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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二十章 |簡單再生產(一十一) 文 / 卡爾·馬克思

    因此,就社會年產品來說,困難在於:加到不變價值部分中去的新價值v+m是以消費資料形式來表現的,而這個不變價值部分卻以一種完全不同的產品形式——生產資料——來表現。因此,就價值方面來考察,就出現了一種假象,好像所消費的產品量的2/3,會以新的形式,作為新的產品重新出現,而不需要有任何社會勞動耗費在它們的生產上。就單個資本來說,這種情況是不會發生的。每個單個資本家都使用一定種類的具體勞動,這種勞動把它特有的生產資料轉化為產品。例如,某個資本家是機器製造業主,他在當年耗費的不變資本=6000c,可變資本=1500v,剩餘價值=1500m;產品=9000,比如說,這個產品是18台機器,每台=500。在這裡,全部產品是由相同的形式,由機器構成。(如果是生產多種產品,那就要分別計算。)全部商品產品,是當年在機器製造上耗費的勞動的產物,是同一種具體勞動和同一些生產資料相結合的產物。因此,產品價值的不同部分表現為相同的實物形式:12台機器包含6000c,3台機器包含1500v,3台機器包含1500m。這裡很明顯,12台機器的價值=6000c,並不是因為481這12台機器只體現那種在機器製造開始以前已經耗費掉的勞動,而不體現在機器製造中耗費的勞動。為生產18台機器所使用的生產資料的價值,不會自行轉化為12台機器;但是,這12台機器的價值(它本身由4000c+1000v+1000m構成),等於18台機器包含的不變資本價值的總價值。因此,機器製造業主必須從18台機器中出售12台,以便補償他已經耗費的不變資本,這些資本是再生產18台新機器所必需的。相反地,雖然所使用的勞動只是用來製造機器,但勞動的結果卻說成是:一方面有6台機器=1500v+1500m,另一方面有價值額6000c的鐵、銅、螺旋、皮帶等等,即機器的實物形式的生產資料,而這些東西,大家知道,製造機器的單個資本家本人是不生產的,他要通過流通過程來進行補償。如果這樣說,問題就說不清楚了。但是初看起來,社會年產品的再生產好像就是按照這種不合理的方式進行的。

    單個資本——即社會資本中獨立執行職能、賦有自己生命的任何一個部分——的產品,可以有任何一種實物形式。唯一的條件是,這個產品必須實際具有一種使用形式,一種使用價值,使它有資格在商品世界成為可以流通的一環。它是否作為生產資料再進入把它作為產品生產出來的那個生產過程,也就是說,它的產品中代表不變資本部分的那部分價值,是否具有那種使它可以實際再作為不變資本執行職能的實物形式,這是一件毫無關係的偶然的事情。如果不是這樣,產品的這部分價值就會通過買和賣,再轉化為它的物質生產要素的形式,不變資本就由此以它的能夠執行職能的實物形式再生產出來。

    社會總資本的產品卻不是這樣。再生產的一切物質要素,都必須以它們的實物形式形成這個產品本身的各個部分。已經消耗482的不變資本部分,只有當全部再現的不變資本部分以能夠實際作為不變資本執行職能的新生產資料的實物形式在產品中再現的時候,才能由總生產來進行補償。因此,在簡單再生產的前提下,由生產資料構成的那部分產品的價值,必須等於社會資本的不變價值部分。

    其次,個別地考察,資本家通過新追加的勞動,只是生產他的產品價值中的可變資本加上剩餘價值,而不變價值部分是由於新追加勞動的具體性質轉移到產品中去的。

    從社會的角度來考察,生產生產資料的社會工作日部分,也就是說,既把新價值加到生產資料中去,又把在它們的生產上所消費的生產資料的價值轉移到生產資料中去的社會工作日部分,不外是生產新的不變資料,用來補償第i部類和第ii部類以舊生產資料形式消費的不變資本。它只生產用於生產消費的產品。所以,這個產品的全部價值是這樣的價值,這種價值能夠重新作為不變資本執行職能,只能夠買回實物形式的不變資本,因而,從社會的角度來考察,它既不分解為可變資本,也不分解為剩餘價值。——另一方面,生產消費資料的社會工作日部分,不生產社會的補償資本的任何部分。它只生產這樣的產品,這些產品按其實物形式來說,要用來實現第i部類和第ii部類的可變資本價值和剩餘價值。

    當我們講到社會的考察方法,也就是考察既包括社會資本的再生產也包括個人消費的社會總產品的時候,絕不可陷入蒲魯東從資產階級經濟學那裡抄襲來的方法,而把問題看成是,好像一個具有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社會,只要作為一個整體來考察,便會失掉它這種獨特的歷史的經濟的性質。正好相反,在這裡,我們要研究總體資本家。總資本表現為所有單個資本家的股份資本的總483和。這個股份公司和其他許多股份公司有一個共同點:每個人都知道自己投入什麼,但是不知道自己取出什麼。

    ix、對於亞·斯密、施托爾希和拉姆賽的回顧

    社會產品的總價值等於9000=6000c+1500v+1500m;換句話說,6000再生產出生產資料的價值,3000再生產出消費資料的價值。所以,社會收入(v+m)的價值,只是總產品價值的1/3,全體消費者即工人和資本家能夠從社會總產品中取出和併入他們的消費基金的,也只是具有這1/3的價值額的商品,產品。另一方面,6000=2/3產品價值,卻是必須用實物來補償的不變資本的價值。因此,這個數額的生產資料必須再併入生產基金。施托爾希看到了這一點的必要性,但是不能夠證明它:

