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道小說網 第一百四十七章 北地軍政佈局構想(下) 文 / 恍然大迷瞪
「大宋以『路』劃分行政區劃,說是行政區劃,但卻無充分的行政權,只是簡單的賦稅核算區劃以及司法區劃,而各州直屬朝廷。這樣的行政區劃設置是為了強幹弱枝,但弊端亦是明顯,朝廷雖然集權,但指揮不力,各地官府自行其是,行事效率極其低下,在路級層面上的發展規劃除了朝廷代為擬定管理之外,幾乎空白。當軍政分離,軍事系統實行軍改之後,地方坐大的可能性降到了最低,如此,便有了朝廷向地方放權,提升地方自主權力的基礎。
我對北地新的行政區劃的構想是,去『路』設『行省』,行省之內的府、州、監、軍等統一改稱地級市,不再直屬朝廷領導,而是隸屬行省領導,從中央到地方初步設立中央政府、省、市、縣、鄉、村六級行政級別。北地五路改為四省一市,具體是雲中路改雲中省,省府設在大同市,河東路改為河東省,省府設在太原市,河北東西二路合併成河北省,省府設在大名市,燕山府改北京市,屬中央直轄市,和行省同級,燕山府路其餘地區同新佔之故遼北安、潤、遷、來、隰等地區,合併一省,建議稱為海北省,省會平洲市。北地五路改四省一市之後,需要有一個合適的稱呼,以同朝廷統轄區做出區別,因為這種行政區劃是在中央統轄下的擁有不小自主權的各省聯盟,所以,建議北地改稱大宋北地四省一市聯邦,簡稱北聯,中央政府稱為聯邦政府,駐地北京市。
這個聯邦中央政府的具體執行機構,就是遼王府下轄的政事大本營,或稱政務院。政務院和軍事大本營,以及其它機構合併在一起,就是聯邦最高權力機關--遼王府,而遼王殿下作為聯邦軍、政最高首長,官職稱謂可稱元首。政務院統管聯邦政務,制定並執行聯邦發展規劃,管理聯邦民生事務,領導聯邦外事工作,統一管理聯邦行政、財務、行政系統人事、組織等等工作,和平時期對國民警衛隊擁有調用權。政務院對遼王負責。政務院第一首長稱為總理。軍事是政治的延續,是政治的輔助,因此,作為軍隊服從國家政治的表現,更有效的配合聯邦發展建設,總理將作為遼王府軍事大本營的第二首長,稱為副帥。
軍事大本營的構成是遼王、總理、軍方代表一名以及遼王指定的兩名人員,這兩名人員需是出自軍方和政事方各一名,該名出自軍方的人員,不可再擔任具體軍方職務。軍事大本營的工作方式是會議,討論決議聯邦的軍事方略,決議後聯合確認交由禁衛軍三總部執行。決議方式為表決,五人每人一票,少數服從多數,只有遼王擁有對決議的否決權,一旦決議遭到否決,則必需重新討論,再次提出新的決議進行表決,遼王無權獨自下達決議。
政事大本營的構成則是先由遼王指定總理、副總理人選,該人選經過聯邦議會認可之後方可就任,若被否決,則由遼王重新提請人選,若連續三次提出相同人選而被否決,遼王可改提其它人選或解散議會,待議會重新組成以後,再行上述程序。總理就任後七天之內,提出政事大本營各部主官的人選,報請遼王批准,並同樣要經過聯邦議會的投票認可,提議被否決,總理可再次提出人選,若連續三次皆被否決,將以遼王指定人選結束該程序。總理每屆任期五年,任滿可連任,連任不可超過三屆。總理在任期之內,若聯邦議會啟動彈劾程序,通過對政府不信任案,總理、副總理及政務院各部主官必需辭職,由遼王再次提名總理人選。
一經確認總理並組成政務院,原則上遼王不得干涉政務院的日常工作。而政務院有向遼王府定期匯報工作的義務,在大政方針制定上一般需報請遼王批准,如果政務院同遼王意見不同並無法達成一致,可提請聯邦議會表決仲裁,一般以仲裁結果為準,遼王每個行政年度只有三次否決仲裁結果的權力。
聯邦議會。可能諸位對剛才提到的聯邦議會很疑惑,不知其為何。這是我為聯邦權力劃分,參考歐羅巴洲古時國家元老院制度,提出的一種新的設想,主要目的是將立法權、財稅審核權從政府中**出來,並將這些權力以及參政權、監督權授予民眾。
