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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二十四章 |所謂原始積累(二) 文 / 卡爾·馬克思

    這些老的編年史的作者的抱怨總是誇大的,但是他們準確地786描繪了生產關係的革命給當時的人們造成的印象。把**官福特斯居的著作與**官托馬斯·莫爾的著作比較一下,我們就會清楚地看見十五世紀和十六世紀之間的鴻溝。桑頓說得對,英國工人階級沒有經過任何過渡階段就從自己的黃金時代陷入了黑鐵時代。

    立法被這一變革嚇住了。它還沒有達到這樣的文明程度:把「國民財富」,也就是把資本的形成、對人民群眾的殘酷剝削和他們的貧困化當作全部國策的極限。培根在他的亨利七世執政史中說道:

    「這時(1489年(人們越來越多地抱怨把耕地變成少數牧人就可照管的牧場(牧羊場等(;定期租地、終身租地和年度租地(很多自耕農靠年度租地生活)變成了領地。這使人民衰落,因而使城市、教會、什一稅也衰落……國王和當時的議會為醫治這一弊端表現出的智慧是值得讚歎的……他們採取措施來制止對公有地的滅絕人口的掠奪,來制止隨之而來的滅絕人口的牧場的形成。」

    1489年亨利七世頒布的第19號法令,禁止拆毀附有20英畝以上土地的農民房屋。亨利八世二十五年頒布的法令,又重新規定這條法律。其中談到:

    「很多租地和大畜群,特別是大羊群,集中在少數人手中,因此地租飛漲,耕地荒蕪,教堂和房屋被毀,無力養家餬口的人多得驚人。」

    因此法律規定重建那些荒廢了的農場,制定耕地和牧場的比例等等。1533年的一項法令抱怨不少所有者擁有24000隻羊,於是限定不得超過2000只。但是,人民的抱怨和從亨利七世以來150年內相繼頒布的禁止剝奪小租地農民和農民的法律,都同787樣毫無效果。它們毫無效果的秘密,培根已經不自覺地透露給我們了。他在《文明與道德論文集》第29節中寫道:

    「亨利七世的法令是深思熟慮的和值得讚賞的,因為它建立了一定標準的農場和農舍,也就是說,為農場和農舍保持一定數量的土地,這樣,它們就能提供相當富裕的、不是處於奴隸地位的臣民,並能使耕犁掌握在所有者手中,而不是掌握在雇工手中。」

    但是,資本主義制度卻正是要求人民群眾處於奴隸地位,使他們本身轉化為雇工,使他們的勞動資料轉化為資本。在這一過渡時期中,立法也曾力圖使農業僱傭工人的小屋保有4英畝土地,並且禁止他們以自己的小屋招攬房客。1627年,在查理一世的時候,豐特米爾的羅吉爾·克羅克在豐特米爾的領地上修建一座小屋時,還因沒有撥出4英畝土地作為小屋的永久附屬物而被判罪;1638年,在查理一世的時候,還任命了一個皇家委員會來監督舊法律的實施,特別是關於4英畝土地的法律的實施;克倫威爾還禁止在倫敦周圍4哩的地區內修建未附有4英畝土地的房屋。在十788八世紀上半葉,如果農業工人的小屋未附有1——2英畝土地,他還會到法院去控告。但是現在,如果小屋附有一個小園子,或者在遠離小屋的地方可以租到一點點土地,就是很幸運的了。漢特醫生說:

    「地主和租地農場主在這方面是行動一致的。他們認為,小屋附有幾英畝土地就會使工人過於獨立。」「神聖」的法律幹什麼去了?這就是現代庸俗經濟學和庸俗法學所極力向我們推崇的「法制」社會。

    在十六世紀,宗教改革和隨之而來的對教會地產的大規模的盜竊,使暴力剝奪人民群眾的過程得到新的驚人的推動。在宗教改革的時候,天主教會是英國相當大一部分土地的封建所有者。對修道院等的壓迫,把住在裡面的人拋進了無產階級行列。很大一部分教會地產送給了貪得無厭的國王寵臣,或者非常便宜地賣給了投機的租地農場主和市民(今天的國有資產也賣得非常便宜),這些人把舊的世襲佃戶大批地趕走,把他們耕種的土地合併過來。法律保證貧苦農民對一部分教會什一稅的所有權,也被暗中取消了。伊麗莎白女王一次巡視英國之後叫喊說:「窮人到處受苦難。」在她執政的第四十三年,終於不得不通過徵收濟貧稅而正式承認有需要救濟的貧民。

