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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道小說網 第93節:她哪兒來的錢? 文 / 海巖

    第二天,檢察院來人了,提審我。還是那一男一女兩個人,還是那女的問,那男的記。這下我才知道,我折進來是因為劉明浩和龍華公司那位老總給我兩萬塊錢的那件事。

    他們這次提審只是向我核實這件事的細節——在什麼地方吃的飯,錢是誰給的,是裝在什麼東西裡給我的,當時我們都說了什麼,然後這錢我都怎麼」揮霍」的,等等。我每次要解釋他們都打斷我,讓我只回答他們提出的問題,回答是或者不是,別扯別的。今天我們來只是核實情況,以後有的是時間讓你解釋你急什麼!

    從他們的言語之中我分析出,龍華公司的那位老總大概出了什麼問題,似乎也被抓了,我受賄的情節是他的案子捎帶出來的。但他們的另一些話又使我感到,我是國寧公司內部的人檢舉揭發出來的。也許這兩種分析都成立,鍾國慶不是說過嗎,他要照死了整我。要不是我今天在這兒坐在檢察官的面前,他的這句話我幾乎都忘在後腦勺了。

    那天提審完了,讓我到看守所的一間辦公室去取了被子,民警說是我家裡人送來的。我一看那套被褥和幾件衣服,就知道安心來過了。我急著問民警:」我家裡人說什麼沒有?」民警瞪著眼反問我:」說什麼呀,啊?等以後你們能見面的時候,她說什麼你自己聽,現在能說什麼呀!」

    這兒的警察說話都像吃了槍藥似的,火氣特大,好像不大不足以壓住我們這幫犯人的囂張氣焰。我抱著被子,滿腦袋胡思亂想著,又被押回了剛進來時關押的那間大號。昨天挨打的那幾個犯人見我回來了,都不吭聲。我故意做出滿臉橫肉的樣子,目光歹毒地四下打量,以威懾他們。其實,我心裡還是怕他們,不知道他們會再用什麼法子報復我。

    後來我才發覺,這幫人都他媽屬於欺軟怕硬的主兒,我一回來他們也特害怕,他們還怕我報復他們呢。後來他們跟我熟了,居然全都賤兮兮的對我好起來,一個賽著一個親熱地好起來。

    我在看守所的日子也就好起來,不必再像剛進來時那樣每分鐘提心吊膽,高度緊張,防備暗算。人在一個環境裡呆久了,會自然習慣下來,鬆弛下來,再差的環境也會品出些快樂。人獸同源,人的適應性其實跟動物差不多,甚至有過之而無不及。

    後來檢察院又提審了我一次,是那男的一個人來的。這次主要是讓我交代我是怎麼在得到了龍華公司給的好處之後,設法使他們中標的。其次,也聽了我對他們的指控發表辯解。我辯解完了他沒有表態,無論批駁還是認可,都沒有,傾向性的表情也沒有。聽完了,扼要地記在他那個黑皮本子上,就走了。

    又過了幾天,一切消息都沒有。我每天除了吃就是睡,不像剛過來時吃不下睡不著的樣子。想安心想得也麻木了。偶爾,也會想起我爸。我想我爸當領導那麼多年,公檢法方面繞著彎的關係肯定是有的,他要真想救我,不至於一點動作都做不出吧。但我自從上次和他吵架動了手之後,就再也沒去看過他。他的脾氣我知道,我們父子一樣,跟那幫老犯人的脾氣正相反,都是吃軟不吃硬的。我越不去看他,他越賭氣,要不然怎麼讓劉明浩告訴我他要把我住的房子收回去呢,多狠!他準是氣到一定份兒上才這麼做的,並不是真缺了這份房租就過不下去了。我想說不定我爸知道我被抓了多少會有些解氣的快感,他會對別人,至少對劉明浩顯擺他的先見之明:我早料到了,他跟上那個女的,早晚有一天得摔個大跟頭!我說什麼來著……

    我爸要是覺得他說對了,他得意還來不及呢,還能靠他救我嗎?我才不想呢。

    後來,有一天上午,我又被提出去了。進了審訊室,看見檢察院的那兩個都沒來,來的是一個年輕的女人,她讓我在桌前坐下來,態度嚴肅,但很放鬆。她給了我一張名片,還沒等我低頭看就開口說道:」我是宏光律師事務所的律師,我應你的朋友安心的要求,準備擔任你受賄一案的辯護人,你對由我來為你辯護,要提出反對意見嗎?」

    我呆呆的,沒有任何思想準備,我似乎是想了一下,或許是什麼都沒想,竟脫口反問了一句:」安心請你,得花多少錢?」

    那女律師對這問題有點意外,沒想到的,但她還是認真嚴肅地回答了我:」我們事務所是根據司法部規定的標準收取代理費和辯護費的,至於說你這個案子該收多少費用,那還要看案件的難易程度和審理的時間,還要看一審之後有無上訴和抗訴,才能確定。」

    緊接著下面的話,我知道是不能問律師的,但我還是自言自語地、傻傻地問了出來:」她哪兒來的錢?」關於我的案子,有一個疑問至今沒有搞清,即:究竟是誰把我告了。

    在開庭之前,我一共和那個女律師談過三次,她從我這裡瞭解真實的案情,我從她那裡揣測真正的告發者。

    我一直認為我是被冤枉的,是被人——也許就是被鍾寧和鍾國慶——誣告的,他們告我入獄,以雪」前恥」,也許這事他們早就蓄謀已久。我也一直認為,法律最終將會公正地為我洗脫罪名,恢復名譽。但是在和律師談過幾次話之後,我才預感到情形有些不妙。

    律師認為:首先,按照有關規定,那兩萬塊錢在性質上完全有可能被認定為是一筆大額的回扣;其次,這筆回扣在事實上,是被我拿去了,並且,用術語說,是被我」揮霍」掉了。現在問題的關鍵是,按照反貪污賄賂條例的規定,收取回扣是否構成受賄,主要取決於兩個因素:一、回扣是否公開;二、回扣是否入賬。如果我收取兩萬元回扣這件事是公開的,單位領導是知道並且同意的,同時記入了單位的正式會計賬目。那就不構成受賄,就屬於合法的回扣。關於第一點,我理直氣壯地向律師保證,我收這筆錢肯定是公開的,是經過我上面的兩級領導——邊曉軍和鍾寧——同意的。其實當時我是把錢上繳了,我第二天就交給邊曉軍了,是他們非讓我拿我才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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