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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卷 閱讀 第175章 拜訪證人 文 / 北風來襲

    搞掂證人程威以後,蕭雲天又對其它幾個目擊證人王艷、李正、喬雲重新審視了一下。()

    這三個證人,均目擊了案發現場,但作證時均推托說只看到了有人殺人,沒有看出是誰。

    外圍調查的刑警在作詢問筆錄的時候,一聽證人說辨認不出來,就沒有再讓他們辨認。

    這樣不對。

    因為正像楚劍雄和林玄鶴兩個人去烏州市調查賈小軍一樣,查到了這個人是一種結果,查不到也是一種結果,也能說明一些問題。

    再比如法醫技術室的有些鑒定,現場的血跡鑒定,如果能夠檢驗出基因分型,他們才將鑒定結論上寫,如果檢驗不出,一般都不寫了。蕭雲天覺得這不夠嚴謹,因為檢驗出來是一種結果,檢驗不出來也是一種結果,都要具體落實在書面鑒定結論上。

    就像這個案子,證人說辨認不出來就辨認不出來了?沒有組織辨認,怎麼能說辨認不出來?就是辨認不出來,也一樣要組織辨認,製作辨認筆錄啊。

    雖說每個人的認知根據個體的不同有所差異,認識事物、回憶事物可能會有差別。也可能在當時十分緊張的情況下,沒注意觀察。

    但是,如果說對一般的事物印象不深也就罷了,但現在是故意殺人案件啊!

    對於絕大多數人而言,是沒有機會經歷殺人現場的。尤其是對於突發性的兇殺案。

    兇殺是什麼?殘忍地採用暴力手段剝奪他人的生命啊。這是一件很刺激人腎上腺素的事情,看過的人都應當印象深刻。

    你想想,兇手揮舞著長刀,一遍又一遍地砍向被害人李多晨,直到把李多晨砍得血肉模糊、當場死亡,這樣的場景,你別說親眼看到了,就是想一想,就感到不寒而慄、毛骨悚然,更何況是現場目擊呢。

    三個證人,有兩個證人所處的位置較好,一個稍遠,為何異口同聲地說根本就認不出犯罪嫌疑人是誰呢?

    其中有沒有隱情?這種情況也可能存在。

    因此,有必要重新拜訪一下證人,聽聽他們的想法。

    先去找案發現場所處的家俱攤老闆王艷。結果,過去的時候,王艷的丈夫說到深圳給大兒子看孩子去了,沒在家。讓他提供深圳的電話號碼,他不給提供。在王艷的住處觀察了一陣,確實沒有發現女主人在家,只好作罷。

    再去找附近的居民李正,李正倒是很熱情,把蕭雲天他們領到了家裡。在問及目擊的情況時,李正有些為難地說,原來都已經作過證了,說的都是實話,不認識這個被害人,更不用談什麼利害關係了。現在再作證還是那些情況,就不要再說了吧。

    沒辦法,只好再找下一位證人喬雲。她在路對邊有攤位,看到警察的到來,她根本就不理,仍然是自顧自地照料自己的生意。蕭雲天說明了來意之後,她也是推辭說原來該講的都已經講過了,現在不想講了。

    奇怪了!

    還是和原來談的一樣。不過,這一回,蕭雲天帶隊和三位證人親自座談,發覺這三位證人還是一樣的拒絕,好像有話要說,但又欲言又止的感覺,並不是完全表現的很自然。

    這就更加加深了蕭雲天的懷疑,他想到,如果犯罪嫌疑人就是楊子向,而且楊子向曾經在這附近居住過,都是本鄉本土的,這三位證人會不會認識楊子向呢?

    如果認識楊子向而不敢作證辨認,會不會因為都是街坊鄰居,怕得罪人,或者害怕受到楊子向的報復,這才說認不出是誰嗎?能不能通過做三位證人的思想工作,組織一次辨認呢?

    第一輪拜訪全部以失敗告終,沒有得到想要的結果。蕭雲天並不氣餒,劉備請諸葛亮出山還三顧茅廬呢,自己這才初來拜訪,人家不配合也正常嘛。

    過了幾天,蕭雲天又去找三位證人。這第二輪拜訪和第一輪沒有什麼大的差別,還是不太配合,看得出來都有一定的牴觸情緒。尤其是王艷的二兒子,看到警車又來了,指著蕭雲天他們叫罵,這個地方是我家,我說了算,你們要是再來我就不客氣了。

    這樣的舉動讓蕭雲天哭笑不得,還真很少碰到證人家屬這樣指著警察鼻子說話的呢,小孩子不懂事,不用和他當真。這裡是你家不錯,更是華夏國土,整個華夏國土都要遵守法律,你這彈丸之地也不例外。

    其實,這家人的心情蕭雲天完全理解。在自家地盤上出現了殺人案,本來都夠晦氣的了,連放了三天鞭炮,想把晦氣吹走,沒成想警察還是一而再、再而三的來,讓這家人有點撐不住勁了。

    證人作證歷來是老大難問題,有的證人怕惹麻煩、怕打擊報復,就不敢作證。王艷、李正、喬雲能夠在警方要求下作證,已經說明了三人還有一顆守護正義的良心,但還是存在顧慮的。

    在這第二輪拜訪中,蕭雲天無意間得知,其實這三人都是認識楊子向的,楊子向雖然後來搬走了,但畢竟在這裡住過。如果犯罪嫌疑人真的是楊子向的話,三人不會都認不出來的,至少有一兩個或全部能夠認出來的。

    十有**是因為看到兇殺現場的慘烈,害怕了,萬一判不到楊子向死刑,出獄後會不會拿這三戶人家出氣,再大開殺戒呢?

    如果證人心裡是這麼想的,也屬正常,誰也不會拿自己一家老小的身家性命去冒這個風險,弘揚正氣也是需要量力而行的,也得考慮一下後果。

    證人,其實有兩層含義,一種指的是證人本身,另一種指的是證明方法,即人證,相對於物證而言。這種證明方法自古有之,如《周禮?地官?小司徒》記載:「凡民訟以地比正之。」《周禮?秋官?朝士》記載:「凡屬責者,以其地傅而聽其辭。」說明訴訟中可由案發地的知情人作證。至今一直沿序。

    到了第三次去拜訪證人的時候,終於有了起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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