    「這一法律的起草人不好意思說明起草該法律的理由,因此一反慣例,未附有任何說明性的序言就把該法律公佈了。」

    查理一世十六年頒布的第4號法令宣佈這項法律是永久性的,事實上只是在1834年,這項法律才獲得新的更嚴格的形789式。(從下述事實也可以看出新教的「精神」。在英格蘭南部,若乾土地所有者和富有的租地農場主聚首集議,擬就了關於正確解釋伊麗莎白濟貧法的十個問題。他們請當時著名的法學家皇家律師斯尼格(後來在詹姆斯一世時曾任法官)對這十個問題發表意見。「第九個問題是:本教區某些富有的租地農場主想出了一個能排除法令執行中遇到的任何困難的巧妙計劃。他們建議在本教區設立一座監獄。每個貧民如不願被投入上述監獄,就不予救濟。其次,應當通知鄰近居民,如果有人打算租賃這個教區的貧民,他可以在一定的日子,以密封函件提出他願出的最低價格。這個計劃的起草人認為,鄰郡有這樣的人,他們不願勞動,但又沒有財產或信用,以便獲得租地或船舶來過不勞而獲的生活。這種人經過開導,可以對教區作一些很有益的事情。如果貧民在僱主的保護下死亡,那就罪在僱主,因為教區對這些貧民已經盡了自己的義務。但是,我們耽心,現行法令不會允許實施這類英明措施,但你們要知道,本郡及鄰郡的所有其他的自由農都贊同我們的意見,來敦促他們的下院議員提出這樣的法案:允許監禁貧民和強迫貧民勞動,從而使任何拒絕受監禁的人都無權要求救濟。我們希望,這樣能使貧民不致要求救濟。」(羅·布萊基《古今政治文獻史》1855年倫敦版第2卷第84、85頁)——蘇格蘭農奴制的廢除要比英格蘭遲幾百年。1698年索耳通的弗列特切爾還在蘇格蘭議會中說:「在蘇格蘭,乞丐的人數估計不下20萬。我,一個原則上的共和主義者,能提出的消除這種現象的唯一辦法是恢復農權制的舊狀態,把一切沒有能力獨立謀生的人變為奴隸。」伊登在《貧民的狀況》第1卷第1章第60、61頁上說:「農民的自由是需要救濟的赤貧的開始……工場手工業和商業是我國貧民的真正父母。」伊登和蘇格蘭的那位「原則上的共和主義者」的錯誤只在於:不是農奴制的廢除,而是農民的土地所有權的廢除,才使農民成為無產者,成為需要救濟的貧民。——在法蘭西,剝奪是以另外的方式完成的,但1566年的穆蘭敕令和1656年的敕令相當於英格蘭的濟貧法。)宗教改革的這些直接的影響並不是它的最持久的影響。教會所有權是古老的土地所有權關係的宗教堡壘。隨著這一堡壘的傾覆,這些關係也就不能維持了。(羅傑斯先生當時雖然是新教正統派的故鄉牛津大學的政治經濟學教授,卻在他所著的《英國的農業史和價格史》一書的序言中強調宗教改革使人民群眾貧困化。)

    在十七世紀最後幾十年,自耕農即獨立農民還比租地農民階級的人數多。他們曾經是克倫威爾的主要力量,甚至馬考萊也承790認,他們同酗酒的劣紳及其奴僕,即不得不娶主人的棄妾的鄉村牧師相比,處於有利的地位。甚至農業僱傭工人也仍然是公有地的共有者。大約在1750年,自耕農消滅了,而在十八世紀最後幾十年,農民公有地的最後痕跡也消滅了。我們在這裡不談農業革命的純經濟原因。我們只來研究一下它的暴力手段。

    在斯圖亞特王朝復辟時期,土地所有者通過立法實行掠奪,而這種掠奪在大陸各處都是不經過立法手續就直接完成了的。他們取消了封建的土地制度,也就是使土地擺脫了對國家的貢賦,以對農民和其他人民群眾的課稅來「補償」國家,他們要求對地產的現代私有權(他們對地產只有封建權利),最後,他們強令實行定居法。只要把情況相應地改變一下,它們對英國農民的影響,就同韃靼人波利斯·戈東諾夫的命令對俄國農民的影響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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