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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八章 |工作日(一) 文 / 卡爾·馬克思

    1、工作日的界限

    我們已經假定勞動力是按照它的價值買賣的。它的價值,和其他各種商品的價值一樣,是由生產它所必需的勞動時間決定的。因此,如果工人平均一天生活資料的生產需要6小時,那末工人平均每天就要勞動6小時來逐日生產他的勞動力,或者說,再生產出他出賣勞動力得到的價值。這樣,他的工作日的必要部分就是6小時,因而,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是一個一定量。但是由此還不能確定工作日本身的量。

    我們用a——b線表示必要勞動時間的持續或長度,假定是6小時。再假定勞動分別超過ab線1小時、3小時、6小時不等,我們就得到3條不同的線:

    工作日i工作日ii

    a——b——ca——b——c

    工作日iii

    a——b——c

    這3條線表示三種不同的工作日:七小時工作日、九小時工作日和十二小時工作日。延長線bc表示剩餘勞動的長度。因為工作258日等於ab+bc,即ac,所以它隨著變量bc一同變化。因為ab是已定的,所以bc與ab之比總是可以計算出來的。它在工作日i中是1/6,在工作日ii中是3/6,在工作日iii中是6/6。又因為剩餘勞動時間/必要勞動時間這個比率決定剩餘價值率,所以已知這兩段線之比,就可以知道剩餘價值率。就上述三種不同的工作日來說,剩餘價值率分別等於162/3%、50%和100%。相反,僅僅知道剩餘價值率,卻不能斷定工作日的長度。例如,假定剩餘價值率是100%,可是工作日可以是8小時、10小時、12小時等等。這個剩餘價值率只表明工作日的兩個組成部分即必要勞動和剩餘勞動是同樣大的,但並不表明每一部分各有多大。

    所以,工作日不是一個不變量,而是一個可變量。它的一部分固然是由不斷再生產工人本身所必需的勞動時間決定的,但是它的總長度隨著剩餘勞動的長度或持續時間而變化。因此,工作日是可以確定的,但是它本身是不定的。

    另一方面,工作日雖然不是固定的量,而是流動的量,但是它只能在一定的界限內變動。不過它的最低界限是無法確定的。當然,假定延長線bc或剩餘勞動=0,我們就得出一個最低界限,即工人為維持自身而在一天當中必須從事必要勞動的那部分時間。但是在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基礎上,必要勞動始終只能是工人的工作日的一部分,因此,工作日決不會縮短到這個最低限度。可是工作日有一個最高界限。它不能延長到超出某個一定的界限。這個最高界限取決於兩點。第一是勞動力的身體界限。人在一個24小時的自然日內只能支出一定量的生命力。正像一匹馬天天干259活,每天也只能幹8小時。這種力每天必須有一部分時間休息、睡覺,人還必須有一部分時間滿足身體的其他需要,如吃飯、盥洗、穿衣等等。除了這種純粹身體的界限之外,工作日的延長還碰到道德界限。工人必須有時間滿足精神的和社會的需要,這種需要的範圍和數量由一般的文化狀況決定。因此,工作日是在身體界限和社會界限之內變動的。但是這兩個界限都有極大的伸縮性,有極大的變動餘地。例如我們看到有8小時、10小時、12小時、14小時、16小時、18小時的工作日,也就是有各種各樣長度的工作日。

    資本家按照勞動力的日價值購買了勞動力。勞動力在一個工作日內的使用價值歸資本家所有。因此,資本家有權要工人在一日之內為他做工。但什麼是一個工作日呢?當然比一個自然的生活日短。短多少呢?關於這個極限,即工作日的必要界限,資本家有他自己的看法。作為資本家,他只是人格化的資本。他的靈魂就是資本的靈魂。有恆產者有恆心。而資本只有一種生活本能,這就是增殖自身,獲取剩餘價值,用自己的不變部分即生產資料吮吸盡可能多的剩餘勞動。資本是死勞動,它像吸血鬼一樣,只有吮吸活勞動才有生命,吮吸的活勞動越多,它的生命就越旺盛。工人勞動的時間就是資本家消費他所購買的勞動力的時間。(「每天損失一個勞動小時,會給一個商業國家造成莫大的損害。」「我國的勞動貧民大量地消費奢侈品;製造業中的平民尤其如此;他們同時還消費自己的時間——這是各種消費中最有害的一種消費。」(《論手工業和商業》1770年倫敦版第47頁和第153頁))如果工人利用他的260可供支配的時間來為自己做事,那他就是偷竊了資本家。

