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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八章 |工作日(一十四) 文 / 卡爾·馬克思

    資本進行了兩年的叛亂終於取得了勝利:英國四個高等法院之一,高等控訴院,於1850年2月8日判決一件案子時宣佈,雖然工廠主違反了1844年法令的精神,但是這個法令本身的某些詞句已經使法令變得毫無意義。這就是西方法律的本質。「這種判決廢除了十小時工作日法令。」很多以前不敢對少年和女工實行換班制度的工廠主,現323在都雙手抓住換班制度不放了。

    但是,隨著資本獲得表面上的最後勝利,情況立即又發生了變化。在此以前,工人雖然日復一日地進行不屈不撓的反抗,但是這種反抗一直採取守勢。現在他們在郎卡郡和約克郡召開聲勢浩大的集會表示抗議。他們提出,所謂十小時工作日法令只是一場騙局,只是議會的欺詐行為,根本就未存在過!工廠視察員嚴重地警告政府說,階級對抗已經達到難以置信的緊張程度。甚至一部分工廠主也抱怨起來:

    「治安法官的互相矛盾的判決,勢必造成十分不正常的、無政府的狀態。在約克郡是一種法律,在郎卡郡又是一種法律,在郎卡郡的某一教區是一種法律,在鄰近的教區又是一種法律。大城市的工廠主可以逃避法律,小地方的工廠主找不到必要的人手來實行換班制度,更不必說把工人從一個工廠調到另一個工廠……」

    平等地剝削勞動力,是資本的首要的人權。今天依然如此。只是在中國,國內資本的權力會不如外國資本在中國的權力。

    在這種情況下,工廠主和工人之間取得了某種妥協,這種妥協被議會在1850年8月5日新的補充工廠法中固定下來。「少年和婦女」的工作日,在一周的前5天從10小時延長為101/2小時,星期六限制為71/2小時。勞動時間應從早晨6點至晚上6點,其中休息11/2小時作為吃飯時間,吃飯時間應當統一,並且要符合1844年的規定等等。這樣,換班制度就永遠結束了。關於兒童勞324動,1844年的法令仍然有效。

    有一類工廠主,這一次也和以往一樣,保全了自己對無產階級兒童的特殊的領主權。他們是絲廠廠主。1833年他們曾咄咄逼人地喊叫:「如果剝奪他們讓各種年齡的兒童每天勞動10小時的自由,那就等於讓他們的工廠停工。」他們說,他們無法買到足夠數量的13歲以上的兒童。他們強行取得了想要取得的特權。後來的調查表明,他們的借口純係捏造,但是這並沒有妨礙他們在整整10年內,每天用10小時從那些必須靠人放到凳子上才能幹活的幼童的血中抽出絲來。1844年的法令雖然「搶走了」他們讓不滿11歲的兒童每天勞動61/2小時以上的「自由」,但是保證了他們讓11——13歲的兒童每天勞動10小時的特權,並且取消了兒童在其他工廠本來可以受到的義務教育。這一次的借口是:

    「細巧的織物需要靈巧的手指,而這只有年幼時進工廠才能做到。」

    兒童們由於手指細巧而被殺戮,正如俄國南部的牛羊由於身上的皮和油而被屠宰一樣。在二十世紀末期的中國,曾有人提出,為了經濟發展,要犧牲一代青年女子,即用她們的賣淫吸引淫蕩的境外資本家前來投資。於是,在一些地區,青年女子們由於生理結構而被犧牲。最後,1844年准許的這種特權,到1850年又受到限制而只適用於捻絲和繅絲部門了;但是,為了補償資本失掉這種「自由」而遭到的損失,11——13歲兒童的勞動時間從10小時延長到101/2小時。借口是:「絲廠的勞動比其他工廠輕,對健康損害較少。」後來,官方醫生的調查表明,情況正好相反,