先說聯邦議會的構成。聯邦議會的成員有兩部分組成,第一部分,各省、直轄市不論大小,均可向中央派駐三名代表,作為議會的成員,其稱為政議員。政議員還有兩名特殊成員,他們是來自軍方的代表。之所以特殊,是因為他們加入議院後,不得再擔任任何軍方職務,在參與議會工作時,只對涉軍事務有講話權,表決權,而對於其它事務,不論公開還是私下都嚴禁對軍方以外人員發表任何意見,只有表決權,這是嚴防軍人干政的預防措施。遼王在解散議會時,這些政議員不在此限,政議員身份不變。
第二部分,各省、直轄市按人口比例,分別選出相應的人員作為各地民眾代表參與議會工作,其稱為眾議員。遼王在解散議會時,既是指解散這部分議員。不管是政議員還是眾議員,皆是由各省、直轄市**選舉。所不同的是,政議員是在全省之內選舉,而眾議員則是按照人口比例將代表名額分派到各地級市,並按士、農、工、商各佔兩成五的比例選出代表。根據目前的人口分佈,具體設想是河東省眾議員代表名額二十四個,雲中省十二個,河北省三十二個,海北省十六個,北京市最少,四個。這樣,聯邦議會的代表總人數就有政議員十七名,眾議員八十八名,合計一百零五人。政議員每屆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沒有連任限制,一旦選上,除了犯重罪、去世,患重病不能再擔任議員一職,並由全體議會成員通過表決,才能在其任期到期之前,解除其議員資格,並由政議員來自地區,選出新的人員遞補上,任期至離位議員的任期結束之時。眾議員的每屆任期為三年,同政議員選舉撞車時,則將選舉推遲一年,時在任的眾議員任期自動延長一年。所有議員參選之前,必需公佈自身履歷、財產、親屬等情況,並接受全民監督。一旦當選,所有議員都不得再擔任其它任何行政、軍隊職務。
聯邦議會的工作行式就是開會,工作任務就是立法,通過立法的形式間接管理聯邦,影響政府施政行為。聯邦議會是所有聯邦法律制定的唯一合法機構,其所立法律需報請遼王批准發佈執行,遼王對每項所立法律有三次否決權,三次以後,或承認法律通過,或解散議會,重新選出的議會依然報請原法律條文,則自動通過,遼王無權否決,也無權再因此解散本屆議會。
還如前面所講,聯邦議會對於政務院的組成具有表決權,監督權,而政務院每個財年之初都必需根據施政計劃做出年度財政預算,提請聯邦議院審批,表決通過後方可執行,否則需撤回修改,重新報批,反覆三次仍未通過,則提請遼王決定。通過表決的財政預算將以法案的形式形成決議,稱之為年度財政預算法案,政務院必需按其執行,否則即為非法,聯邦議院有權認為政務院違法,啟動彈劾案。當然,計劃永遠趕不上變化,政府財政預算在執行過程中需要或增或減之修改,這些修改必需以個案的形式**提出新的預算,作為年度預算的補充,同樣必需報請聯邦議院批准,稱為某年某事特別預算法案。
此外,遼王欲發動對外戰爭行為時,需提請聯邦議會表決,在聯邦議會授權同意後,遼王才能正式啟動戰爭程序,如無聯邦議會的授權,三總部必需拒絕遼王或軍事大本營的戰爭指令。當然,同前面一樣,遼王可連續提請三次,三次皆被否決,則遼王自動獲得發動戰爭和指揮聯邦武裝力量的權力,議會則自動解散,此次是全體解散,重新進行選舉。新選出的議會,第一項任務就是對遼王發動的戰爭進行表決,如果表決結果認定遼王不應發動戰爭,當任遼王必需向聯邦民眾發表致歉文告,三年內無權解散議會,無權否決議會的各項決議。遼王發動針對聯邦內民眾、意圖摧毀民主政體的戰爭行為是非法,對於此種聯邦議院拒絕授權的行為,遼王無權解散議會。
立法權分離出來後,接著就是將司法權從行政體系中分離出來。建立**的司法審判體系,**的司法檢控體系。法院系統負責司法審判之專權,從地方法院到最高法院,皆**於行政體系之外,並且最高法院並不隸屬遼王府,而是司法審判的最高權力機構。遼王擁有的權力是提名最高法院**官人選和特赦權,遼王三年內提出**官人選的名額不得超過五人,而且**官人選必需經過聯邦議會表決認可後,方能上任,一經上任,除非犯重大過錯不能再擔任**官一職,並由全體議會成員通過表決,才能解除其**官資格,否則為終生**官。這裡強調一點,司法之權國之重器,不可親授。法官為聯邦行司法權之代表,當為民眾表率,需潔身自律,並有強力監督輔助。所以,這裡對於**官的免職條件是犯重大過錯,而不是犯重罪,這其中不僅包括犯罪,還包括**官生活行事上做出什麼有悖社會公德的行為等。鑒於需要保持司法審判系統的絕對**性、公正性,司法審判系統單獨建立財政體系,提出**預算由聯邦議會表決形成**財政預算法案,並以立法的形式確認司法審判系統年度財政支出劃分所佔聯邦財賦支出的比例。
