部分,即等於生產商品時創造的價值產品超過其中所包含的等於工資等價物的價值部分而形成的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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