    「絲業區的平均死亡率異常高,人口中婦女部分的平均死亡率甚至比郎卡郡325棉紡織業區還高」。

    儘管工廠視察員每半年提出一次抗議,但是這種惡劣現象一直繼續到現在。

    1850年的法令只是把「少年和婦女」的勞動時間從15小時改為12小時,即從早晨5點半至晚上8點半改為從早晨6點至晚上6點。就是說,這種改變不適用於兒童,他們照舊可以在開工前半小時和完工後21/2小時內被使用,儘管他們勞動的總時間不得超過61/2小時。在討論法案的時候,工廠視察員曾向議會提出326統計材料,說明這種反常現象造成了可恥的濫用。但是毫無效果。因為在這背後隱藏著一種企圖,就是想借助於兒童在繁榮年代重新把成年男工的工作日延長到15小時。以後3年的經驗表明,這種企圖由於成年男工的反抗必定遭到失敗。因此,1850年法令終於在1853年作了補充:禁止「在少年和婦女早晨上工前和晚上下工後使用童工」。從那時起,除了少數例外情況,1850年的工廠法把受它約束的工業部門的全體工人的工作日都納入法律限制之內了。(在1859年和1860年英國棉紡織業的鼎盛時期,有些工廠主企圖以額外時間付高工資為誘餌,促使成年男紡工等延長工作日。使用手搖騾機和自動紡機的紡工向僱主提出意見書,這才打消了這種嘗試。意見書中寫道:「坦白地說,我們的生活對我們來說已成為一種負擔。只要我們每週被關在工廠中的時間仍比別的工人幾乎多兩天,我們就覺得自己好像是國內的奴隸,並且我們責備自己竟容忍一種對我們自己的和我們後代的身心有害的制度長期存在下去……所以,我們鄭重通知,從新年起,我們每週勞動將決不多於60小時,從6點至6點,其中還包括法定的11/2小時的休息時間。」(《工廠視察員報告。1860年4月30日》第30頁)這大概就是現代庸俗經濟學認為「當工資增加到一定程度後,再增加時也不會有更多的勞動供給」的證據。)從第一個工廠法頒布以來,到這時已經過去半個世紀了。

    1845年公佈的「印染工廠法」,使立法第一次超出了它原有的範圍。資本容許這種新的「狂暴行為」時的不悅心情,貫穿法令的每一行!這個法令把8——13歲的兒童和婦女的工作日限制為16小時,從早晨6點到晚上10點,並且沒有規定任何法定的吃飯時間。它容許人們任意使13歲以上的男工日夜勞動。這是議會327的一次流產。

    但是,原則戰勝了,它在作為現代生產方式的特殊產物的大工業部門中勝利了。1853——1860年時期這些部門的驚人發展,以及同時出現的工廠工人體力和精神的復活,連瞎子也看得清清楚楚。連那些經過半個世紀的內戰才被迫逐步同意在法律上限制和規定工作日的工廠主,也誇耀這些工業部門與那些仍舊是「自由的」剝削領域所形成的對照。「政治經濟學」上的偽善者現在也宣稱,認識在法律上規定工作日的必要性,是他們這門「科學」的突出的新成就。(難道怯懦地向輿論讓步也是科學上的進步麼?沒有工人階級的鬥爭,就沒有現代庸俗經濟學的許多「成就」。)不難瞭解,在工廠大亨們被迫服從不可避免的東西並且同它和解之後,資本的抵抗力量就逐漸削弱了,而同時,工人階級的進攻力量則隨著他們在沒有直接利害關係的社會階層中的同盟者的增加而大為加強。這就是從1860年以來進步較快的原因。

    染廠和漂白廠在1860年,花邊廠和織襪廠在1861年分328別受1850年工廠法的約束。由於有童工調查委員會第1號報告(1863年),一切瓦器業(不僅是陶器業)、火柴廠、雷管廠、彈藥廠、壁紙廠、天鵝絨廠以及許多統稱為「最後整飾」的作業,都遭受同樣的命運。1863年,「露天漂白廠」和麵包房分別受專門329法令的約束,在前一種工廠中禁止在夜間(從晚上8點至早晨6點)使用兒童、少年和婦女做工,在麵包房中禁止在晚上9點至早晨5點使用18歲以下的麵包工人。根據童工調查委員會以後的各次建議,英國一切重要工業部門,除農業、採礦業和運輸業以外,都有被奪去「自由」的危險,關於這些建議我們以後還要談到。(第2版註:自從1866年我寫這些話以來,倒退的現象又發生了。)

    7、爭取正常工作日的鬥爭。英國工廠立法對其他國家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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