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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四章 |貨幣轉化為資本(四) 文 / 卡爾·馬克思

    在任何情形下,在商品市場上,只是商品所有者與商品所有者相對立,他們彼此行使的權力只是他們商品的權力。商品的物質區別是交換的物質動機,它使商品所有者互相依賴,因為他們雙方都沒有他們自己需要的物品,而有別人需要的物品。除使用價值上的這種物質區別以外,商品之間就只有一種區別,即商品的自然形式和它的轉化形式之間的區別,商品和貨幣之間的區別。因此,商品所有者之間的區別,只不過是賣者即商品所有者和買者即貨幣所有者之間的區別。

    假定賣者享有某種無法說明的特權,可以高於商品價值出賣商品,把價值100的商品賣110,即在名義上加價10%。這樣,賣者就得到剩餘價值10。但是,他當了賣者以後,又成為買者。現在第三個商品所有者作為賣者和他相遇,並且也享有把商品貴賣10%的特權。我們那位商品所有者作為賣者賺得了10,但是作為買者要失去10。(「靠提高產品的名義價值……賣者不會致富……因為他們作為賣者所得的利益,在他們作為買者時又如數付出。」(〔約·格雷〕《國民財富基本原理的說明》1797年倫敦版第66頁))實際上,整個事情的結果是,全體商品所有者都高於商品價值10%互相出賣商品,這與他們把商品按其價值出售完全一樣。商品的這種名義上的普遍加價,其結果就像例如用銀代替金來計量商品價值一樣。商品的貨幣名稱即價格上漲了,但商品間的價值比例仍然不變。今天有人認為,提高物價能夠刺激經濟發展。

    我們再反過來,假定買者享有某種特權,可以低於商品價值購買商品。在這裡,不用說,買者還要成為賣者。他在成為買者以前,就曾經是賣者。他在作為買者賺得10%以前,就已經作為賣者失去了10%。結果一切照舊。

    因此,剩餘價值的形成,從而貨幣的轉化為資本,既不能用賣者高於商品價值出賣商品來說明,也不能用買者低於商品價值購買商品來說明。

    即使偷偷加進一些不相干的東西,如象托倫斯上校那樣,問題也絕不會變簡單些。這位上校說:

    「有效的需求在於,消費者通過直接的或間接的交換能夠和願意付給商品的部分,大於生產它們時所耗費的資本的一切組成部分。」

    在流通中,生產者和消費者只是作為賣者和買者相對立。說生產者得到剩餘價值是由於消費者付的錢超過了商品的價值,那不過是把商品所有者作為賣者享有貴賣的特權這個簡單的命題加以偽裝罷了。賣者自己生產了某種商品,或代表它的生產者,同樣,買者也是自己生產了某種已體現為貨幣的商品,或代表它的生產者。因此,是生產者和生產者相對立。他們的區別在於,一個是買,一個是賣。商品所有者在生產者的名義下高於商品價值出賣商品,在消費者的名義下對商品付出高價,這並不能使我們前進一步。(「利潤由消費者支付這種想法顯然是十分荒謬的。消費者又是誰呢?」(喬·拉姆賽《論財富的分配》1836年愛丁堡版第183頁))這類並不使人前進的偽裝,在現代庸俗經濟學中並不少見。另外,如果大家都是消費者,那麼現代庸俗經濟學中的消費者剩餘又有什麼意義呢?

    因此,堅持剩餘價值來源於名義上的加價或賣者享有貴賣商品的特權這一錯覺的代表者,是假定有一個只買不賣,從而只消費不生產的階級。從我們上面達到的觀點來看,即從簡單流通的觀點來看,還不能說明存在著這樣一個階級。但是,我們先假定有這樣一個階級。這個階級不斷用來購買的貨幣,必然是不斷地、不經過交換、白白地、依靠任何一種權利或暴力,從那些商品所有者手裡流到這個階級手裡的。把商品高於價值賣給這個階級,不過是184騙回一部分白白交出去的貨幣罷了。例如,小亞細亞的城市每年向古羅馬繳納貢款,就是如此。羅馬則用這些貨幣購買小亞細亞城市的商品,而且按高價購買。小亞細亞人通過貿易從征服者手裡騙回一部分貢款,從而欺騙了羅馬人。但是,吃虧的還是小亞細亞人。他們的商品仍舊是用他們自己的貨幣支付的。這決不是發財致富或創造剩餘價值的方法。

