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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八章 |工作日(一十一) 文 / 卡爾·馬克思

    被生產的轟隆聲震暈了的工人階級一旦稍稍清醒過來,就開始進行反抗,首先是在大工業的誕生地英國。但是三十年來,工人所爭得的讓步完全是有名無實的。從1802年到1833年,議會頒布了5個勞動法,但是議會非常狡猾,它沒有批准一文錢用於強制地實施這些法令,用於維持必要的官員等等。這些法令只是一紙空文。這就是戴著神聖光環的西方「法制」!

    「事實是,在1833年的法令以前,兒童和少年被迫整夜、整日或整晝夜從事勞動。」

    現代工業中的正常工作日,只是從1833年頒布了有關棉、毛、麻、絲等工廠的工廠法起才出現的。1833年到1864年的英國工廠立法史,比任何東西都更能說明資本精神的特徵!

    1833年的法令規定,工廠的普通工作日應從早晨5點半開始,到晚上8點半結束。在這15小時的界限內,在白天的任何時間使用少年(從13歲到18歲)做工都是合法的,但是有一個條件:除某些特別規定的情況外,每個少年每天不得做工12小時以上。法令的第6節規定:「在限制的勞動時間內,每人每天至少應有11/2小時的吃飯時間」。除開下面要談到的例外情況,禁止僱用未滿9歲的兒童;9歲至13歲的兒童的勞動每天限制為8小時。禁止9歲至18歲的少年做夜工,也就是在該法令所說的晚上8點半至早晨5點半之間做工。

    立法者根本不想觸犯資本搾取成年勞動力的自由,即他們所說的「勞動自由」,於是想出一種別出心裁的制度來防止工廠法造成這種令人髮指的後果。1833年6月25日委員會中央評議會的第1號報告說道:

    「現時工廠制度的大弊病,在於它必然把兒童勞動延長到成年人工作日的極限。克服這種弊病的唯一的方法,看來就是實行兒童分兩班做工的方案,而不是去限製成年人的勞動,因為那樣造成的弊病比要消除的弊病更大。」對誰而言的弊病?

    這個「方案」於是就以「換班制度」(《systemˍofˍrelays》;在英309語和法語中,relay都指到驛站換馬)的名義實施了。例如,9歲到13歲的兒童分成兩班,一班從早晨5點半到午後1點半,另一班從午後1點半到晚上8點半,等等。

    工廠主先生們極端厚顏無恥地無視最近22年來所公佈的一切有關兒童勞動的法律,為了獎賞他們,如今又給他們吞服的藥丸塗上一層金色。議會決定,未滿11歲的兒童從1834年3月1日起,未滿12歲的兒童從1835年3月1日起,未滿13歲的兒童從1836年3月1日起,不得在工廠從事8小時以上的勞動!這種對「資本」如此寬厚的「自由主義」,理應得到更多的讚賞,因為法爾醫生、安·卡萊爾爵士、本·布羅迪爵士、查·貝爾爵士、加思裡先生等等,一句話,當時倫敦最著名的內科和外科醫生,在下院作證時都曾經說過,「危險在於遲緩!」。關於這個問題,法爾醫生說得更尖銳:

    「為了防止由任何原因引起的早死,立法同樣是必要的。這種方法(工廠方法(無疑應看作是引起早死的最殘酷的方法之一。」

    同一個「經過改革」的議會,一方面出於對工廠主先生們的溫情,迫使未滿13歲的兒童在幾年內繼續在工廠地獄裡每週勞動72小時;另一方面卻在那也是一點一滴地給予自由的解放法令中,一開始就禁止種植園主強迫黑奴每週勞動45小時以上!實際上,是資本家向奴隸主爭奪勞動「奴隸」的所有權。

    但是資本毫不體諒,掀起了一個叫嚷了好幾年的鼓動運動。運動主要是圍繞著兒童的年齡標準問題,因為法律規定,兒童每天做工不得超過8小時,並且要受到一定的義務教育。根據資本主310義人類學的說法,一切學科都必須為資本主義服務。兒童時代到10歲,或者至多到11歲就結束了。工廠法完全生效的日期——不祥的1836年——越接近,工廠主這幫惡棍就越猖狂。他們確實把政府嚇住了,於是政府在1835年建議把兒童年齡的界限從13歲降為12歲。但這時外界的壓力也越來越帶有威脅性。下院沒有勇氣這樣做了。它拒絕把13歲的兒童扔在資本的札格納特車輪下每天被壓搾8小時以上。1833年的法令完全生效了。直到1844年6月一直沒有變動。

