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歷史上的北洋海軍2 文 / 獨孤嘯傲
5艦隊詳表
主力艦隊
艦名 艦種 排水
(噸) 馬力
(匹) 航速
(節) 火炮
(門) 魚雷
(具) 乘員(人) 管帶 製造地 下水(年)
定遠 鐵甲艦(旗艦) 7335 6200 14.53 331 劉步蟾 德國 1882
鎮遠 鐵甲艦 7335 6200 14.53 331 林泰曾 德國 1882
來遠 裝甲防護巡洋艦 2900 4400 15.52 202 邱寶仁 德國 1887
經遠 裝甲防護巡洋艦 2900 4400 15.54 202 林永升 德國 1887
致遠 穹甲防護巡洋艦 2300 750025 4 202 鄧世昌 英國 1886
靖遠 穹甲防護巡洋艦 2300 750025 4 202 葉祖珪 英國 1886
濟遠 穹甲防護巡洋艦 2300 280018 4 204 方伯謙 德國 1883
平遠 岸防鐵甲艦 2100 2400 14.51 145 李和 福建 1889
超勇 撞擊巡洋艦 1350 240018 3 135 黃建勳 英國 1881
揚威 撞擊巡洋艦 1350 240018 3 135 林履中 英國 1881
鎮東 炮艦 430 3503 - 英國 1879
鎮西 炮艦 430 3503 - 英國 1879
鎮南 炮艦 430 3503 -藍建樞 英國 1879
鎮北 炮艦 430 3503 -呂文經 英國 1879
鎮中 炮艦 430 3503 -林文彬 英國 1881
鎮邊 炮艦 430 3503 - 英國 1881
甲午戰爭之後的軍艦
裝甲巡洋艦(海天級):
「海天」「海圻」(英制)
穹甲巡洋艦(海容級):
「海容」「海籌」「海琛」(德制)
裝甲巡洋艦(肇和級)
「肇和」「應瑞」(英制)
驅逐艦(海龍級):
「海龍」「海菁」「海華」「海犀」(德制)
驅逐艦(飛霆級):
「飛霆」「飛鴻」(德制)
魚雷炮艦(建威級):
「龍湍」「建康」「豫章」「同安」(福州船政制)
魚雷艇(辰級):
「辰」「宿」「列」「張」(日制)
魚雷艇(湖鵬級):
「湖鵬」「湖鄂」「湖鷹」「湖隼」(日制)
練船(威遠級):
「通濟」
管理成員
北洋艦隊各主要戰艦艦長及高級軍官幾乎全為福州船政學堂畢業,並多曾到英國海軍學院留學實習。中層軍官內多有原留美幼童,被召回國後到福建水師學堂學習海軍後服役。艦隊內一直亦有外國人擔任軍官作技術專家及指導。北洋艦隊的軍官多能操英語,內部指揮命令亦是以英語發號。
丁汝昌——水師提督(自盡),安徽廬江人,1888年,52歲任北洋水師提督
劉步蟾——右翼總兵,定遠號管帶(自盡),福建侯官人,1888年,任水師右翼總兵
林泰曾——左翼總兵,鎮遠號管帶(自盡),福建侯官人,1888年,37歲為北洋水師左翼總兵,加提督銜
鄧世昌——中軍中副將,致遠號管帶(戰死),廣東東莞懷德鄉人,1888年,39歲以總兵記名簡放,並加提督銜
葉祖珪——中軍右副將,靖遠號管帶(革職),福建閩侯人,1889年,37歲任中軍右營副將
方伯謙——中軍左副將,濟遠號管帶(處死),福建侯官人,1889年,37歲任北洋水師中軍左副將
林永升——左翼左營副將,經遠號管帶(戰死),福建侯官人,1894年,41歲總兵
邱寶仁——右翼左營副將,來遠號管帶(革職),福建閩侯人,
黃建勳——左翼右營副將,超勇號管帶(戰死),福建永福人,1894年,42歲
林履中——右翼右營副將,揚威號管帶(戰死),福建侯官人,1894年,42歲
楊用霖——左翼中營游擊,原鎮遠號幫帶,林泰曾自盡後接任管帶(自盡),福建閩縣人,1891年,37歲,參將
薩鎮冰——副將銜精練左營游擊,「康濟」號練船管帶
6軍規制度
章程
北洋水師成軍後擬定《北洋海軍章程》,奕譞與李鴻章奏請旨批准。內容包括船制、官制、升擢、事故、考校、俸餉、恤賞、工需雜費、儀制、鈐制、軍規、簡閱、武備等相關事項。
軍規
「凡管帶官違犯軍令,由提督秉公酌擬呈報北洋大臣核辦。輕則記過,重則分別降級、革職、撤任。凡記一過者,停資一個月,記二過者,停資兩個月;記三過者停資三個月。遇推升之日扣資。資不足者,不准升補。
凡該船管帶之屬宮,游擊以下守備以上人員,如違犯軍令,由管帶官隨時秉公酌辦。輕則記過、停資,重則稟請提督究辦,分別降、革、撤任。倘有酗酒、聚賭不法等事,由管帶官一面先行監禁,一面稟辦。其記過停資之法,與管帶官同。並由提督隨時報明北洋大臣查核。
凡副將以下守備以上人員,如獲降、革處分,仍留任者,作為署事,官俸只給一半;若本系署事人員,官俸只給四分之一,船俸概准照支。
凡船上屬官千總以下人員由學堂出身者,如違犯軍令,由管帶官分別輕重,酌予記過、停資、降革、撤任,與懲辦守備以上人員同。其應降、革、撤任者,須先稟請提督批准。
凡船上屬官千總以下人員,由水手出身者,如違犯軍令,由管帶官酌於棍責,不記過、停資。事體重者,分別降革、撤任。仍先稟請提督批准。
凡副將以下經制外委以上人員,應得記過、降、革處分,由提督按季匯冊報明北洋大臣查考,並咨報支應局、營務處備案。降、革人員並由北洋大臣隨時咨會海軍衙門備查。
凡經制外委以上人員應得參革、撤任處分者,不准在原船當差,亦不准回籍,不准投效他營,由提督酌量移送岸上船塢、機器局等處效力,或調往別船效力。倘有私逃者,拿獲照逃宮例加等治罪。
凡船上頭目、水手及一切無官職人物如違犯軍令,由管帶官分別輕重懲處。或遇每月放假之日,罰令不准登岸,仍以若干日為度;或鞭責;或械擊;或革退。其革退遺缺,即在本船水手內調補,並移知練營調練勇補額。仍即報明提督查核。
凡水手逃亡者,拿回鞭責八十,監禁一個月;臨陣時逃亡者,斬立決。
凡管帶宮遇罰辦之事應報明提督者,如提督他往,即應報明督隊官,不得專擅。
凡船上官弁、兵匠人等,損壞器械、軍火等件,由堤督及管帶官、督查官訊明,實系疏懈不慎,分別輕重,罰令賠償。倘系有意損環,按行軍例從重洽罪。
凡船上官弁人等違犯軍令,照以上所擬各條懲治外,其餘不法等事,由提督等援引會典所載雍正元年欽定軍規四十條參酌辦理。並先恭錄通行各船,一體懍遵。」
軍歌
寶祚延庥萬國歡,景星拱極五雲端。
海波澄碧春輝麗,旌節花間集鳳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