    「很明顯,年產品的價值分成資本和利潤兩部分。年產品價值的這兩部分中,每一部分都要有規則地用來購買國民所需要的產品,以便維持該國的資本和更新它的消費基金……構成一個國家的資本的產品,是不能消費的。」(施托爾希《論國民收入的性質》1824年巴黎版第134、135、150頁)

    但是,亞·斯密在提出這種直到現在還有人信以為真的荒謬教條時,不僅採用了前面已經說過的形式,似乎全部社會產品的價值分解為收入,分解為工資加剩餘價值,或者按他的說法,分解為工資加利潤(利息)加地租。他還採用了一種更通俗的形式:消費者「最終地」必須把全部產品價值支付給生產者。直到現在,這還是政治經濟學這門所謂科學的一種公認的常識,甚至是一個永恆484真理。這個教條是按照下面這樣一個似乎言之有理的方式說明的。隨便舉一種商品為例,如亞麻襯衫。首先,亞麻紡紗業主必須向亞麻種植業主支付亞麻的全部價值:亞麻籽、肥料、役畜飼料等等的價值,加上由亞麻種植業主的固定資本(如建築物、農具等等)轉移到產品中去的那部分價值,加上在亞麻生產上支付的工資,再加上亞麻所包含的剩餘價值(利潤、地租),最後還加上亞麻由產地運往紡紗廠的運輸費用。然後,織布業主不僅要把亞麻的這個價格償還亞麻紡紗業主,而且要把由機器、建築物等等,總之,由固定資本轉移到亞麻中去的那部分價值,以及在紡紗過程中消費的一切輔助材料、紡紗工人的工資、剩餘價值等等,償還給亞麻紡紗業主;其次,漂白業主也是這樣,他還要加上織成的麻布的運費;最後,襯衫廠主,要把全部價格支付給所有那些以前只向他提供原料的生產者。而在襯衫廠主那裡,又繼續追加價值:一部分是在襯衫縫製過程中以勞動資料、輔助材料等形式消費的不變資本的價值,一部分是其中耗費的勞動加進的襯衫縫製工的工資的價值和襯衫廠主的剩餘價值。現在,假定這全部產品,襯衫,最後值100鎊,並且假定這是社會在全部年產品價值中在襯衫上耗費的部分。襯衫的消費者支付這100鎊,也就是支付襯衫中包含的一切生產資料的價值和亞麻種植業主、紡紗業主、織布業主、漂白業主、襯衫廠主以及全部運輸業主的工資和剩餘價值。這是完全正確的。實際上這是每個兒童都懂得的道理。但是往下又說:一切其他商品的價值都是如此。應當說:一切消費資料的價值,即進入消費基金的那部分社會產品的價值,也就是可以作為收入花費的那部分社會產品的價值,都是如此。所有這些商品的價值額,確實等於在商品中消費的全部生產資料的價值(不變資本部分)加上485最後追加的勞動所創造的價值(工資加上剩餘價值)。全體消費者能夠支付這個價值額的全部,因為儘管每個單個商品的價值是由c+v+m構成的,但是,一切進入消費基金的商品的價值總額,最大限度也只能等於分解為v+m的那部分社會產品價值,也就是等於由當年耗費的勞動加到原有生產資料——不變資本價值——中去的價值。但是,說到不變資本價值,那末,我們看到,它是按照兩種方式由社會產品量來補償的。第一,是通過生產消費資料的第ii部類的資本家和生產生產資料的第i部類的資本家之間的交換。由此就產生了一種說法,似乎對一個人是資本的東西,對另一個人就是收入。但是,事情並不是這樣。以價值2000的消費資料形式存在的2000iic,對第ii部類的資本家來說,形成不變資本價值。因此,雖然這種產品,按照它的實物形式來說,是要用於消費的,但是,第ii部類的資本家自己卻不能消費它。另一方面,2000i(v+m)是第i部類的資本家和工人所生產的工資加上剩餘價值。它們以生產資料的實物形式存在,這些物品本身的價值是不能消費的。因此,在這裡,我們有一個4000的價值額,而在交換之後和在交換之前一樣,其中的一半只補償不變資本,另一半只形成收入。而不是每一半都既作為資本(對一方),又作為收入(對另一方),以致於既有4000收入,又有4000資本。——第二,第i部類的不變資本用實物來補償,一部分是通過第i部類的資本家之間的交換,一部分是通過每個單個企業中的實物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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