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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節目錄 第十六章 動機 文 / 零點九和一

    「既然你說到死亡時間,我問你,死亡時間本來你們警方說是12點後,後來抓住我當事人後,又提前了三到四個小時,難道這不是針對我當事人麼?」

    「你不要管我們的動機,我就現在問你,你是否可以推翻我們修改後的結論,可以在這裡說死亡時間我們計算有錯?」

    「……我不是專業人士。」

    「……你自己就是搞法律的,應該知道只看事實,不看動機,我們發現我們第一次計算錯誤,當然要修改,而且如果你當事人就是兇手的話,殺人時間當然就應該在12點前,這只能說明我們後來發現證實了我們猜測!怎麼叫針對你當事人?而且我們剛剛有更進一步發現,可以佐證我們的發現。」劉延一口氣說道。

    「什麼證據?」

    劉廷找出報告:「死者胃部我們做瞭解剖,死者胃內有食物殘渣。按照人的正常消化時間推斷,食物在胃內全部排空大約需要4個小時,也就是說死者在最後進食後不到四小時內就被殺害。死者生前最後一個電話是六點,六點半的時候就已經不按照約定與朋友在車站會面,我們完全可以認定死者在6點半時候已經被兇徒控制,那麼她最後一餐應該也是在6點半前,再加上四個小時,遇害時間應該在10點半之前。被殺害後,又經過一個小時變態折磨,那就是11點半,之後被裝入紙盒拖到外面,大概是11點50,之後嫌犯回家,大概10分鐘路程,正好是12點。如果時間沒有那麼緊張,就把我說到的時間點都稍稍往前提前10分鐘到30分鐘,這就是當夜嫌犯的真實行動軌跡!」

    「那他的殺人動機呢?」

    「我在審問嫌犯時,曾經推斷過一個合理殺人動機,在相關檔案中有記載。相關推測不是憑空捏造,而是我咨詢心理醫師,再根據過往犯罪案例合理得出結論。簡單說,兇徒具備這幾個特徵:尋找目標是臨時起意;犯案過程是多次模擬想像;為滿足性心理;實際折磨虐待效果與嫌犯預期有落差——這是嫌犯最後沒有進行奸屍破壞處女膜,但卻有割掉**原因,也可能通過**等方式滿足,或者嫌犯無性能力;致死受害者因為重手意外;最後大膽拋屍為失控的尋求刺激挑釁行為。

    「所有心理動機推測都有案例可循,這比你單純說一句什麼因為外部干擾所以最後沒有強姦屍體合理有說服力的多。既然外部干擾能停止奸屍行為,為什麼不能阻止嫌犯將屍體公然拋在街上?」

    「你們是否調查過死者其它社會關係,以及與她有接觸的強壯男性,比如死者男友,或者親屬?」

    「當然……」劉延猶豫了一下:「沒有可疑。」

    「你們調查記錄顯示,陳怡麗所在夜校當夜值班記錄及上課登記記錄均消失不見,你們是否跟進調查?」

    「是,當時曾經引起我們懷疑,那兩份記錄實際上並不正規,只是兩張簽到紙,可能只是被人隨手當無用紙張丟掉,而且死者並無在夜校出現,因此我們覺得登記紙意義不大。」

    「陳怡麗沒有出現,但兇手卻可能在登記名單上!」

    「這只是你猜測,就算名單丟失,當日學生出席缺席情況我們仍然作了調查,而任課老師也都出現,正好可以做他們的不在場證明。」

    「陳怡麗離家時說自己要替哥哥登載廣告,報社你們去詢問了麼?」律師反覆追問。

    「作了詢問,可惜沒有人承認當天見過死者。而時間上死者很有可能根本沒有到報社去,因為死者最後約定和朋友見面的地點是六點半在跑馬地車站,因此我們相信死者最後失蹤地點就是在拋屍地附近,報社當日是否真去對案情均無影響。」

    「紙盒上留下兩個手印的人也沒有找到了?」

    「沒有。」

    「紙盒上沒有我當事人指印,現場也找不到陳怡麗指印,而出現的指印你們卻又找不到原主,這樣辦案態度是否太過兒戲?對我當事人是否公平?」

    「我覺得沒有問題。」

    下面一片嘩然。劉延繼續解釋道:「找不到被告和死者指印,正說明兇手犯案後認真清理過相關痕跡,一般來說兇犯在清理指紋時,會傾向把所有地方都仔細擦拭一遍,而不會按照自己記憶觸碰過哪些地方去清理現場,因為自己可能遺漏場所,風險實在太大,不過有一種情況,他們會故意遺漏一些痕跡。就是這些痕跡被發現,反倒對他有利!

    「我覺得被告是聰明反被聰明誤。如果紙盒上有他本人的指印,我反倒可能懷疑我們抓錯了人。」劉延突然感到說話困難,好像有痰卡住,他有些吃驚,連忙咳嗽幾下,才又能說話:「還有你提到的西服為什麼留下沒被銷毀,原因有兩個:一是兇犯並不知道我們現在偵破科技進步,已經可以查到如此細微證物!這些東西僅憑肉眼很難看到,要我們使用吸塵器和放大鏡仔細觀察才可。不誇張說,現場最後一排有人打個噴嚏,可能我們證物就再也消失不見了!」現場哄堂大笑,劉廷沒有笑容。

    「二是兇犯心思細膩,他一定想到我們如果懷疑他,必然要調查他當日活動,那麼就會照例詢問他參加同事聚會情況,會知道他曾經穿過一套正式西服。被告妻子沒有工作,自己收入也很微薄,這樣一套衣服可能是最昂貴,不可能輕易丟掉,我們如果找不到,反倒說明他有問題,所以他才把這麼危險證物留下,被我們警察搜查拿走取證時,他可能反倒並不擔心,只是棋差一著。」劉延淡淡道。

    律師駁斥:「簡直荒謬!試問哪個兇徒會這麼冒險?」

    「智商平庸的人自然不會。但是被告,聰明細膩極為注意細節,電器鋪後面每一樣東西擺放都極有秩序,家裡錄像帶,衣物,鞋子用品都按照一定邏輯順序,這樣的人我和心理醫師溝通過,其秩序性是來自於對細微事物超常觀察的能力,是強迫症一種,他遇到是否丟棄西服這類兩難問題時,會比常人想到更深一層,這樣行為十分合理。」劉延作最後的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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