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道小說網 第62節:偽造罪證陷害被告於死地 文 / 海巖
」安心,如果你覺得,我,還有隊裡其他人,我們干緝毒是出於個人感情,是因為我們跟那玩意兒有仇,那你可就錯了。你要這麼想可就錯了。」 安心聽完,沒有回嘴,突然哽咽了一下,哭了。她自己也說不清為什麼哭,是因為老潘第一次這麼板起臉來說她嗎?是因為毛傑終將因她的證言而死嗎?也許她這一代人和老潘這一代人在心理上和世界觀上總是有那麼點不同的。老潘他們把對國家、社會、黨之類的原則和責任看得很重、很固定,而現在安心這個歲數的年輕人卻更關注個人的感情、感覺和單純的個性,評定一件事的對與錯,更憑個人的感受和心情而定。她和老潘畢竟是兩代人,儘管他們都是警察。
火車就要開了,列車員開始收起車廂門口的梯子,有人在車尾處的站台上揮起綠色的小旗。安心說了句:」再見隊長。」便低頭上了車,火車隨即光噹一聲開動。她看到老潘轉了身,向站台的出口走,風把他好久沒時間去剃的頭髮刮了起來,像黑色的火焰一樣甩動著。
她想:老潘這輩子,也非一個」苦」字了得。老潘過得真是挺不容易的。
安心回到廣屏,看到鐵軍到車站來接她,她的心情變得好起來。才兩天不見,她想孩子已經想到心疼的程度。當然,也想鐵軍。鐵軍問她:隊裡的事情處理完了嗎?她說完了。她默默地想,這事也該完了,她和毛傑,早就應該完了,只是沒有想到是今天這麼個完法。
她讓自己的心情平靜下來,努力忘掉過去。忘掉過去是一種心理治療的方法,而能夠忘掉過去則需要在現實的生活中汲取力量。她想,這個力量就是她的家庭,愛人,和孩子!
是的,在她的心裡,家庭、愛人和孩子一下子變得重要起來,事業什麼的一下子無所謂了。現在最讓她感到溫暖安慰的,最值得她去珍惜的,就是這個家。鐵軍和婆婆一直希望她在南德實習結束後能夠分配到廣屏來,並且為此積極努力地上下活動。可惜廣屏市公安局不巧正在精簡機構,這一年也沒有接收大學生的指標,安心即便能進廣屏市局也只能安排到基層去。所以鐵軍的意思是,不幹警察也沒什麼。廣屏公安專科的畢業生分到哪兒的都有。於是鐵軍的媽媽聯繫了市人大,他們那兒要擴充信訪辦,正需要進人,主管信訪工作的人大副主任已經點了頭。但安心離實習期結束還有七個月,人家不可能空著編製等她。鐵軍的意見,讓安心索性把產假再續長一點,一直續到實習期結束,在休產假期間,可以先到人大信訪辦上班去,先把位子佔住再說。
本來,安心並不想離開南德,離開緝毒大隊,她對那裡已經習慣並且有了感情。但在從南德出庭作證回廣屏的路上,她突然覺得自己應該忘掉南德,再也不回去了。
在回家的第二天早上,吃早飯的時候,婆婆對安心說今天市人大的邢副主任過生日,我送點東西去,順便再說說你調到信訪辦的事。你這次回去,續假的事和你們領導談了沒有?你們領導怎麼說?安心稍稍猶豫,抬頭看鐵軍,鐵軍也看她,安心便把心一沉,轉臉對婆婆說:還沒呢,不過這個假,我想應該續得出來吧。
她這樣說,等於是一個表態、一個決定。對南德,對緝毒大隊,她心裡依然有點留戀,也有點傷感,但還是這樣說了。婆婆和鐵軍都很高興。鐵軍還說,等過兩天你再回隊裡一趟,把這事辦牢靠了。你就說你和孩子現在身體都不好,需要醫生證明的話我可以去搞。安心說不用,我們潘隊長對我不錯,人也通情達理,過兩天我給他打個電話,說說就行。
一周之後,安心還沒有打這個電話,潘隊長倒先來了電話。電話是在午飯後,安心和婆婆和孩子都剛剛睡下的時候打來的。第一個被電話的鈴聲吵醒的是孩子,吭吭唧唧地哭起來,安心哄孩子,婆婆一臉煩躁地爬起來去接電話,問了一句便把話筒遞給安心,說:」找你的。」
電話裡,是老潘的聲音,好像在火車站送安心時的那點氣還沒消似的,聲音沉悶。安心問:」隊長,有事嗎?」老潘悶了半晌,才說:」今天上午,毛傑那案子,法院已經審完了。」
安心的心忽一下提了起來,儘管她已發誓忘掉過去的這段往事,但一聽毛傑兩個字,她還是急切地問了句:」噢,怎麼樣?」」檢察院在宣判前主動撤訴。今天中午,毛傑被無罪釋放了。」後來安心對我說過,她最初聽到毛傑得以不死,並且被無罪釋放的那一刻,心裡突然輕鬆了一下,我想這大概是因為毛傑這件事給她精神上的負擔太重的緣故。一個女孩子,不願意讓昔日的情人死在自己手裡,儘管她已經不愛,或者從未愛過這個人,但畢竟,她和他有過一段美好的時光。這心情至少對我來說,是理解得了的。
毛傑最終被無罪釋放,也是因為安心。在一周之後法院再次開庭準備宣判時,律師突然發難,矛頭對準了幾乎扭轉乾坤的檢方證人安心。這兩位辯護人顯然利用這一周的休庭時間做了比較充分的調查和準備,他們在法庭上提出,安心沒有資格擔當此案的控方證人。她在烏泉的船上與被告人之間進行的那段你知我知天知地知但無第三人可知的對話,因為無從印證真偽,所以不足為證,至少不能成為對被告人生殺予奪的決定性證據。律師提出的理由既簡單直白,又令人震驚,那就是:證人與被告人之間,是情人關係,證人因為要與他人結婚,急yu擺脫被告,在擺脫不成時,有可能不擇手段,偽造罪證,陷害被告於死地!