司法檢控體系。從地方律政署到中央司法部,代聯邦行使檢控之權,他們的主要工作是,監督各級官員,督導民眾守法守紀,發現任何人或組織違犯法律時,進行**調查,並有權要求相關差役部門人員配合行事,待完成取證確認工作後,代表聯邦對違法嫌疑人向法院提起檢控。他們只有檢控之權,而無審判之權,如需長期限制嫌疑人自由,也必需向法院申請限制令或逮捕令,拿到授權方可指示捕快抓人。律政署能發出的臨時限制令,只能扣留嫌疑人不超過十二個時辰。
為確保司法檢控體系的**性,司法部雖為政務院下屬部門,但其財政預算需單獨別立,報請聯邦議會表決審批。從業人員需要參加考試,進行職業資格認證,通過職業資格認證後方能被授予檢控官職務。
再說差役,改為人民警察部隊,他們是行政體系中唯一保留的司法單位,他們的主要職責就是代表聯邦行使部分司法執行權,依據律法維護社會秩序,管理民眾戶籍,處理治安事件,管理監獄,協助官員靖安地方。具體分為交通警、戶籍警、治安民警、刑事警察、獄警、消防警等。
那麼可能官員會問,司法權都分離出去了,那我們該幹什麼?該幹的事情可太多了。歸結到一起簡單的說就是領導民眾建設地方,促進社會發展進步,不斷提高人民思想素質,提升人民生活質量。農業局指導管理農林牧漁事,工商局指導管理工商業發展,稅務局管收錢,財政局管花錢,勞動局管理勞方資方問題,教育局管學校、民眾教育,文化局管民眾生活娛樂事業,衛生局管醫療衛生、食品環境安全,質量監督局監督工農業商品質量,民生福利局管理民生,確保民眾福利,救助鰥寡孤獨、軍烈屬,市政規劃局制定、實施城市發展歸劃,警察局保駕護航,市長大人統領全局,這麼多事,忙都要忙死了。
這裡要特別提出財稅的問題,地方自主權力增加後,需要擁有一定的財權。建議將稅收分成兩部分,地稅和聯邦稅,聯邦稅上交中央,地稅則留在地方,用於地方發展支出。
和政務院首長相同,各省、直轄市長官由遼王提名,報請聯邦議會表決批准,各地級市長官則由總理提名,並提請各省議會表決批准。而地級市長赴任後,提出的各局主官則需在上任一年後接受市議會評議表決,如果市議會認為哪個局長不勝任,則需市長重新提名遞補,三次提名不通過,市長可提請省長決議。省長無權解散市議會更無權解散省議會,省長的決議立即執行,但對該局該任人選的監督評議權上交到省議會,一旦一年後省議會評議不合格,省長需公開向民眾致歉,兩年內失去否決省議會任何決議的權力,該局人選立即解職,當市市長由政務院安排別調,施政能力考評降低一等。
同地級市一樣,省級和政務院,也設置相應的部門,省級下轄為廳級,而政務院下轄為部級。
再向下,則有所不同,鄉長和村長不是上級任命,而是由轄區內滿十六歲以上的成年居民共同投票選舉出來,任期五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也只有村民代表大會和鄉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選舉出的鄉長和村長。
最後說說民主集中制。核心就是少數服從多數。雖然有句諺語講,真理往往是握在少數人手中,但作為民主決議,在暫時分不清哪個正確的時候,只能是以多數人的意志為基準。前面說的議會各項表決,就採用這種方式。通過法律,考評官員時以簡單多數為準,罷免、彈劾官員以及戰爭授權時,則需要過三分之二多數,提高通過門檻。
大略方案就是這樣,具體細化意見,這裡有詳細文件說明,請諸位仔細看看,提出見解。」
……
靖康元年五月初十,遼王領北方五路代表聯合發佈《大宋北地四省一市聯邦全民約法》,世稱《靖康約法》,該《約法》成為了北地聯邦軍、政佈局、權力架構、律法制定的基礎。
一時間,北地四省一市大嘩,大宋中央屬地大驚,天下震撼。眾多聲音中,最集中的就是一句,「看不懂。遼王莫非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