    在工廠勞動先是局部後是全部受到這項法令約束的十年間,工廠視察員的官方報告充滿了關於這項法令無法實施的抱怨。1833年的法令規定,在早晨5點半到晚上8點半這十五小時內,每個「少年」和「兒童」究竟什麼時候開始、中斷和停止他的十二小時或八小時勞動,完全由資本家先生們去決定,這就是現代庸俗經濟學和庸俗法學所鼓吹的,「只要法律沒有明文禁止的,就是可以做的。」而由這些庸俗經濟學家和庸俗法學家所主導制訂的法律,則有意無意地留下了太多可被資本和強權利用的漏洞。並且他們還可以為不同的人規定不同的吃飯時間,這樣一來,這班先生很快就找到一種新的「換班制度」,讓驛馬不是在一定的驛站換班,而是在不固定的驛站上一次又一次地被套上跑下去。我們不來進一步談論這個制度的妙處,因為後面我們還要談到。但是一眼就看得很清楚,這個制度不僅使整個工廠法的精神,而且使它的條文都落空了。既然每個兒童和少年的帳冊如此複雜,工廠視察員有什麼辦法迫使工廠主遵守法定的勞動時間和吃飯時間呢?以前那種殘酷的不法行為很快地又在許多工廠中暢行無阻。工廠視察員在同內務大臣的一次會見(1844年)時證明說,在新發明的換班制度下不可能實行任何監督。但這時情況畢竟有了很大變化。特別是從1838年以來,工廠工人把十小時工作日法案當作自己經濟上的競選口號,311正像他們把憲章當作自己政治上的競選口號一樣。甚至一部分按照1833年法令來經營工廠的工廠主,也上書議會,控告某些「口是心非的弟兄」進行不道德的「競爭」,因為這些人由於更加厚顏無恥或擁有較有利的地方條件就違反法律。主要是後者,因為資本家弟兄是同樣的厚顏無恥的。此外,儘管一個個的工廠主仍然可以為所欲為,工廠主階級的代言人和政治領袖卻要求對工人採取另一種態度和使用另一種語言。他們已經發動了廢除穀物法的運動,廢除穀物法的運動表明,儘管資本家希望工人的生活費越高越好,以便迫使工人每週工作更多的時間;但同時也希望他們僱傭工人的成本越低越好,這就不得不要求降低工人的生活必需品的價格。資本家最終意識到,他們可以通過其它手段而非提高生活必需品的價格來壓搾工人。為了取得勝利,需要工人的幫助!過河需要橋,但過河之後則絕對會拆橋。因此,他們不僅答應把大圓麵包加大一倍,而且答應在自由貿易的千年王國內實行十小時工作日法案。所以,他們就更不能去反對那種只以實行1833年法令為目的的措施了。最後,托利黨人由於自己的最神聖的利益即地租受到威脅,也用博愛家的口吻大罵他們的敵人的「可恥行為」。

    於是就出現了1844年6月7日的補充工廠法案。它從1844年9月10日開始生效。它又把另一類工人,即18歲以上的婦女,置於法律保護之下。她們在各方面都受到與少年工相同的待遇,她們的勞動時間限制為12小時,禁止做夜工,等等。立法第一次被迫對成年人的勞動也進行直接的正式的監督。1844——1845年的工廠報告諷刺地說:

    「就我們所知,成年婦女還從未抱怨過這種侵犯她們權利(從資本的角度來看,這絕對是侵犯人權。)的行為。」

    13歲以下的兒童的工作日縮短為每天61/2小時,在有些條件312下是7小時。

    為了防止濫用虛假的「換班制度」,法律又規定了下列重要的細則:

    「兒童和少年的工作日,應該從有任何一個兒童或少年早晨在工廠裡開始勞動的時候算起」。

    按照這個規定,如果a是從早晨8點開始勞動,b是從10點開始勞動,那末,b的工作日仍然要和a的工作日一樣,應在同一時間結束。開工時間應以某個公共時鐘為準,例如,以附近的鐵路時鐘為準,工廠的鍾要和這個鐵路時鐘保持一致。工廠主必須在工廠張貼大字印刷的時間表,說明上工、下工、休息的時間。12點以前上工的兒童不得在下午1點鐘以後又做工。這樣,下午班就不能再有上午班的兒童。受法律保護的全體工人都要有11/2小時的吃飯時間,並應在同一時間吃飯,其中至少有1小時應在下午3點以前。兒童或少年至少應有半小時的吃飯時間,否則不得讓他們在下午1點以前做工5小時以上。兒童、少年和婦女不得留在某種勞動過程正在進行的廠房中吃飯,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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