    所以,我們還是留在賣者也是買者、買者也是賣者的商品交換範圍內吧。我們陷入困境,也許是因為我們只把人理解為人格化的範疇,而不是理解為個人。

    商品所有者a可能非常狡猾,總是使他的同行b或c受騙,而b和c無論如何也報復不了。a把價值40鎊的葡萄酒賣給b,換回價值50鎊的穀物。a把自己的40鎊變成了50鎊,把較少的貨幣變成了較多的貨幣,把自己的商品變成了資本。我們仔細地來看一下。在交換以前,a手中有價值40鎊的葡萄酒,b手中有價值50鎊的穀物,總價值是90鎊。在交換以後,總價值還是90鎊。流通中的價值沒有增大一個原子,只是它在a和b之間的分配改變了。一方的剩餘價值,是另一方的不足價值,一方的增加,是另一方的減少。如果a不用交換形式作掩飾,而直接從b那裡偷去10鎊,也會發生同樣的變化。顯然,流通中的價值總量不管其分配情況怎樣變化都不會增大,正像一個猶太人把安女王時代的一法尋當作一基尼來賣,不會使本國的貴金屬量增大一樣。一個國185家的整個資本家階級不能靠欺騙自己來發財致富。

    可見,無論怎樣顛來倒去,結果都是一樣。如果是等價物交換,不產生剩餘價值;如果是非等價物交換,也不產生剩餘價值。流通或商品交換不創造價值。但參與價值的分配。

    由此可以瞭解,為什麼我們在分析資本的基本形式,分析決定現代社會的經濟組織的資本形式時,開始根本不提資本的常見的、所謂洪水期前的形態,即商業資本和高利貸資本。

    g——w——g』的形式,為貴賣而買,在真正的商業資本中表現得最純粹。另一方面,它的整個運動是在流通領域內進行的。但是,既然不能從流通本身來說明貨幣轉化為資本,說明剩餘價值的形成,所以只要是等價物相交換,商業資本看來是不可能存在的。(「在不變的等價物支配下,貿易是不可能的。」(喬·奧普戴克《論政治經濟學》1851年紐約版第66頁到69頁)「實際價值和交換價值間的差別就在於物品的價值不等於人們在買賣中給予它的那個所謂等價物,就是說,這個等價物並不是等價物。」(弗·恩格斯《政治經濟學批判大綱》,載於阿爾諾德·盧格和卡爾·馬克思編的《德法年鑒》1844年巴黎版第95、96頁))186因而,商業資本只能這樣來解釋:寄生在購買的商品生產者和售賣的商品生產者之間的商人對他們雙方進行欺騙。富蘭克林就是在這個意義上說:「戰爭是掠奪,商業是欺騙。」如果不是單純用對商品生產者的欺騙來說明商業資本的增殖,那就必須舉出一長串的中間環節,但是在這裡,商品流通及其簡單要素是我們唯一的前提,因此這些環節還完全不存在。

    關於商業資本所說的一切,更加適用於高利貸資本。在商業資本中,兩極,即投入市場的貨幣和從市場取出的增大的貨幣,至少還以買和賣,以流通運動為媒介。在高利貸資本中,g——w——g』形式簡化成沒有媒介的兩極g——g』,即交換成更多貨幣的貨幣。這種形式是和貨幣的性質相矛盾的,因而從商品交換的角度是無法解釋的。所以,亞里士多德說:

    「貨殖有兩種,一種屬於商業方面,一種屬於經濟方面。後者是必要的,值得稱讚的,前者以流通為基礎,理應受到譴責(因為它不以自然為基礎,而以互相欺騙為基礎)。所以,高利貸受人憎恨完全理所當然,因為在這裡,貨幣本身成為贏利的源泉,沒有用於發明它的時候的用途。貨幣是為商品交換而產生的,但利息卻使貨幣生出更多的貨幣。它的名稱(利息和利子(就是由此而來的。利子和母財是相像的。但利息是貨幣生出的貨幣,因此在所有的贏利部門中,這個部門是最違反自然的。」

    在我們研究的進程中,我們將會發現,生息資本和商業資本一樣,也是派生的形式,同時會看到,為什麼它們在歷史上的出現早於資本的現代基本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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