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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八章 |工作日(一十三) 文 / 卡爾·馬克思

    誠然,1844年的法令規定,上午12點以前做工的8——13歲的兒童不准在下午1點以後繼續做工。但是在中午12點或下午開始做工的兒童的61/2小時勞動,法令卻未作任何規定!因此,可以使中午12點開始做工的8歲兒童在12點至1點之間干1小時,在下午2點至4點之間干2小時,在5點至晚上8點半之間干31/2小時,總共是法定的61/2小時!甚至還有更妙的辦法。為了使兒童的勞動同干到晚上8點半的成年男工的勞動配合起來,工廠主只要在下午2點以前不給兒童活幹,就可以使他們在工廠中連續不停地干到晚上8點半!

    「現在人們公開承認,近來由於工廠主拚命使機器開動10小時以上,在所有的少年和婦女都離開工廠以後,8——13歲的男女兒童被留下來和成年男工一起干到晚上8點半,這種辦法已在英國實行。」

    工人和工廠視察員從衛生和道德的角度提出抗議。但資本回答說:

    「我的行為沒有越軌,我要求我的權利!那就是我的契約上規定的罰金和抵押品!」

    事實上,1850年7月26日向下院提出的統計材料表明,儘管318有各種抗議,到1850年7月15日為止,還有257家工廠的3742個兒童受著這種「辦法」的折磨。不僅如此!資本的山貓眼睛發現,1844年的法令規定,在上午連續勞動5小時至少要休息30分鐘,但是關於下午的勞動卻沒有任何類似的規定。因此,資本要求而且確實也迫使8歲的童工不僅從下午2點一直拚命幹到晚上8點半,而且還要挨餓!

    「對了,他的胸部,契約上是這麼說的!」

    對於1844年法令限制兒童勞動的條款,資本家象夏洛克那樣死抓住法令條文不放,但這只是為了對該法令限制「少年和婦女」的勞動的這同一項條款進行公開的反叛。我們記得,消滅「虛假的換班制度」是這個法令的主要目的和主要內容。工廠主開始反叛這個法令的時候,只是簡單地聲明說,1844年法令禁止在十五小時工廠日內任意分小段時間來使用少年和婦女的條款,

    「在勞動時間限制為12小時的時候,還是比較沒有妨害的。而在實行十小時工作日法令的情況下,它們就是難以忍受的不公平了」。

    因此,他們用最冷靜的態度向視察員宣稱,他們將不理睬法律319的條文,他們打算自行恢復舊的制度。據說,這將符合於聽了不良勸告的工人本身的利益,

    「使他們能夠得到較高的工資」。「這是在實行十小時工作日法令下保持大不列顛的工業優勢的唯一可能的辦法。」「在換班制度下要發現違法情況也許有些困難,但這又有什麼關係呢?難道為使工廠視察員及其助手省掉一些小小的麻煩,就可以把這個國家的巨大的工廠利益看成是次要的東西嗎?」

    當然,所有這些遁辭都無濟於事。工廠視察員向法庭提出訴訟。但是工廠主的請願書立即像雪片似地飛向內務大臣喬治·格雷爵士,以致他在1848年8月5日的通令中曉諭視察員:

    「只要還沒有證實換班制度被濫用來使少年和婦女勞動10小時以上,一般不要按違背法令條文來追究」。

    在這以後,工廠視察員約·斯圖亞特就准許蘇格蘭全境在十五小時工廠日內實行所謂換班制度,於是這種制度很快就像以前那樣盛行起來。而英格蘭的工廠視察員則聲明,內務大臣沒有權力自作主張中止法律的實施,並且繼續向法庭控告那些維護奴隸制的叛亂者。

    但是,既然法庭,郡治安法官(這些「郡治安法官」,即被威·科貝特稱為「偉大的不領薪水的人」,是由各郡紳士組成的不領薪水的治安法官。事實上,他們形成統治階級的世襲法庭。正因為不領薪水,所以勉強餬口的貧民做不了治安法官。虛偽的「偉大」就這樣剝奪了貧民的(民主)權力,就這樣成就了西方的民主、自由!)宣判他們無罪,那傳訊又有什麼用呢?法庭上坐的是工廠主先生,他們是自己審問自己。舉一個例子。克肖——萊塞公司的紡紗廠主,一個叫埃斯克裡奇320的人,曾把他的工廠準備實施換班制度的計劃提交本區的工廠視察員。在他的計劃被拒絕以後,他起初沒有採取什麼行動。幾個月以後,一個叫魯濱遜的人——也是紡紗廠主,他如果不是埃斯克裡奇的星期五,至少也是他的親戚——由於實行一種與埃斯克裡奇想出的換班制度相同的制度而被控告到斯托克波爾特市治安法官。庭上坐著4位法官,其中3位是紡紗廠主,而以那位必不可少的埃斯克裡奇為首。埃斯克裡奇宣判魯濱遜無罪,並且說,對魯濱遜來說是合法的事,對埃斯克裡奇也是合理的。於是,他根據他自己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決,馬上就在自己的工廠裡實行這種制度。這就是一些人所推崇的「判例法」的所作所為。由於資本的社會力量,資本家可以玩弄各種所謂「民主、自由」的把戲,看不穿這種把戲,倒也罷了,但起勁為這種種把戲鼓吹,則要麼是資本家的走狗,要麼就是白癡。不用說,這種法庭的組成本身就是對法律的公然違反。工廠視察員豪威耳叫道:

    「這種審判把戲急須改革……或者是使法律適應這種宣判,或者是讓一個犯錯誤較少、在一切這樣的場合都能使判決適應法律的……法院去執行。多麼需要領薪水的法官啊!」有領薪水的法官又如何呢?他難道不會維護他的薪水的來源嗎?而即使他的薪水最終來源於工人的血汗,但他的職位是資本家(階級)任命的,並由資本家(階級)來取消。他又怎能不維護資本家?現在的美國總統是領薪水的,但他能夠當上總統需要大量的競選費用。這個競選費用是貧民所無法承擔的。因而,這種不偉大的領薪水制度與偉大的不領薪水制度的效果是一樣的。

    皇家法官宣佈工廠主對1848年法令的解釋是荒謬的,但是社會的救主們堅持原來的想法。萊昂納德·霍納報告說:

    「我在7個審判區中提出10件訴訟,試圖強制人們執行法律,可是只有一件訴訟得到治安法官的支持……今天的民間打假者的處境,也是如此。我認為再對違法行為提出訴訟是徒勞無益的。法令中規定勞動時間要整齊劃一的那一部分條文……在郎卡郡已經不發生效力。我和我的助手沒有任何辦法能使自己確信,在實行所謂換班制度的工廠裡,確實不讓少年和婦女勞動10小時以上……1849年4月底,在我321的管區裡已經有114家工廠採用這種方法,近來這種工廠的數目還在急劇增加。一般說來,現在工廠的勞動是131/2小時,從早晨6點到晚上7點半;也有勞動15小時的,從早晨5點半到晚上8點半。」

    還在1848年12月,萊昂納德·霍納就列舉出65個工廠主和29個工廠監工,說他們一致認為,在這種換班制度下,任何監督制度都不能阻止過度勞動的廣泛流行。同一批兒童和少年時而由紡紗車間調到織布車間,時而在15小時之內由這個工廠調到那個工廠。這樣一種制度怎能加以監督呢,

    「它濫用換班之名,把工人像紙牌一樣按無限多樣的方式混雜起來,並且天天變更各人的勞動和休息時間,以致同組的全體工人永遠不能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做工!」

    但是,完全撇開現實的過度勞動不說,這種所謂換班制度是資本幻想的產物,連傅立葉關於「短時工作」的幽默描寫都相形見絀,所不同的只是,勞動的吸引力變成了資本的吸引力。我們來看看工廠主所編造的那些計劃吧,它們被有聲望的報紙譽為「在相當精細和適當的安排下才能做出的事物」的典範。工人有時被分為12至15個類別,各類別本身的組成部分不斷改變。在十五小時工廠日內,資本一會兒把工人拉來干30分鐘,一會兒拉來干1小時,然後又把他推開,接著又把他拉來,然後再把他推開,就這樣一小段一小段時間地把他趕來趕去,但是在他未做滿10小時之前,決不把他放掉。就像在舞台上一樣,同樣一些人物要在各322幕戲的各個場次輪流出場。但是也正像演員在整個戲的演出中是屬於舞台一樣,現在,工人在15小時之內是屬於工廠,其中還不包括上下工走路的時間。於是,休息時間變成了強制閒逛的時間,它把少年男工趕進酒店,把少年女工趕進妓院。這大概就是某些現代人宣稱的「拚命地工作,拚命地玩(在休息時)」的起源。資本家力圖不增加工人而使自己的機器開動12小時或15小時,為此他們每天都想出新的妙法,這就使工人不得不抓住零碎時間把飯吞下去。在爭取十小時工作日運動期間,工廠主大喊大叫,說工人歹徒們請願的目的是想用10小時的勞動取得12小時的工資。現在他們是反過來了。他們支配勞動力12小時或15小時,而只支付10小時的工資!這就是問題的實質,這就是工廠主所解釋的十小時工作日法令!正是這些假獻慇勤、滿嘴博愛的自由貿易論者,在宣傳反對穀物法的整整十年中,一分一毫地算給工人聽,說如果可以自由輸入糧食,那末按照英國工業的能力,只要實行十小時的勞動就足以使資本家發財致富了。資本家的話,豈是可信的?不僅如此,舔資本的屁股的現代庸俗經濟學家的話也不是可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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