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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卷 閱讀 第174章 證人會說謊嗎 文 / 北風來襲

    面對剎羽而歸的楚、林兩人,蕭雲天並沒有過多責備。

    他知道,二人已經盡力了。他手下的這些隊員,都有一顆忠肝義膽,都有一顆懲惡揚善的正義之心,沒有人會在困難面前退縮。

    這個時候,不需要再去責罵、責備,只能鼓勵。

    因為在他們兩個去烏州市之前,蕭雲天就有一個預感,此行未必會有收穫。

    不幸他的預感果真變成了現實,雖然查到了很多叫賈小軍的人,但沒有一個能夠和李多晨遇害案掛上鉤的。

    他的這種預感是有依據的,因為他對楊子向的供述並不完全相信。

    有沒有賈小軍這個人還尚且未得到證實,而且,即使有這個人,賈小軍也未必一定就是烏州市人。華夏人這麼多,重名的多了,也可能是其它地方的人,楊子向記錯了而已,或者賈小軍故意說錯了籍貫。

    想來想去,蕭雲天覺得不能再在查找賈小軍這條道上繼續走了,已經走不通了。開始沒走的時候,是有這個必要,但這條路已經試過了,在毫無進展的情況下,沒有必要再一條道走到黑了。

    猛然間,蕭雲天一拍腦袋,哎呀一聲,這事大方向錯了!

    本來偵查活動應該是公安機關佔據主動,現在則是顛倒過來了,被犯罪嫌疑人楊子向的一席話干擾了偵查視線,偏離了偵查方向。

    如果還是按照楊子向說的是賈小軍做完的方向去偵查,有可能是沒有結果的!

    因為,假如是根本不存在的人,你怎麼能夠查得到這個人?!

    正因為無法一一核實所有叫做賈小軍的人,這個問題永遠不能得到證實或者證偽。

    如果在賈小軍的身份上繼續核查,永遠沒有完結的時候。

    既然現在大量嫌疑都集中在楊子向身上,那麼就應該圍繞楊子向來繼續查證。

    楊子向雖辯稱不是他做的案,但舉不出任何證據或證人來證實他所說的話。

    當然,如果真不是楊子向干的,那麼證明沒有發生過的事情也是困難的。

    但假如就是他幹的呢?一定有方法可以加以證明。

    現在來看看本案的證據收集情況,雖然有很多的目擊證人,但只有一個證人程威認出了犯罪嫌疑人就是楊子向。但程威因為和被害人李多晨有一定的利害關係,他證言的證明力顯然受到了一定影響。

    證人與被害人有某種程度的利害關係,並不意味著自動就失去證人資格。()因為刑事訴訟法也沒有規定證人必須與原被告雙方都沒有利害關係。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才不能作證人。

    在刑事案件中,很多時候證人並不是沒有任何關係的路人,而相反,可能與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有各種各樣的關係,比如這種故意殺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親屬、親戚、朋友、同事、鄰居,只要知道案件事實,都可以成為證人。

    只是在平常人主觀認識上,或者是辯護律師、代理律師的辯護策略上,會突出強調對方證人的利害關係,以此降低對方證人證言的證明力。

    就本案而言,作為唯一一個認出犯罪嫌疑人的目擊證人,雖然稱不上是孤證,但證明力需要得到補強,也就是採取其它措施看能否印證程威說的是實話,這樣他的證言證明力就加強了。

    為此,蕭雲天再次將證人程威找了過來,詢問他有關案件的事情。

    程威顯得很不耐煩,稱能夠給公安機關作證就已經很不錯了,現在誰不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呢,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現在自己履行了一個做守法好市民的義務,怎麼公安機關還不相信他呢?

    蕭雲天忙給他解釋,感謝他的作證,但現在還要進一步核實他的證言,並不是懷疑他。

    程威的情緒漸漸穩定下來,突然,他說道:「這個事,我除了給死者李多晨的姐夫張曉坤說過外,還給你們經偵支隊的紀夫成說過這事。」

    原來,程威在目擊了兇案案發現場之後,覺得能夠湊上了這一熱鬧,逢人就想炫耀一下,自己就在現場看到了殺人過程,第二天就把這事給打過交道、幫自己追過受騙財產的經偵民警紀夫成說了,看著是一個好像認識的姓楊的干的。

    這無異是加強程威證言證明力的好方法!

    自己人好找,蕭雲天立刻把紀夫成喊了過來,詢問一下程威到底有沒有給他說過類似的話。

    紀夫成表示,的確在案發的第二天聽過程威說過此話。

    這樣就大大增強了程威證言的證明力。

    因為如果程威是被害人李多晨家人找來的托,故意冒充證人陷害楊子向的,就不會說出這個情節。程威在給張曉坤說之前,就已經給紀夫成說過了,又得到了紀夫成的證實。編證言也不會編的這麼圓。而且還有公安自己人能夠證實。

    就在蕭雲天逐漸要進一步確信程威證證言的時候,突然又發現了一個問題。

    程威說他是開車經過事發的那個路口的,自始至終沒有下車,而現場是一個小家俱攤,在堆著家俱的情況下,開著車能看到現場的情況嗎?

    如果沒有這種可能性,那麼說得再好再圓也無法打消懷疑。

    要解決這一問題,還應當採用另一種偵查手段,那就是偵查實驗。

    偵查實驗是偵查機關在偵查辦案過程中,採用模擬和重演的方法,證實在某種條件下案件實施能否發生和怎樣發生,以及發生何種結果的一項偵查措施。

    對程威證言核實的偵查實驗,就要找一輛同樣的車,從現場路過,再找兩個人模擬案發情況,看看駕車者能否看到案發情況。

    程威稱當天開了一輛長城哈弗h6,這是一種越野車,底盤高,駕駛座相應也高一些。

    於是,蕭雲天找來了一輛哈弗h6,讓楚劍雄開著,經過現場看看。

    實驗證明,開車從此地經過,視線雖被阻擋一些,但完全還能夠看到案發現場。

    於是乎,證人陳威證言的證明力得到了進一步的增強,但這些足夠了嗎?

    p/s:二更奉上!破案流不易,考慮邏輯關係較多,好在一卷一個案件,可以逐步改進。希望大家喜歡,繼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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