    可見,資本家是以商品交換規律作根據的。他和任何別的買者一樣,想從他的商品的使用價值中取得盡量多的利益。但是,突然傳來了在疾風怒濤般的生產過程中一直沉默的工人的聲音:

    我賣給你的商品和其他的普通商品不同,它的使用可以創造價值,而且創造的價值比它本身的價值大。正是因為這個緣故你才購買它。在你是資本價值的增殖,在我則是勞動力的過多的支出。你和我在市場上只知道一個規律,即商品交換的規律。商品不歸賣出商品的賣者消費,而歸買進商品的買者消費。因此,我一天的勞動力歸你使用。但是我必須依靠每天出賣勞動力的價格來逐日再生產勞動力,以便能夠重新出賣勞動力。如果撇開由於年老等等原因造成的自然損耗不說,我明天得像今天一樣,在體力、健康和精神的正常狀態下來勞動。你經常向我宣講「節儉」和「節制」的福音。好!我願意像個有理智的、節儉的主人一樣,愛惜我唯一的財產——勞動力,不讓它有任何荒唐的浪費。我每天只想在它的正常耐力和健康發展所容許的限度內使用它,使它運動,變為勞動。你無限制地延長工作日,就能在一天內使用掉我三天還恢復不過來的勞動力。你在勞動上這樣賺得的,正是我在勞動實體上損失的。使用我的勞動力和劫掠我的勞動力完全是兩回事。深刻!假定在勞動量適當的情況下一個中常工人平均能活30年,那你每天支付給我的勞動力的價值就應當是它的總價值的1/(365x30)或1/10950。但是如果你要在10年內就消費盡我的勞動力,可是每天支付給我的仍然是我的勞動力總價值的1/10950,而不261是1/3650,那就只支付了我的勞動力日價值的1/3,因而每天就偷走了我的商品價值的2/3。你使用三天的勞動力,只付給我一天的代價。這是違反我們的契約和商品交換規律的。深刻!因此,我要求正常長度的工作日,我這樣要求,並不是向你求情,因為在金錢問題上是沒有情面可講的。你可能是一個模範公民,也許還是禁止虐待動物協會的會員,甚至還負有德高望重的名聲,但是在你我碰面時你所代表的那個東西的裡面是沒有心臟跳動的。如果那裡面彷彿有什麼東西在跳動的話,那不過是我自己的心。我要求正常的工作日,因為我和任何別的賣者一樣,要求得到我的商品的價值。(1860——1861年,倫敦建築工人舉行大罷工,要求把工作日縮短到9小時,當時他們的委員會發表了一項聲明,這項聲明同我們這位工人的辯護詞幾乎完全一樣。聲明諷刺地指出,一位最貪婪的「建築業老闆」——某個摩·佩托爵士——負有「德高望重的名聲」。

    我們看到,撇開伸縮性很大的界限不說,商品交換的性質本身沒有給工作日規定任何界限,因而沒有給剩餘勞動規定任何界限。資本家要堅持他作為買者的權利,他盡量延長工作日,如果可能,就把一個工作日變成兩個工作日。可是另一方面,這個已經賣出的商品的特殊性質給它的買者規定了一個消費的界限,並且工人也要堅持他作為賣者的權利,他要求把工作日限制在一定的正常量內。於是這裡出現了二律背反,權利同權利相對抗,而這兩種權利都同樣是商品交換規律所承認的。在平等的權利之間,力量就起決定作用。而團結就是力量!所以,在資本主義生產的歷史上,工作日的正常化過程表現為規定工作日界限的鬥爭,這是全體資本家即資本家階級和全體工人即工人階級之間的鬥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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